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锦城10幢1单元1902室房产
公告内容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云锦城10幢1单元**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女士、*女士、*女士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云锦城10幢1单元**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云锦城10幢1单元**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3.64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4.1 |
|
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交易标的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均以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不以现场展示为准,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交付时转让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的完好。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3-**号12、13层 |
注册资本 |
叁拾亿贰仟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吴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G |
|
企业类型 |
******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公司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公司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云锦城10幢1单元**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房屋建筑面积90㎡以下的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90㎡以上的预付款按成交价2.5%计收)(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交易服务费、预付款(房屋建筑面积90㎡以下的预付款按成交价1.5%计收,90㎡以上的预付款按成交价2.5%计收)(多退少补)和权证过户服务费,余款用按揭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若受让方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的,受让方应自按揭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为履约保证金)。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房地产所在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包括受让方未足额付款或单方解约)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或已转为交易价款的履约保证金等额部分)不予返还。 (4)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5)同意转让标的各种使用费用(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在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完成当月及之前由转让方承担,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完成次月**日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转让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已知悉并同意: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不做承诺。 (7)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已知悉并同意: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受让方支付到杭交所指定账户“******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3、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标的公示期间,看房请提前预约 |
展示地点 |
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
联系人 |
*女士、*女士、*女士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浙交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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