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法优化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
公告内容
******公司
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法优化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征求意见公示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
根据工作需要,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完成******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法优化咨询服务采购项目;本项目费用预算35万元。
一、采购内容
本次随着采购人基础数据的变化、业务发展和外部监管日益趋严,采购人减值计量的风险态势渐显,******公司,通过多视角来识别采购人减值计量的风险状况,并提供先进经验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随着新监管文件的出台,采购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组织架构和各环节的实施要求已不满足最新的监管要求,本次结合采购人当前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对标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同业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采购人与最新监管要求的差距,建立健全完善的预期信用损失法治理体系,进而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整体优化方案。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法优化咨询服务采购,需要原承接单位进行服务咨询,其理由如下:
1.延续性与一致性。我行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建立减值计量模型和体系为**年德勤企业咨询(上海)******公司的咨询成果,本次是在原有体系和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改造,旨在保证符合监管要求和业务运作的连续性,从而有效降低潜在风险,增强模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保证数据安全。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建立减值计量模型和体系需要在我行数据仓库、信贷系统等系统大量取用各类信用数据,******公司已对我行相关数据进行清理和建模。******公司造成的取数逻辑混乱和数据清理风险,需要原承接商对减值计量的原有模型进行开发与优化,才能有效的避免升级改造过程中出现数据混乱、数据不全和模型底层逻辑不相符等情况,符合银行行业的特殊要求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
3.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优化项目短期核心任务重,时间紧。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号)已于**年**月发文,按照监管要求,需按监管要求完成现有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体系的全面评估及优化建议,内部验证体系的评估,以及外部第三方独立验证。******公司在过去**年间参与了多家金融机构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相关项目,熟悉监管要求,有助于高效率、高质量的提供定制化咨询方案。同时,合伙人极其团队参与了本行前期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咨询项目,深入了解了本行企业文化、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现状,设计了以预期信用损失法建立减值计量模型和体系,可以充分理解本项目优化需求,提高合作效率。
4.长效跟踪,保障合规与发展。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模型为长期工作,需要定期对模型进行优化及开展验证工作,由于监管要求变化或业务发展需适时开展参数调整,******公司长期提供模型监控、维护等支持工作。同时,******公司需协助本行进行监管合规达标的沟通工作,提供相关整改技术支持服务等。******公司与本行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能持续协助本行进行监管、外部审计师等沟通,降低合规性风险,同时确保项目实施与后续服务期间人员投入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持续为本行提供支持服务。
5.******公司的优势包括:
(1)******公司,最早参与了**号文的制定,**年最早与建设银行工作组参与**号文起草专家组讨论,且全程参与**号文撰写,对于监管要求的落地有深刻理解。同时德勤与监管合作提供了最多相关培训,提供了业内最多轮次面对监管的减值相关培训,包括原银保监会/局、银行业协会、财政部、中注协等多个监管机构。德勤与属地监管有密切联系,在过往项目实施过程中,德勤已与上海、深圳、成都等多地属地监管开展减值相关沟通,充分了解监管的关注点。
(2)******公司拥有全方位实操落地的实施经验。曾为超过20家银行提供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与验证咨询服务,其中包含2家国有大型银行、2家股份制银行、3家A股上市城商行,14家其他区域性和外资银行,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公司通过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的成功合作,积累了丰富的实施经验,形成了经实战检验的成熟工作方案、模板库、全面评估报告、验证方法论、验证报告模板、归因及敏感性分析方法等,能为本项目顺利实施落地保驾护航。
6.根据《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通知》乐国资预〔2024〕**号第一条规定的“(四)作为项目承接单位,按照项目要求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建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取价格协商的评审方法。
为确保预期信用损失法优化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采购人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就此事项广泛征求意见。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
地址:********号第26层第6单元。
五、公示期限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4年09月12日至09月19日),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包括异议具体内容、事实、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反馈至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
采购人:******公司
地 址:********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号万泰广场4单元**楼**号
邮 编:614000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202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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