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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

发布时间:2025-02-05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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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JD2024BF-157        

二、项目名称:************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号2幢**室            

被投诉人 1 :******中心 

地址:******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平高创业城5幢**室 

相关供应商:重药控股(浙江)******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金二路**号2幢21层**-**、22层**-*、**-*(自主申报) 

五、基本情况

******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编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重药控股(浙江)******公司投标产品为除颤监护心电一体机(ZOLL/M2),在其投标文件对中对采购需求“15.1.4”响应为“面板上具备成人及婴幼儿/儿童AED模式一键切换按钮”并表示符合,投诉人认为重药控股(浙江)******公司“虚假应标”。******处理阶段,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制作了《******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专家复核情况说明》,后作出质疑答复“经专家对**年**月发布的ZOLL M2产品使用说明书核对认为确实是通过一键旋钮操作,但无法达到一键切换的功能,故认为此项不给分”。投诉环节,投诉人认为“******处理的结果仅仅是此项不给分,而不是虚假应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且有偏袒嫌疑,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经审查,采购需求“15.1.4”属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般技术条件,对应设置了评审条款“一般参数12分,有一项不符合的则扣0.1分,扣完为止”。重药控股(浙江)******公司在投诉说明材料中对原评标委员会“认为确实是通过一键旋钮操作,但无法达到一键切换的功能”予以认可。重药控股(浙江)******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响应与实际不符。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重药控股(浙江)******公司对采购需求中涉及评分内容响应不真实,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重药控股(浙江)******公司投标无效。重药控股(浙江)******公司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其投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另,经审查,未发现重药控股(浙江)******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采购需求“△15.1.5”“△15.1.6”响应不真实,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所作认定意见,以及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成人、儿童电极一体化除颤电极板.....但不带胸壁阻抗接触灯指示功能,故认为此项不给分”“该参数表述的核心诉求是在抢救病人时方便快捷......综合临床实践认为此项优于采购需求”,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编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院提起诉讼。 

******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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