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HCZX-H******
二、项目名称:******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公司(联合体)
地址:******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木槿路**号
被投诉人 1 :温州博物馆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温州市洛河路**号C幢**楼
四、基本情况
******公司、******公司(联合体)对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编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公司报价是否有效及是否属于恶意围标陪标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处理”。经审查,******公司投标报价300万元,商务技术得分23.5分,价格得分30.00分,且没有提供投标样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其投标文件内容认为其报价有效,没有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处理过程中,******公司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地方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按无效标认定。投诉人仅以“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标价”“低于项目成本”“没有送投标样品”“行业属性与本次招投标项目不符”“客观上也无履约能力”为由主张“******公司报价应无效,属于恶意围标陪标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分项“供应商综合实力”“项目履约能力”属于主观评分项。投诉人主张“很明显有那么几个评委专家故意压低我单位得分”“专家2对投诉人的评分明显不公且存在畸低的情况”,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处理调查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相关事项评审做了解释说明,本机关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主观评分,存在偏离所有评审成员主观评分平均值30%以上,不属于畸高、畸低的情形。经审查本项目评审过程资料及录音录像,本机关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针对投诉人发表不利的倾向性意见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人主张“******公司在后期履约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商标侵权风险”未经依法质疑,******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博物馆文物保护设备更新改造(编号:******
对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的其他问题,******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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