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东部新城凤栖湖片区开发配套设施(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招标文件
公告内容
自贡市东部新城凤栖湖片区开发配套设施(一期) 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本“补遗文件”是“自贡市东部新城凤栖湖片区开发配套设施(一期) 项目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招标控制价: ******.75 元,其中,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 ******.26 元,单价部分招标控制价: ******.91 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不要求投标人对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进行报价,投标人仅需填报单价部分的投标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投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等)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率,对项目清单价格同比下浮并结合合同约定确定价格。 其他: 投标人结合企业、市场情况及项目特点自行报价,1、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暂估费用应按招标清单公布的金额填报;2、总价总报价不得高于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26元,单价总报价不得高于单价部分招标控制价******.91元;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75元。 |
9.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发包人要求和投标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投标人报价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低于成本评审: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注: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2.4 最高投标限价 ******.75元;2、上述“低于 XX”均不包含 XX 本身。3、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修改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招标控制价: ******.29 元,其中,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 ******.55元,单价部分招标控制价: ******.66 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不要求投标人对项目清单的各项费用进行报价,投标人仅需填报单价部分的投标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投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等)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率,对项目清单价格同比下浮并结合合同约定确定价格。 其他: 投标人结合企业、市场情况及项目特点自行报价,1、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清单公布的金额填报;2、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29元;3、总价总报价不得高于总价部分招标控制价******.55元,单价总报价不得高于单价部分招标控制价******.66元;4、对于总价部分,投标人应按发包人提供招标清单格式和要求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除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外,不做调整;5、对于单价部分,投标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自主填报。 |
9.4 | 低于成本报价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发包人要求和投标报价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处理。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投标人报价满足下列情形时启动低于成本评审: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注:1、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2.4 最高投标限价 ******.29元;2、上述“低于 XX”均不包含 XX 本身。3、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二、合同条款
(1)对招标文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做以下修改: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变更原则:在保证安全与质量的情况下,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或提高工程品质或缩短建设工期。2.估价原则:项目单价清单漏项、项目发生变更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估价:(1)同一单项工程单价清单中有适用的,按照该单项工程的单价清单中的单价执行。同一单项工程中没有适用的,但不同单项工程单价清单中存在多个适用单价的,按照最低价执行。(2)单价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单价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参照的,根据审批确认的相关资料,按GB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和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确定,如无相关定额,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增减金额据实进入工程结算价。其中材料价格按投标人报价清单中的价格计算,投标人报价清单中无相应材料价格的按基准日期《自贡建设》信息价计算,并按照专用条件13.8.3进行材料价格调整。如果投标人报价清单及《自贡建设》信息价中都没有的材料,其价格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审核,双方认质认价确定,该认质认价材料不含税单价不下浮。人工费调整的系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税金的税率等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即工程变更价款=(按上述规范及定额等确定的价格-认质认价材料费×建筑工程税率)×(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认质认价材料费×建筑工程税率。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本公式中的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暂估价部分。(4)总价项目清单不作为变更估价的依据、参照。3.以上变更调整方式同样适用于总价项目规模调整的情况,当总价项目规模发生调整,调整部分按照以上原则确定价款从总价价款中扣除或增加。
修改为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1.变更原则:在保证安全与质量的情况下,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或提高工程品质或缩短建设工期。2.估价原则:项目单价清单漏项、项目发生变更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估价:(1)同一单项工程单价清单中有适用的,按照该单项工程的单价清单中的单价执行。同一单项工程中没有适用的,但不同单项工程单价清单中存在多个适用单价的,按照最低价执行。(2)单价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单价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项目参照的,根据审批确认的相关资料,按GB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和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确定,如无相关定额,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增减金额据实进入工程结算价。其中材料价格按基准日期《自贡建设》信息价计算,并按照专用条件13.8.3进行材料价格调整。《自贡建设》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其价格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审核,双方认质认价确定,该认质认价材料不含税单价不下浮。其他总价措施发生时按照以下费率取费:夜间施工增加费0.48%、二次搬运费0.2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36%、工程定位复测费0.09%。规费费率按承包人提供资质对应的费率计取,附加税按照0.313%计取。人工费调整的系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增值税税金的税率等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即工程变更价款=(按上述规范及定额等确定的价格-认质认价材料费×建筑工程税率)×(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认质认价材料费×建筑工程税率。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本公式中的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暂估价部分。(4)总价项目清单不作为变更估价的依据、参照。3.以上变更调整方式同样适用于总价项目规模调整的情况,当总价项目规模发生调整,调整部分按照以上原则确定价款从总价价款中扣除或增加。
三、最高投标限价:开标一览表等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文件中最高投标限价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最高投标限价为准。
四、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招标文件、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以本次上传的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