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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4#地块项目施工幕墙及光彩照明工程标段评标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31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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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标段名称

双流西站综合开发项目4#地块项目施工幕墙及光彩照明工程标段

招标

******公司******公司

招标人联系电话

028-******

地点

******中心

时间

****** - 09:30:00

公示期

**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最高限价(元)

******.2

中标候选人及排名

候选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综合评得分

第一名

(牵头人)******公司,(成员)******公司

******.68

******.80

97.26

第二名

(牵头人)******公司,(成员)******公司

******.30

******.42

97.21

******公司

******.63

******.75

96.25

其他投标人(除中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处有问题等)

综合评估得分或备注

(牵头人)******公司,(成员)******公司

******.32元/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标准之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项规定”。

否决投标理由:成员单位《投标情况公示表》中《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企业信用表)《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人员信用表)显示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件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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