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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街-兴贤街城市更新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城门楼展陈及提升工程采购/标段(第三次)答疑书(一)、补遗书(一)

发布时间:2025-03-03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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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3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385.56万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大北街-兴贤街城市更新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城门楼展陈及提升工程采购/标段(第三次)答疑书(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答疑,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招?标?人:******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兴贤街城市更新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城门楼展陈及提升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严禁在招投标过程中增加材料品牌要求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严禁在招投标过程中增加材料品牌要求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答:本项目图纸已重新上传,详见本项目补遗书(一) 。

2、设计图纸中 工程激光投影机、短焦镜头、投影漆 限定了品牌(光峰、朗师品牌)

答:本项目图纸已重新上传,详见本项目补遗书(一) 。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0303

大北街-兴贤街城市更新提升工程二期项目-城门楼展陈及提升工程采购/标段(第三次)补遗书(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该项目招标进行招标补遗,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图纸重新上传,以随本补遗书(一)上传的图纸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2、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由“**年**月**日09时30分”修改为“**年**月1909时30分”

3、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0303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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