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资建2024449号】叶县乡村振兴局叶县2024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类)-第四标段-招标文件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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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平公资建 ******号】******局叶县2024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类)
招标文件 (四标段农机)
采 购 人:******局 采购代理机构:****** 日 期:二○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单位须知................................ 6 第三章评标办法................................... 2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0 第五章招标要求及参数............................. 34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平公资建 ******号】******局叶县2024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类)-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局叶县2024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类)(投资项目统一代码:****-******-**-**-930626)已由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局的委托,******局叶县2024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类)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潜在投标人应在平顶山市公******中心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招标项目名称:******2024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类) 3、采购方式:****** 4、预算金额:******702.600102万元,最高限价:702.600102万元。
5、招标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概况:******2024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类),是计划为全县5个乡镇(街道)14个行政村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设施蔬菜大棚的新建、仓储厂房新建、生产配套设施及农机购置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四个标段。 5.4招标范围:****** 5.5质量要求:一至四标段:合格; 5.6施工及交货地点:****** 5.7工期:****** 一至三标段:45日历天/标段;四标段:10日历天(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6、合同履行期限:同工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相关有效声明材料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至三标段 3.1.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截图),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格式自拟); 3.1.3投标人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1.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满足以下条件:①投标人与之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②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3年6月以来任意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3.1.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三)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四标段 3.2.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3.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三)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在投标时,按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3.3投标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注:投标人可以同时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11月12日至 2024 年 12月1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1:59, 下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 2、地点:****** 3、方式:******CA******网(网址:******(http://ggzy.pds.gov.cn)“供应商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 ggzy.pds.gov.cn /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 //ggzy.pds.gov.cn /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4.1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自行下载EGP版本招标文件。 4.2投标企业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下载EGP招标文件的,其投标文件于系统内无法上传。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 年 12月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 年 12月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平顶山市)》电子交易系统。 注: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网》、《******网》、《平顶山市叶县 ******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 ·平顶山市)》及《河南省公共资源 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监督单位:****** 监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K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供应商可以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4、“该公告已同步至“******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招 标 人:******局 联系地址:************院内 联 系 人:*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地址:******18号楼B座5层501 联 系 人:轩团委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轩团委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单位须知
一.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单位须知 (一)总则 1. 项目说明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供货商。 1.2 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第1项。 1.3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2项。 1.4 本项目名称:******3项。 1.5 本项目采购内容:******4项。 1.6 本项目要求等: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第5项。 2.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公司。 2.3合格的投标单位 2.3.1具备投标单位资质要求的条件,详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2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投标单位; 2.3.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3.费用承担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投标单位应自行承担投标的全部费用。 4.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单位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须知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采购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并公示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的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若有疑问,请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网上流程办理。7.2招标文件澄清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以答复并公示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关注。 (三)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10.投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1.投标报价 11.1报价应包含本项目所有税项。 所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及隐含的为完成合同所需要的一切责任和义务等费用都应在内,不再有报价以外的任何附加费用。未列入或者没有填写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在相关项目的价格中。报价内容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所有成本、利润、运输费、保管费、税金、人员工资、食宿、交通、工具办公费、各种国家规定的保险费运输保险等直至交给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投标单位应结合本项目最高限价及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11.3如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招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1.4投标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12.投标有效期 12.1在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单位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单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单位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保证金 根据“******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 号文中“(六)降低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的规定,该项目不再收取保证金。 14.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投标单位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相关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15.投标文件的编制 15.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15.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16.投标文件的装订: /。 17.投标文件格式 17.1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仅供参考,规定之外允许投标单位可以自行编写。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单位自行编写。 18.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8.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单位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 (四)投标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本项目为全电子投标,不涉及此项。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1)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中心技术人员,******处理。******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在本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1.2投标单位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要求签字或盖章。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电子投标规定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单位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22.开标 全流程电子化项目如遇到系统瘫痪、病毒、网络攻击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短时间内无法正常恢复,该项目采用暂停、推迟等其他方式进行。 1、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2、******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5、如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6、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六)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 23.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定标办法独立完成评标工作,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委的正常评标工作。 23.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处罚的。 23.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单位; (2)接受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单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24.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5.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合同授予 26.合同授予 26.1 定标方式:******26.2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做任何改变。 