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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10-08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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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中诚(平)采202471 

二、项目名称:************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方洲路**号

    被投诉人:******公司/******院 
    地址:******平湖当湖街道漕兑路**号B幢**楼/平湖经济开发区兴平一路**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顺风路**号11幢3层**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编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设置货物清单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智能相机是其中的一个部件,须与其他各部件及软件系统配套使用,不能单独使用完成采购需求,且智能相机是采购文件规定相关货物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内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没有对采购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即对采购文件的设置没有异议。核查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情况,各投标供应商都是按照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整套产品填报制造商,且对整套产品填报各自的投标品牌和型号。采购单位、******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提供的货物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局去函答复认为:******公司2D视觉实训箱、3D智能视觉实训设备、工业视觉系统应用与运维实训设备都有相关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产品的质检单、合格证及售后保障书。据此,投诉人投诉对部分组件单独填报制造商单独认定大中小企业的意见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项目5.1评分是主观分,结合本项目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核实意见“针对技术商务评分项目要求的5.1项第2、3点中关于服务期内供应商具有培训与实践基地要求,评审委员会已充分审查各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合理评分,******公司此项得分为高”及“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分项目5.1实际评分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院工业视觉教学实训箱与工业视觉系统应用实训平台采购项目(编号:****** 

六、其他补充事宜

 

 ******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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