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条件之一:
① 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含)以上】;
(2)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工程二级(含)】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工程)】或【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及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专业,下同)高级工程师】,且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单位)正式员工(可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
②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③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5)投标人须提供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时间要求:**年**月-**年**月;其他要求:社保证明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由联合体各成员按上述要求分别提供。
3.5 业绩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担任过单项合同造价≥1000万元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城市广场或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照明、绿化、电力、通信、照明、环境卫生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2)设计业绩要求:担任过单项设计合同造价(建安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市政工程设计负责人(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城市广场或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照明、绿化、电力、通信、照明、环境卫生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施工业绩要求:担任过单项合同造价≥1000万元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城市广场或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照明、绿化、电力、通信、照明、环境卫生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业绩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设计委托合同签订日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
3.6 信誉要求:
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7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4(4)、3.6、3.7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处理。
3.8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的牵头人应为具备【市政工程二级(含)】及以上 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