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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投资-公开招标-GT2022-QY284-邮轮中心公区修缮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8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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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Of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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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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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项目名称

\n
\n

数量

\n
\n

招标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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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工期

\n
\n

施工地点

\n
\n

1

\n
\n

******中心公区修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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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项

\n
\n

详见招标文件第

\n
\n

合同签订后14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需满足厦门轮渡码头于**年430日之前完成空调投入使用**月**日竣工春节期间施工不得影响码头正常使用及设备利旧对工期的影响。)

\n
\n

厦门市湖里区东港路2、******中心码头

\n
\n
\n

注:本项目为一个合同包整体招标,投标人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tenderContent":"

项目概况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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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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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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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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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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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工程名称

\n
\n

******中心公区修缮工程

\n
\n

2

\n
\n

施工地点

\n
\n

厦门市湖里区东港路2、******中心码头

\n
\n

3

\n
\n

采购项目内容

\n

及承包范围

\n
\n

1)总建筑面积为81274平方米,维修改造总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建筑共有三层,建筑定性为地下一层,地上二层,建筑高度为23.9米;(2)项目总投额约1114.318956万元,本次招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装机电设备与原系统主机连接、联动及调试改造后的精装修、智能化、电气、通风、消防、空调、给排水、拆除工程等,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n
\n

4

\n
\n

质量标准要求

\n
\n

合格

\n
\n

5

\n
\n

工期要求

\n
\n

合同签订后140个日历日内竣工并通过验收(需满足厦门轮渡码头于**年430日之前完成空调投入使用**月**日竣工春节期间施工不得影响码头正常使用及设备利旧对工期的影响。)

\n
\n

6

\n
\n

资金情况

\n
\n

资金已落实

\n
\n

7

\n
\n

工程量情况

\n
\n

本采购工程由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供参考,具体须以实际施工情况为准

\n
\n

8

\n
\n

履约保证金

\n
\n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n
\n

9

\n
\n

踏勘现场

\n
\n

现场踏勘联系人:****** 黄工  ,联系电话:****** ******   

\n
\n

10

\n
\n

其他

\n
\n

1.本项目由于施工地点白天正常营业,投标人的工作时间为夜间施工,时间为19:00-次日6:00。

\n

2.投标人需综合考虑电缆利旧问题,需在电缆下单前与招标人确认利旧情况,按实际利旧情况确定结算工程量。

\n

2.本项目所涉及所有系统改造的拆除内容已综合考虑在清单分项里,拆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单内容,包括所有需要拆除的内容,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清单分项内,中标后不再调整,投标时综合考虑,中标后施工期间不再接受有关拆除的任何签证。具体拆除内容请投标单位自行现场勘察。

\n
\n
\n

本招标文件附件

\n

2.1 本项目提供以下附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

附件1:工程量清单。

\n

附件2:施工图纸。

\n

2.2 本项目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清单内容与图纸内容不一致时,以图纸内容为准。因施工图纸未完全反应施工量,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实际要求及现场踏勘结果进行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的遗漏项目,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遗漏项目的一切费用。中标后除招标人提出变更外,不再调整合同金额,投标人须充分考虑该因素,风险包干。

\n

2.3 若招标文件的内容与附件的内容发生冲突,则以招标文件的内容解释为准。招标文件未体现的内容,若施工图纸有体现,则以施工图纸的内容解释为准。因施工图纸未完全反映施工量,故图纸未体现的内容,工程量清单有体现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报价,实际施工中若未发生,则未发生部分不予结算。

\n

2.4 本项目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 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 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n

 

\n

技术响应要求

\n

3.1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中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施工,而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n

3.2 中标人应对每一项单项工程的施工制定必要的施工方案,提请招标人审核批准后执行。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主要施工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的措施;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机械、材料进出场计划等。

\n

3.3 投标人应选派技术精、素质高的施工人员开展施工,人数应能满足施工与工期需要,并指定一名施工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在现场负责施工与技术管理,并与招标人现场代表保持联络。

