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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港南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多联式中央分控空调采购(项目编号:DHRGH2017047)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7-12-18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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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院审判业务用房多联式中央分控空调采购

(项目编号:******DHRGH******)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公司

地址:******南宁市杭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振南

联系电话:************

******公司:

******院审判业务用房多联式中央分控空调采购(DHRGH******)项目的政府采购质疑函,******公司于201712131600分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的第五点“投标人资格要求”未设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本项目空调上控价为******.10元,同时空调与消防设备作为一个标包一起招投标,针对中央空调及消防设备施工安装,国家有明确的规定:须获得一定级别的机电安装资质及消防安装资质方可承接相关的项目安装。而本项目未对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资质要求,不符合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答: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招标,对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及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伍佰贰拾陆万伍仟柒佰零伍元壹角整(¥******.10本项目为货物采购而不是工程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在采购货物设备标中要求投标人必须需要具备机电安装资质;质疑人质疑“对投标人未设定资质要求,不符合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处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打号部分内容结合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页第2点的第(3)小点“不加★号的技术参数发生负偏离达 4 项(含 4 项)以上的”。另外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多联空调主机均设定了(所有直流变频多联空调主机的技术要求的最后一点)具备独立数据采集中间件,且能开放接入第三方应用的数据接口,投标人必须提供源文件代码示例图(否则投标无效)。

******公司比对了前10家(根据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参数,目前招标文件中打的技术要求全部满足且不打号部分少于四项以下负偏离的只有格力一家的产品参数满足要求;另外主机设定的“具备独立数据库采集中间件,且能开放接入第三方应用的数据接口,投标人必须提供源文件代码示例截图”此项的设定经过我司比对其他各家中央空调品牌后得出结果是:只有格力一家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次招投标要求。所以,存在为某品牌量衣定制的嫌疑,具有严重的唯一排他性和指定性。

《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处采购。

答:本项目设置的货物技术参数,是参考了市场主流品牌的技术参数,设置技术参数要求时已经充分了解和听取了多方意见,并不存在任何技术壁垒,据了解:市面上能满足条件的品牌有:日立、TCL、格力、志高等,质疑人质疑“设置参数具有严重的唯一排他性和指定性”,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处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第38页的第(2)小点“货物质量分(8分)1)投标品牌或投标产品获得全国质量奖的  得1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

2)投标产品或投标产品生产厂家2014年以来(含)获得过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一等奖的 得2分;获得过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二等奖的 得1.5分;获得过中国质量协会质量技术奖三等奖的得1分;此项满分7分;(须提供有效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此项设定的投标产品获得的证书均是协会颁发的证书,协会颁发的证书不是国家或地方部门的资格证书,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作为评标中的加分项,设此项更像是为某品牌设定的专有加分项。

   《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诉人。

答: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公开招标应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资格、资信证明通常包含资质证书、荣誉证书、业绩证明等,可根据招标需要设定。现把投标产品获得质量技术奖作为加分条件,只是为了择优选择质量更好的产品,为采购人日后设备稳定、正常、持久运行提供保障,并无偏向任何投标人,也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况;

2)把投标产品或投标品牌获得质量技术奖证书作为加分条件,并没有违反招标法相应法律法规,并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前置条件通常是指不必要或歧视性,设置以上奖项作为加分项,对于采购人采购到优质的产品是有必要的,并没有歧视性和偏向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并没有禁止设备生产厂家获得资质及荣誉证书列入评分的法规条款。因此——政府采购招标把设备生产厂家获得资质证书作为综合评分项目之一是合规的。

4)据了解,获得过此类证书的品牌有:海尔、格力、奥克斯等,并不存在任何的歧视性和偏向性。

因此,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处理办法》第九条(二)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质疑。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

                                       **年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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