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成县2024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公告内容
******处〔20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其他公告、合同公示)”******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GSRY-****-***
项目名称:********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00.00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局
地址:************中心三楼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公司
地址:********号楼3单元**室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11幢2-**号
******公司法人“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其他公告、合同公示)”的举报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一:“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进行紧急采购成交结果(其他公告、合同公示)”的成交供应商“******公司”的“中标成交信息”和“合同公示”公告中均未明确中标产品的具体“品牌”和“规格型号”的公示内容。
经核查,******网其他公告栏目公示的《成县**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合同公示)》未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故此项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二:******公司于**年**月**日分别向采购人“******局”和采购代理机构“******公司”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了对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公司”的“中标成交信息”和“合同公示”内容没有“品牌”、“规格型号”的举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未对举报做出任回复。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只有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答复的法定义务,而无对举报进行受理的职责。故此项举报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两当县******院提起行政诉讼。
******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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