\n

3.4 中标人接到招标人电话,紧急状态情况(重大活动、台风、暴雨、抢险等)中标人联系人接通知后,在*-*小时内到现场接受招标人指定的工作现场。

\n

3.5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商务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n

3.6 投标人应强化自身安全管理,提供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承担施工人员的人身以及现场施工的一切安全责任。中标人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施工安全规程》及招标人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n

3.7 安全目标:安全生产“零”事故。

\n

3.8 投标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投标人应教育施工人员注重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所整洁有序。不得擅自启动或停运招标人的设备,不得影响运行中的设备。

\n

3.9 ******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由中标人购买保险,保险复印件在施工前交至招标人。高空施工应严格按照按有关高空作业规定施工,如未按照有关高空作业规定施工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n

3.10 因中标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无论有任何原因致承包人的雇工或员工发生人身伤害,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招标人自身承担;对招标人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也应全额予以负责,招标人有权从中标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冲抵。

\n

3.11 中标人违返合同及上述等条款,经招标人三次书面整改通知仍未(不)整改者,招标人有权无条件终止中标人合同。

\n

3.12 投标人报价须提供该措施,包括安全、保洁、噪声等防患以及施工计划安排措施。

\n

3.13 本项目疫情期间施工要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调整施工时间,期间可能会出现分段施工或中断施工的情形,在停工期间根据安全需要做好防护保护措施,因此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投标人应对此做出承诺并提出可行的分段施工方案和中断施工的具体防护措施。

\n

3.14 本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推荐以下品牌,投标人选用下表品牌范围内产品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范围内的产品,否则其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主要材料品牌,提供主要材料品牌选用表。由中标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经过招标人按规定验证其规格、标准、质量均能满足要求方能投入使用,如果材料不合格,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合格材料,或直接指定供货商,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n

主要设备材料品牌推荐表

\n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n

序号

\n
\n

名称

\n
\n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特殊要求

\n
\n

推荐品牌

\n
\n

品牌一

\n
\n

品牌二

\n
\n

品牌三

\n
\n

品牌

\n
\n

主体结构工程安装部分

\n
\n

电气

\n
\n

1

\n
\n

电线、电缆、矿物绝缘电缆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南平太阳

\n
\n

江苏远东

\n
\n

江苏宝胜

\n
\n

 

\n
\n

2

\n
\n

各类桥架(线槽)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厦门好周到

\n
\n

厦门永华

\n
\n

厦门东炜

\n
\n

 

\n
\n

3

\n
\n

灯具及灯带(含光源、整流器)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欧普

\n
\n

雷士

\n
\n

三雄极光

\n
\n

西顿

\n
\n

4

\n
\n

开关、插座面板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ABB

\n
\n

施耐德

\n
\n

西门子

\n
\n

 

\n
\n

5

\n
\n

JDG电线管(厚度不小于1.5mm,双面镀锌)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上海凯必吉

\n
\n

厦门盛超凯越

\n
\n

北京鑫泰盛

\n
\n

 

\n
\n

6

\n
\n

SC电气钢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广州华歧

\n
\n

浙江金州

\n
\n

天津友发

\n
\n

 

\n
\n

7

\n
\n

镀锌钢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天津银泽

\n
\n

浙江金

\n
\n

广州
华岐

\n
\n

 

\n
\n

8

\n
\n

抗震支架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东炜

\n
\n

好周到

\n
\n

康佳顺

\n
\n

 

\n
\n

9

\n
\n

配电箱、动力箱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新二开

\n
\n

省安电控

\n
\n

福森达

\n
\n

 

\n
\n

10

\n
\n

配电箱、动力箱主要元器件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MT】

\n
\n

西门子 3WL】

\n
\n

ABB 【EMAX2】

\n
\n

 

\n
\n

10.1

\n
\n

框架断路器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NSX】

\n
\n

西门子 3VL】

\n
\n

ABB 【TMAX】

\n
\n

 

\n
\n

10.2

\n
\n

塑壳断路器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WATSN】

\n
\n

西门子 5TR】

\n
\n

ABB 【OTM】

\n
\n

 

\n
\n

10.3

\n
\n

双电源转换开关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LC1】

\n
\n

西门子 3RT】

\n
\n

ABB 【A】

\n
\n

 

