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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高铁新城配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2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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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高铁新城配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司建设的舟山市高铁新城配套市政道路新建工程,由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于20241220******中心******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推荐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

项目负责人:徐建平,投标报价:******元,投标工期:******900日历天

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

项目负责人:艾  超,投标报价:******元,投标工期:******900日历天

第三中标候选人:******公司  

项目负责人唐家勇,投标报价:******元,投标工期:******900日历天

评标纪要: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为“海盐县鱼鳞塘路(城北东路—海景路)工程”,但该类似工程无法在全国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3)条款业绩证明文件要求中明确“类似工程以全国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为准,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工程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款—(1)资格审查内容—第②条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程为“金峨路(小江湖路—K1+690)项目”,但该类似工程无法在全国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经不见面系统质询,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3)条款业绩证明文件要求中明确“类似工程以全国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为准,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工程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款—(1)资格审查内容—第②条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在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发现暗标编号49#技术标第39页“主要施工方案”—“第2.3施工工艺流程图”—“启动自动记录仪”出现彩色线条。评标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启动询标程序,单独对暗标编号49#进行明标,明标后暗标编号49#******公司, 经不见面系统质询,投标人确认情况属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第3.1.5技术标制作暗标要求明确 “不使用彩色或艺术形式的字体、线条或图形”,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条款—(3)技术标评审内容—第条款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否决其投标。

在综合评审时,******公司于**年**月**日22时20分,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高架桥项目工地,擅自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现场有两台挖掘机在进行铺设水稳作业,于**年**月**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以珠金三综办行罚字﹝2024﹞******处罚,******处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列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开始日期**年**月**日,公布截止日期**年**月**日。******网站上,该单位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局以深建罚〔2024〕******处罚,该单位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关材料,经不见面系统质询,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上述信息分别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信用评分中规定的“(a)及(b)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1.2(8)项规定【(8)投标人应将企业、项目负责人半年内(自投标截止日起上溯半年)被县(区)******处罚、公布期内的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等涉及评标资料在此提交,如投标人漏填相关资料且影响评审结果的,一经查实将作为本次投标的失信行为而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0.1条款—(4)其他—第?条款规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综合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在综合评审时,******公司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存在诸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如汇贤二路道路工程分别于**年**月**日、**月**日、******处罚,且均发布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上,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关材料,经不见面系统质询,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表示:“类似情况属于当地对于工程问题的异常情况的正常公示并,仅仅是“行为记录”而不是评标项要求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司认为无需提供相关资料”。 经评标委员会研究讨论,认为上述信息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信用评分中规定的“(a)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1.2(8)项规定【(8)投标人应将企业、项目负责人半年内(自投标截止日起上溯半年)被县(区)******处罚、公布期内的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等涉及评标资料在此提交,如投标人漏填相关资料且影响评审结果的,一经查实将作为本次投标的失信行为而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10.1条款—(4)其他—第?条款规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综合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 **年1223日始**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名义加盖公章、个人必须署实名)。 

招标人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周钰翔,联系电话:******0580-******

行政监督部门:******局,联系电话:************。

区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联系电话:************。

招标人:************公司 

招标代理: ******公司

**年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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