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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沧-竞争性磋商-2025-HCCS-SH200-窗帘采购及安装-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3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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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窗帘采购及安装 ******公司前台【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号工商银行**楼;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号公交大厦A栋**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年**月**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如有):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窗帘采购及安装,数量:1,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到货并安装完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2.财务状况报告:a.成立年限满**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年及以上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选择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须提供**年**月**日以来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鉴于部分磋商响应供应商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磋商响应供应商选择提供**年或**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均视为符合要求。 3.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3.3.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3.3.2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3.3.3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3.3.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3.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4.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3.4.2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3.4.3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3.4.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以上序号3.2、3.3、3.4资格条件可以采取“信用承诺制”,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磋商响应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3.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7.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前磋商响应供应商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无效。(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的信用信息。(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年**月**日  至 **年**月**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方式:******

售价:¥1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年**月**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五、开启

时间:**年**月**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本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条款规定均不适用于本项目,本采购公告上述两个条款要求予以删除,特此更正。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厦门集美中学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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