\n
\n

10.4

\n
\n

接触器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LRD】

\n
\n

西门子 3UA】

\n
\n

ABB 【TA 】

\n
\n

 

\n
\n

10.5

\n
\n

热继电器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IC65】

\n
\n

西门子 5SY6】

\n
\n

ABB 【S200】

\n
\n

 

\n
\n

10.6

\n
\n

微型断路器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DPNN vigi 系列】

\n
\n

西门子 5SU9 灰色系 列 /5SM9】

\n
\n

ABB 【GS】

\n
\n

 

\n
\n

10.7

\n
\n

漏电开关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E9NT】

\n
\n

西门子 5TE8】

\n
\n

ABB 【OT 】

\n
\n

 

\n
\n

10.8

\n
\n

隔离开关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施耐德

\n
\n

西门子

\n
\n

ABB

\n
\n

 

\n
\n

10.9

\n
\n

浪涌保护器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ABB

\n
\n

西门子

\n
\n

施耐德

\n
\n

 

\n
\n

10.10

\n
\n

控制保护开关及电机控制模块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南平太阳

\n
\n

江苏远东

\n
\n

江苏宝胜

\n
\n

 

\n
\n

给排水

\n
\n

1

\n
\n

阀门(过滤器、铜阀、截止阀)DN<50,按设计要求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埃美柯

\n
\n

盾安

\n
\n

杰克龙

\n
\n

 

\n
\n

2

\n
\n

阀门(过滤器、铜阀、蝶阀、截止阀、闸阀、防爆波阀、过滤器、止回阀、浮球阀、自动排气阀、压差控制阀、减压阀)DN≥50,阀体为球墨铸铁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上海正丰

\n
\n

天津凯世通

\n
\n

上海 AVK

\n
\n

上海冠龙

\n
\n

3

\n
\n

镀锌衬塑钢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广东联塑

\n
\n

天津友发

\n
\n

浙江金州

\n
\n

 

\n
\n

4

\n
\n

PPR给水塑料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亚通

\n
\n

广东联塑

\n
\n

顾地

\n
\n

 

\n
\n

5

\n
\n

热镀锌钢管、无缝钢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浙江金洲

\n
\n

天津银泽

\n
\n

广州华岐

\n
\n

 

\n
\n

6

\n
\n

HDPE排水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亚通

\n
\n

广东联塑

\n
\n

顾地

\n
\n

 

\n
\n

消防工程

\n
\n

1

\n
\n

消防报警设备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上海松江

\n
\n

秦皇岛海湾

\n
\n

北京利达

\n
\n

 

\n
\n

2

\n
\n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上海松江

\n
\n

秦皇岛海湾

\n
\n

北京利达

\n
\n

 

\n
\n

3

\n
\n

防火门监控系统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上海松江

\n
\n

秦皇岛海湾

\n
\n

北京利达

\n
\n

 

\n
\n

4

\n
\n

集中电源控制智能照明疏散系统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上海松江

\n
\n

秦皇岛海湾

\n
\n

北京利达

\n
\n

 

\n
\n

5

\n
\n

喷头、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湿式报警阀、雨淋阀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福建天广

\n
\n

广东平

\n
\n

广东
胜捷

\n
\n

 

\n
\n

6

\n
\n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福建天广

\n
\n

广东胜捷

\n
\n

盾安

\n
\n

 

\n
\n

7

\n
\n

沟槽管件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山东亿佰通

\n
\n

上海威逊

\n
\n

山东莱德

\n
\n

 

\n
\n

8

\n
\n

镀锌钢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天津银泽

\n
\n

浙江金洲

\n
\n

广州华岐

\n
\n

 

\n
\n

空调通风及排烟工程

\n
\n

1

\n
\n

******处理机组、新风机组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吉荣

\n
\n

申菱

\n
\n

欧科/天加

\n
\n

 

\n
\n

2

\n
\n

消防风机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厦门好周到

\n
\n

厦门鹭

\n
\n

浙江特风

\n
\n

 

