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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流通领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3-05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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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执行GB ***-****标准的,抽取样品4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结构

壳体a

GB ***-****

GB ***-****

缓冲层b

GB ***-****

GB ***-****

佩戴装置

GB ***-****

GB ***-****

2

视野

GB ***-****

GB ***-****

3

护目镜(耐磨性)

GB ***-****

GB ***-****

4

固定装置稳定性

GB ***-****

GB ***-****

5

吸收碰撞能量c

GB ***-****

GB ***-****

6

耐穿透c

GB ***-****

GB ***-****

7

标志、标识d

GB ***-****

GB ***-****

a壳体不测5.1.2.2.b),5.1.2.2.d)反光材料只测总面积和左、右、后三个方向可见;

b 缓冲层只测5.1.3 b);

c ******处理采用低温;

d 标识只测附录C.1.1.1中的形状、外边缘黑框线、C.1.1.3位置和C.1.2颜色。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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