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峪关市南市区中学运动场建设项目)
公告内容
******处〔202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嘉峪关市南市区中学运动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G)”******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南市区中学运动场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JYGZCDL******G
项目预算:629.1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新瑞西路**号
被投诉人1:******局
地 址:******甘肃省嘉峪关市河口西路**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 址:******嘉峪关市胜利中路**号
中标供应商:******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五泉西路**号雅馨苑1单元**室
**年**月**日,******公司对“嘉峪关市南市区中学运动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YGZCDL******G)”采购结果提起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年**月**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政策扣除分比例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第二款“评标规则及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中规定带星号的为重点参数,还明确了评分规则,就充分对本次招标的标的物进行了明确,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就应该对标的物进行逐项声明。 ******局的答复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复核,给出的答复不符合招标要求。
经核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招标文件“1.技术要求;塑胶运动场及人造草坪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施工、验收必须符合国际(GB3****-****)技术要求,其中:第一项至第十项需提供原材料检测报告;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带★为重点参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原材料等多个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以及原材料检测报告,但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进行原材料标的物逐项完整声明,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号)文件中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相关要求。因此,******公司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无效,其报价得分不应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的政策,实际报价得分应为25.50。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2.责令采购人依法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权利告知
******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院提起行政诉讼。
******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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