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人民政府朝阳区永春镇人民政府农村地区阳光房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如有):38.034423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永春镇农村地区119户阳光房采购,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应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投标的应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号)******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供应商应按照《******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投标人近三年(**年-至今)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在“******网”(www.wenshu.court.gov.cn)有行贿犯罪记录;(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6)投标人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号);(7)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年**月**日 至 **年**月**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方式:******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年**月**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年**月**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招标人依法另行组织招标。
(2)公告发布媒体:******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人民政府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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