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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1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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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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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28/201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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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政府办
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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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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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处理、******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网及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凡城市规划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局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局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5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1.加油、加气站收费标准。

(1)加油站:综合配套费按油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达不到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

(2)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气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达不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自建加气站可免缴管道供气设施专项配套费。

2.广告塔综合配套费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

3.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的综合配套费,按每米10元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三)******局审核批准,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城市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局窗口审核后,直接办理免缴手续,******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1.幼儿园、公办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2.军事设施及其后勤服务设施;

3.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水厂、******处理、******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4.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经县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项目;

5.公办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6.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7.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工业类(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建设项目免缴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其专项配套由专业经营单位监督建设或由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建设方据实出资;

8.使用自筹人防经费、人防事业收入经费或集资修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

9.与县政府签订协议并按国家政策规定有明确减免内容的招商引资项目;

10.其他政府投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规定免缴的。

(二)对下列符合国家、省有减免要求且需要批准的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局窗口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办理免缴手续的项目:

1.公办高校校舍设施(不含职工住宅)建设项目;

2.对投资1亿元以上且自持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纳入县级调度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3.其他国家、省、市文件规定需县政府审批的项目;

(三)对以上免缴项目改变用途的,按第四条规定予以补缴。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审核,******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

(二)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携带有关建设手续,******局窗口缴纳配套费,并将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准为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执收单位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依规足额收缴城市配套费,******局。******局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四)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对规划面积变更的项目,配套费实行多退少补。

(五)城市配套费支出实行财政项目管理制度,作为政府投资,计入固定资产。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专项配套费按照《德州市市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局预算。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配套费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气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

对于居民用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专业经营单位建设施工如下:

1.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计量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网、******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网、分户锁闭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2.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灶前阀前(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网、******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3.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到入户端口前(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网、换热站、******网、单元入户装置、分户计量装置等。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费用。对于**年**月**日前已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专项配套费的,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原《武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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