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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至黑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2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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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安至黑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工作于**年**月**日在辽宁省沈阳市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预期中标价、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工期、投标文件中的企业业绩、主要人员证书信息、主要人员个人业绩信息,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公示如下: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无。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超过时效的异议、或异议书的内容及签字盖章不完整的异议,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异议书的签字盖章: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或超过时效的投诉、或投诉书的内容及签字盖章不完整的投诉、或属于《******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投诉,监督部门将不予受理。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书的签字盖章: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机构将不予受理,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处  电话:******

  ******中心  电话:******

  ******集团纪检监察部  电话:******

  ******公司纪检部  电话:******

  监督部门:******处

  联 系 人:*先生

  地    址:******

  电    话:******

  招标人:******

  地址:******

  邮政编码:110005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招标代理:******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LNCTZBD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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