\n
\n

3

\n
\n

镀锌钢板风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武钢

\n
\n

宝钢

\n
\n

鞍钢

\n
\n

 

\n
\n

4

\n
\n

橡塑保温材料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阿乐斯

\n
\n

凯门富乐斯

\n
\n

杜肯

\n
\n

 

\n
\n

5

\n
\n

风口、风阀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厦门众兴隆

\n
\n

厦门鹭江

\n
\n

厦门好周到

\n
\n

 

\n
\n

6

\n
\n

电动二通阀、静态平衡阀、动态平衡阀、温控开关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博力谋(BELIMO)

\n
\n

霍尼韦尔

\n
\n

江森

\n
\n

西门子

\n
\n

7

\n
\n

无缝钢管、镀锌钢管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浙江金洲

\n
\n

天津银泽

\n
\n

广州华岐

\n
\n

 

\n
\n

智能化工程

\n
\n

1

\n
\n

配线架、理线架、交换机

\n
\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n
\n

H3C

\n
\n

华为

\n
\n

******网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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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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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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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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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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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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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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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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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线、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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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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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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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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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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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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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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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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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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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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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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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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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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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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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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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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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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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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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系统(功放、控制主机、音响、广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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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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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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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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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科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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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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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寸液晶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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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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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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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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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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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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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自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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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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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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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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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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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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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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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按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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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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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恒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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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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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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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材料进场前必须送样品给招标人确认,材料进场必须办理报验手续(经过招标人、监理的验收后方可进入施工场地使用,并提供品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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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施工时须严格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品牌选用,不得擅自更改,确须调整的,须经招标人、监理单位的书面确认,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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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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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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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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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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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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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1 人,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出项目负责人须附上其有效的注册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身份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布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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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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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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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负责人 1人,职称: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只考核工程师职称等级,无需考核职称专业)。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须附上其 (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如需)) 等能够证明其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专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为准,若职称证书上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社保证明为准,社保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社保证明原件的扫描件2、应自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起算,往前追溯在企业连续缴费六个月及以上;3、在上述六个月连续缴费期内,该人员不得存在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保的情形,否则视为非该企业在岗人员,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要求。新取得资质或新办理资质转移的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法满足连续缴交社保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要求的,应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上一个月连续缴交社保的有效证明扫描件,缴费期间存在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保费情形的,视为非该企业在岗人员,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要求。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n

备注:若在上述期间内,投标人存在因疫情防控,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无法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的,应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造成上述情况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等材料,并提供该文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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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各类执业注册证书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n

2)对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评标委员会根据《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仅评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员岗位和数量要求,投标人无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n

3)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派出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应人员证书进行核对。若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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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全部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的,或无法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

\n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5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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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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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包工包料,不得转包,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分包。

\n

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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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项目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但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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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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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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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

\n

(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n

(5)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n

(6) 《******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n

(7)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

\n

(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n

(9) 《建筑内外墙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T**-**-**)

\n

(10)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

\n

(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

\n

(12)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n

(1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n

(14)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

\n

(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

\n

(1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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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n

(18) 国家其他标准。

\n

6.2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n

6.3 因中标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等级,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和承担建设单位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并在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返修,质量验收合格后,方交付使用。

\n

6.4 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前,须先提供样品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采用,投标人应考虑必要的供货期提前供样以确保施工进度。

\n

6.5 隐蔽工程必须做好中间验收工作,验收时必须有采购代表的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隐蔽项目不能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和继续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过招标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的,招标人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自负。

\n

6.6 投标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中标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n

6.7 投标人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应事先安排好各项具体工作及建设单位需要配合的工作。

\n

6.8 中标人必须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保证工程进度、计划措施、施工技术措施、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保证环保的措施。

\n

6.9 中标人必须保证不弄虚作假和以次充好,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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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条件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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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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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标人每完成一项单项工程后均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交相关工程内业资料,并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范对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凡未经过验收的项目均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n

7.3 根据工艺和招标人要求,需进行单项工程工序验收的,中标人应在每一道工序完成时提前要求招标人进行工序验收,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n

7.4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设备、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后,由招标人、监理单位、中标人双方对照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n

