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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下属国企]蛟矶路(金带路-杭州路)道路项目

发布时间:2024-01-02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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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蛟矶路(金带路-杭州路)道路项目

项目编号

WH21GC2023SZ2214

标段名称

 蛟矶路(金带路-杭州路)道路项目

标段编号

WH21GC2023SZ221401

招标人

名称

******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

联系人及电话

 张工******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号昌河大厦5层501-**室

联系人及电话

汪伟******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年1229 

定标备选单位 

单位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公司

联合体成员:******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投标报价(元)

******.66

项目负责人

潘明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工期(天)

54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资格业绩:保定市市区主、次干路道路整治提升工程(2019年)施工(二标段)

加分项业绩:阜平县鹞子河东街、鹞子河西街市政工程(一期)施工******中心城区高阜口片区(FP-15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保定市市区主、次干路道路整治提升工程(2019年)施工(二标段)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江北集中区大龙湾三桥南侧片区道路工程一期(二标段)

规定公示的单位奖项

阜平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苍山东路道路工程(一期)施工(安济杯奖)中医药科创城建设一期项目-核心区道路提升工程(安济杯奖)

定标备选单位 

单位名称

联合体牵头人:******公司

联合体成员:******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投标报价(元)

******.11

项目负责人

葛思虎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工期(天)

54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资格业绩:兴业大道(长江西路-光福路)工程1标段

加分项业绩:******网品质提升EPC总承包项目合肥运河新城佛岭寨路、云峰泉路、飞龙岗路(原黄龙岗路)道路工程兴业大道(长江西路-光福路)工程1标段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2017年经开区慢行系统完善工程

规定公示的单位奖项

合肥市郎溪路(包河大道-裕溪路)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

定标备选单位

单位名称

******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投标报价(元)

******.39

项目负责人

郑杰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工期(天)

54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资格业绩:滨湖新区扬子江路(上海路-万泉河路)等7条道路工程

加分项业绩:包公大道(二十埠河-龙兴大道)道路及管廊工程-4标段;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乐水路-和平路、裕溪路-巢湖南路)工程;滨湖新区扬子江路(上海路-万泉河路)等7条道路工程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菱溪路上跨世纪大道立交工程

规定公示的单位奖项

合肥市包河大道高架工程(国家优质工程奖)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1、样本值单位:******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2、评标基准价:******.5

3、以上三家定标备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按单位名称拼音顺序排序。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 

2、******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号)规定,******中心提出投诉(网址:******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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