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西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等离子光谱技术与应用研究平台设备采购项目)
公告内容
******处(20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院等离子光谱技术与应用研究平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院等离子光谱技术与应用研究平台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JY-ZC******
项目预算:189.5万元(第二包:56.5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西北师范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碧桂园1期**-*-***
当事人3(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东路**号
当事人4(第二包投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汉水街**号
当事人5(评审专家1):马为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当事人6(评审专家2):刘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当事人7(评审专家3):胡永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当事人8(评审专家4):李鸿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当事人9(采购人代表):苏茂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月**日收到的对“******院等离子光谱技术与应用研究平台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的举报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公司投标报价超出第二包预算,第二包有效投标供应商应不足三家,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未依法终止第二包采购活动,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公司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答复材料、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二包预算金额为56.5万元,共有三家供应商投标,******公司投标报价为56.6万元,超过了第二包预算金额,该供应商的投标应无效,第二包有效投标供应商应不足三家,******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却通过了该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开标时未对该供应商报价提出疑义、未依法核对评标结果的情形。故举报事项2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二)项、《******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之规定,******处理决定:
1、举报事项成立,前述情形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但鉴于第二包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恢复原状可能造成较大损失,故我机关确认第二包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情形、******公司报价提出疑义、******处罚追责时效,故我机关不再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处罚。
3、责令采购人、******公司报价提出疑义、未依法核对评标结果的情形进行自查;责令评标委员会成员就符合性审查有误的情形进行深刻反省,前述人员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采购人应加强内控管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三、权利告知
******处理决定不服,******院提起行政诉讼。
******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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