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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0-08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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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    货物

1

服务器

A******

2

台式计算机

A******

3

便携式计算机

A******

4

复印机

A******

5

投影仪

A******

6

多功能一体机

A******

7

触控一体机

A******

8

打印机

A******

限于品目为A******、A******、A******、AA******、******的打印机。

9

LED显示屏

A******

10

液晶显示器

A******

11

扫描仪

A******

12

碎纸机

A******

13

乘用车

A******

14

电梯

A******

15

不间断电源(UPS)

A******

16

空调机

A******

17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

18

书籍课本

A******

限于义务教科书,包括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省级地方课程和配套作业本。全省统一集中采购。

19

家具用具

A******

限于品目为A******、A******、A******、A******的办公家具。

20

复印纸

A******

21

人用疫苗

A******

限于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全省统一集中采购。

22

基础软件

A******

23

应用软件

A******

限于信息安全软件。

C    服务

24

培训服务

C******

限于省内培训。

25

云计算服务

C******

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服务。可全省统一集中采购。

26

网络接入服务

C******

27

财产保险服务

C******

限于公车保险服务。

28

资产评估服务

C******

29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C******

30

物业管理服务

C******

31

一般会议服务

C******

32

会计服务

C******

33

审计服务

C******

34

印刷服务

C******

35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C******

限于公车租赁服务。

36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

37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

限于公车加油服务。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年印发)执行。②以上品目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为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③高校、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厅根据工作实际决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可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厅备案后组织实施。设区市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其中: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自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鼓励采购人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四)中央驻浙预算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

(五)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六)《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自**年**月**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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