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杭玻街153号地下一层(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492个车位7年租赁权
公告内容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杭玻街**号地下一层(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492个车位**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23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出租底价 |
7722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小姐、*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号泛海国际A27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杭玻街**号地下一层(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492个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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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江干区杭玻街**号地下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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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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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2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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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街巷用地/兼顾人防、非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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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招租标的为杭州市上城区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该停车场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丁兰街道杭玻街**号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共计16299.74㎡,该停车场内共有492个车位(含新能源充电车位50个,其中35个快充,15个慢充)。若租赁标的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2、本次交易标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标的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租赁标的质量、具体位置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3、目前租赁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年**月**日,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72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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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62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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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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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租赁房屋交付之日(不得早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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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1个月(免租期免租租金按首年1个月租金计,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租金支付时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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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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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人民币30万元。保证金不能冲抵承租方租金、综合管理服务费,仅作为承租方履行《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租赁合同》及《停车场安全协议》的义务的担保。租期满后未发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现象及安全责任事故,且承租方把以该停车场注册的相关证照等办理完成迁出或注销手续,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安全方面的违约情形,承租方退还保证金凭据原件后出租方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该标的规划为社会停车场,仅用作车辆停放使用。承租方不得从事其他业态,不得在场地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用地,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场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车位的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应对租赁标的权属性质、用途和权属资料可能对后续经营开展、获取审批许可等可能的不利影响作充分了解和预判,包括不能获得既定开设审批、无法办理租赁备案证、无法作为工商登记地址等风险在内,并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应当在开业前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各类经营许可证,由于承租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应按照本标的用途的约定,自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保证所租赁的房屋仅作为其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经营活动的使用。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和经营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 (5)承租方提供车位作为对外公共停车泊位,供社会车辆停放,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6)停车场内的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停车收费系统、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灯、标识标线、充电桩等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需确保所有设备完好无损。 (7)承租方需在交易标的交付后三天内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驻停车场进行现场管理,并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8)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做好停车场整体(包括地下室相关设施设备管理用房)经营管理工作,应派驻管理人员在停车场监控室24小时值守,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 (9)在出租方有需要时,承租方需提前为出租方免费预留不少于20个停车位提供使用。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与春华公园地面管理用房经营方充分衔接,确保提供不少于20个地下车位以对外包月租赁价五折的价格租赁给管理用房经营方,同时针对管理用房经营方的临时停车需求提供不少于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具体方式双方可另行确定)。 (10)该地下停车场属社会公共停车场,为更好的服务周边的居民与方便附近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承租方需保证周边学校学生上下学时间段提供不少于30分钟免费停车的需求。 (11)承租方根据杭州市社会停车场运营相关规定办理完成所有手续后,方能正式对外经营。在停车场投入运营前,停车收费标准需备案至杭州市发改委或(或取得相关行政管辖部门审批)。 (12)承租方须按杭州市城市大脑建设要求,实现该停车场“城市大脑”接入、智慧停车系统安装及运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该停车场内规划有50个充电车位(其中35个快充,15个慢充),承租方应按规划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新能源充电桩,并应在本次交易标的交付后三个月内上线投入使用。 (14)******网络信号未覆盖,******网络信号全覆盖(需包含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主要通讯运营服务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应在本次交易标的交付后三个月内完成,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15)在租赁期内,该停车场运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按电表、水表实际计量读数结算,(若产生额外损耗,则费用由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和地面管理用房所有承租方共同承担)。 (16)春华公园配电房位于该停车场内,为方便用电管理,******局签订三方协议,由承租方负责春华公园(地面及地下)所有用电单位电费代收代管工作,承租方不得向其他用电单位收取超过基础电价10%的电损费,如产生相关滞纳金均由承租方承担。 3、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 租赁标的原合同租赁期至**年**月**日止,若承租方不是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的,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交易标的。因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标的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或修改《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标的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春华公园地下停车场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租金一个月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自愿在挂牌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挂牌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经营范围应包括停车场管理或停车服务;【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管理或停车服务”】 2、意向承租方具有2个及以上且运营的单个社会停车场车位数量不少于200个的停车场管理经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2个及以上单个社会停车场规模不少于200个车位的停车场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明材料,载明的停车场经营单位为意向承租方。若意向承租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未载明停车场经营单位(或仅载明停车场产权所有单位的),且意向承租方非该停车场产权人的,还需提供该停车场产权单位委托运营管理(或租赁)合同,载明受托运营管理人(或承租人)为意向承租方。】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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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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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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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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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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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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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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