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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新型产业园区二期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2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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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芜湖市弋江区新型产业园区二期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WH090FJ24JL3407

标段名称

芜湖市弋江区新型产业园区二期项目监理

标段编号

WH090FJ24JL340701

招标人

 

 

名称

******公司

地址

芜湖市弋江区服务外包产业园**楼

联系人及电话

周工 ******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号

联系人及电话

王浩 ******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512009:15:00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投标费率(%)

0.49

项目总监

 

 

吕龙奇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证书名称:******

工期(日历天)

146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资格业绩:合肥市滨湖新区金融服务区三期工程监理

加分业绩:

1.霍邱县城东片区棚户区二期(B区安置房)工程施工监理

2.蜀枫南苑项目工程监理

规定公示的项目总监业绩

马鞍山花山区园桥路与规划一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项目监理工程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奖项

1.******院区二期工程监理项目:国家优质工程奖;

2.物质科研综合交叉试验试验研究平台项目:鲁班奖;

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物质科学教研楼工程:鲁班奖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投标费率(%)

0.45

项目总监

 

 

张闯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证书名称:******

工期(日历天)

146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资格业绩:沙门新苑工程

加分业绩:

1.西安高新细柳社区项目(一期)南地块建安工程监理

2.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慧城苑项目工程监理

规定公示的项目总监业绩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水电硅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晶澳二期20GW项目)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奖项

1. 许昌市科普教育基地:2022-**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

2. 郑州国际生物医药科技园B区一期:**年度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

3.绿地中部创客天地(一期)4#商业综合楼、6#商业楼及地下车库:**年度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

第三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投标费率(%)

0.55

项目总监

 

 

熊建中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证书名称:******

工期(日历天)

1460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资格业绩:铭传乡建设村土地整治(德上高速)安置点工程项目监理

加分业绩:

1.铭传乡建设村土地整治(德上高速)安置点工程项目监理

2.均和·璞玥湾

规定公示的项目总监业绩

合肥保利柏林之春项目一期工程委托监理工程

规定公示的投标人奖项

1.北沿江高速公路巢湖至无为段房建工程国家级交通优质工程奖;

2.天都首郡项目一期10#及非机动车库工程安徽省“黄山杯”;

3.******中心安徽省“黄山杯”;

4.洪大赣江城二期9#、10#、11#、12#楼江西省“杜鹃花杯”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日

其他公示项

详见附件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

2.******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号)规定,******中心提出投诉(网址:******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3.1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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