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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城区路口防护栏项目-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5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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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城区路口防护栏项目结果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项目名称:******

3、采购方式:******

二、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及媒体

本项目招标公告202381日在《******网》、《******网》、《******网》上发布。

三、评审信息:

开标日期:**年 815日上9:00分

开标地点:******开标室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张书杰、张远民、贾祥涛(采购人代表)。   

四、评审结果:

经采购人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确认成交人为    

成交人:******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西******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RYJP5N

成交价:小写:******.60元;大写: 壹佰玖拾壹万玖仟陆佰陆拾柒元陆角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30 日历天

质保期:3

交货地点:******

 量: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联系人及电话:****** ******

五、其他事宜:在最终报价阶段,******公司的最终报价1,411,527元 ,远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比其他合格供应商最终报价平均值******.68元低27.1872%),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8(7)项“最后报价(二轮报价)【注: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它合格供应商报价的,必需在 30 分钟内对该项目成本构成进行详细书面说明,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提交的成本说明不详细,无法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处理】。最后报价是响应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及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报价部分第2项“2、磋商报价应是在保证采购要求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投报的全费用价格。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时,最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将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成本计算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处理。”,磋商小组于**年**月**日 ******公司提出标中质询:文件《请规定时间(30分钟内)提供最终报价的成本构成详细计算说明》。******公司未在**年**月**日 14时27分00秒之前提交该项目成本构成的详细书面说明,无法说明其最终报价的合理性。依据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8(7)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报价部分第2项的规定,******处理。
六、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招协【2023】**号文件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金额:******28000元

 、本次招标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址:******D座**楼

人:*先生

电话:************

3、监督单位:******

联系人:************

 

 

**年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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