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公司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年**月,******公司在2、**号拐点坐标连线矿界以东,越界锯采石材,试探性开采约**天后停止开采。******院实测,该越界区域断面面积112㎡,剖面线间距11m,开采资源量962吨。******公司批准矿区范围南部的矿体产状与地层产状一致,在285米平台爆破作业后,导致4、**号拐点坐标连线矿界以南的矿体因震动而滑落,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清除滑落土石,消除安全隐患,而造成越界采矿事实。******院实测,该越界区域开采资源量5737吨。******公司在2、**号拐点坐标连线以东及4、**号拐点坐标连线以南合计越界开采建筑用灰岩原矿6699吨。******中心认定,**年**月至**月,******公司层状石灰岩原矿出厂平均价为9元/吨;**年**月至**月,******公司层状石灰岩原矿出厂平均价为8元/吨,两年平均单价为8.5元/吨。******公司越界采矿获违法所得人民币56941元。
******公司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灰岩资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及《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采矿权人必须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不得超深越界开采”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C**号《采矿许可证》,******公司采矿权人资质合法有效。
2、******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Q5AK771)及法定代表人李永坚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公司实施越界采矿事实。
4、******局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
5、******院于**年**月出具的《******公司人民采石场超深越界监督检查报告》,******公司越界开采区域,越界开采资源量。
6、******中心于**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层状石灰岩原矿出厂平均单价的价格认定结论》(涟价认定**号),******公司层状石灰岩原矿石的出厂平均单价。
******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公司在接收告知(听证告知)书后,明确表态不要求听证。******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注销采矿许可证”以及《******厅关于印发<******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局案审委员会集体会审,******处罚如下:
1、******公司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对越界开采破坏的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肆拾壹元整(¥5,6941);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市兴城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帐号:******,收款人:******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处罚决定,******厅申请行政复议,******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的,******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地 话: 0738--******
地 址:******
******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