26.3 中标通知: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24小时内,应予以书面确认。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签订合同27.1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投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8.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招协[2023]002号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29.纪律和监督 2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2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2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30.关于公平竞争的通知 ******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七)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八)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件下载”中查看)制作电子化投标文件,需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电子化投标 (一)网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本项目不适用) 1、递交形式: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的形式缴纳(账户必须是已加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或投标人诚信库中的账户)。 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将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保证金绑定操作手册,******网上投标栏目查看。 3、投标人在成功绑定后,可以将系统生成的回执单图片制作在投标文件中,作为缴纳保证金的依据。 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操作手册并充分考虑异地跨行转账到账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操作不当或银行到账时间等问题造成保证金无法正常绑定影响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结束后,******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退款申请,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经财务部门核对后,******中心交易平台退还给投标人。 (二)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三)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 项目名称.bin),备份文件主要用于电子化开标出现技术问题后的补救,请投标人随身携带。 注:(1)投标人投报多个标段的,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2、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注:如按照电子化投标操作教材制作完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中心技术人员,******处理。******处理技术问题和上传数据等工作所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四)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评标 全流程电子化项目如遇到系统瘫痪、病毒、网络攻击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短时间内无法正常恢复,该项目采用暂停、推迟等其他方式进行。 1、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2、******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准,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5、如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6、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标段: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2.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一览表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的进行。 3.投标文件的澄清 3.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3.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附录(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3.4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详细评审,详见评分办法)。 4.2实质上没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入详细评审(打分程序):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四)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3 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综合得分排名位于前3名的合格投标人为中标候选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后按综合总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出各有效投标人的名次。综合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4.4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集中审核分别打分。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计分过程中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评标过程的保密 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投标人合同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投标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3 中标投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投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6、特别提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位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处理。7、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采购合同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中标人)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二、设备名称、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付款期限∶ 1、设备名称∶ (采购设备详见《设备清单》)。 2、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合同价款包括含运输费、制作费、安装费、保险、税金等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费用。 3、结算方式与付款期限 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手续齐备后,按照决算金额一次性付清设备货款。(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三、乙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四、合同的范围,交货时间、地点 1、合同范围:****** (采购单位)的 项目采购。 2、供货期:签订合同后 日历天内完成。 3、交货地点:****** 。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 乙方负责设备的运输及安装费用。 六、乙方责任 1、负责设备的装车费用。 2、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安装,并确保设备稳定性。 3、自调试后12个月内对所供设备实行保修(不含易损件和人为损坏因素),保修期内因产品安装、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其它因素造成的维修费用收取成本费。 七、甲方责任 1、按设备清单验收并签字,验收后妥善保管。 2、免费提供工作场地、施工用电等。 3、安装后配备重要岗位操作工跟班学习 4、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治安。 八、设备的验收 1、甲方在接到乙方要求验收通知单后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方法: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设备清单》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字,即日起计算保修期。 2、双方第一次验收后,如发现有不合格产品,乙方要在约定的日期内完成更换。第二次只针对不合格产品验收,不合格产品全部达标,即为工程验收合格,双方代表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3、甲方如从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10天内未向乙方提出设备数量、质量的书面异议,安排生产,则全套设备已达到合同目的并视为验收合格。并从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4、在设备验收前,甲方未按合同要求付款,且组织人员生产的,视验收通过。 九、售后服务 1.自安装调试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乙方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易损件、易耗品除外);若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产品保修服务。因甲方违约,乙方停止保修机器从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免责。 2.因使用方电力供应异常,机器工作环境恶化,或操作使用不当和外界不可抗拒因素而引起的机器故障或机器损坏不属于免费保修项目。 3.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使用方报修电话后48小时内派出维修人员到甲方工作场地维修,以保证使用方设备正常运行。 4.使用方需按乙方机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如不按乙方要求进行保养的,乙方有权缩短免费保修期,直至停止服务,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使用方必须按要求使用配件,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结算款每日5‰承担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20%;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天,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上述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 2、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约定款项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迟延付款未超过30天的,从规定的付款日次日起,以未付合同款为基数按照每日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合同款额的5%。 3、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视为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或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上述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若甲方延后足额支付交货款且乙方未解除合同之情形下,乙方有权合理延长交货期。 4、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不能履行对价义务的情形下,乙方有权暂停售后服务或对设备进行合理的停止运行。 十一、******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院起诉。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完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设备清单》及服务承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采购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采购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报价,工期:****** ,交货地点 。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全部参考资料和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并在此期间接受约束。 4.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5.一旦我方中标,我们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时间交货,交付使用方验收、使用。 6.一旦我方中标,保证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采购单位可另选中标投标单位。 7.我方若获得中标,保证按有关规定向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投标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报价一览表
投标单位(电子签章):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三、 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货币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投标单位:******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四、技术偏离表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法人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公司代理人,******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资格证明文件 (一)叶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企业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 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七、技术部分 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单位电子印章): 日期:
附件三: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投标人: ******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投标人,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附件四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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