7.5 竣工验收:中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及图纸进行施工完毕后,由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n

7.6 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n

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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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联系人及电话详见1项目概况及要求。

\n

8.2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投标人进入踏勘现场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绿码),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符合来闽的疫情防控要求。

\n

8.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允许,可以踏勘为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n

8.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均不负责任。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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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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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质量保修期:单项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整体保修二年,屋面维修及管道维修施工保质期为二年,防水部分保修五年,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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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工程缺陷或质量问题,中标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或口头通知后,必须0.5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进场予以整改或修复,******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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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程量清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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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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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n

11 报价要求

\n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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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了解拟响应的全部工程内容。投标人的报价应是上述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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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工程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若有)、修改纪要(函件)(若有)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等要求,参照现行福建省、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或依据企业定额,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投标人实际情况,编制本项目的报价,但其报价不得明显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价。暂列项目不允许优惠,按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n

11.3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之中。未列项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n

11.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n

11.5 工程量清单不再重复或概括工程及材料的一般说明,在编制和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项目的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招标文件、图纸等有关条款。

\n

11.6 投标人不得采用报价优惠或以报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报价书内各项报价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不得出现某项综合单价或合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报价。

\n

11.7 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n

11.8 除非招标人通过补充、答疑、澄清等通知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报价。

\n

11.9 投标报价为整个项目施工完毕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主、辅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用、人工费、采购代理服务费、检验、税金、验收费用、风险、保修相关服务等一切费用。

\n

11.10 如发生合同条款约定的中标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招标人均有权直接从应向中标人支付的工程款或保证金中扣除,中标人对此无异议。

\n

11.11 中标人必须自行考虑建筑垃圾外运费用,招标人在本采购工程的预算价中已综合考虑该因素,该部分造价包干使用,成交后不做调整。

\n

11.1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专用条款中涉及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实行项目包干使用,成交后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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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仟零叁万零贰佰叁拾壹元零陆分(¥******.06元)。

\n

12 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n

12 

\n

(1)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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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

\n

(3) 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n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n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n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n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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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n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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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程费率取费标准

\n

13.1 本工程的工程类别:具体类别按单位工程的实际指标套用相应的类别标准。

\n

13.2 本工程的费率取费标准按照其工程类别,以《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6】**号)、******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7】**号)中规定的标准并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计取(规费和列入不可竞争的措施项目费的费率除外)。

\n

13.3 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招标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n

14 其他:

\n

14.1 根据《******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1〕7 号)要求,福建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号)规定有效期延期至**年**月**日的,以及有效期于**年内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年**月**日。若其他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也有相关规定延续的,******网页截图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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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n

1、签订合同应遵守民法典合同编

\n

2、国家有关部门对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n

3、本章节所附的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为参考文本,如果因为项目实际特点不能适用,则可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n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n

(1) 一般约定

\n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n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n

    1.1.1 合同

\n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n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n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n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n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n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n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n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n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n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n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n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n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n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n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n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n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n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n

1.1.2.8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n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n

1.1.3 工程和设备

\n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n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n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n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n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n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n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n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n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n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n

1.1.4 日期和期限

\n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n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n

1.1.4.3 工期:******

\n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n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n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n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n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n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n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n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n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n

1.1.5.5 暂列金额:******

\n

1.1.5.6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n

1.1.5.7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n

1.1.6 其他

\n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

1.2 语言文字

\n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n

1.3 法律

\n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n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n

1.4  标准和规范

\n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n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n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n

1)合同协议书;

\n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n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n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n

5)通用合同条款;

\n

6)技术标准和要求;

\n

7)图纸;

\n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n

9)其他合同文件。

\n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n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n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n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n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n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n

1.6.2 图纸的错误

\n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n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n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n

1.6.4 承包人文件

\n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n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n

1.7 联络

\n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n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n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n

1.8 严禁贿赂

\n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n

1.9 化石、文物

\n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n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

1.10 交通运输

\n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n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1.10.2 场外交通

\n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n

1.10.3场内交通

\n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n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n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n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n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n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n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n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n

1.11 知识产权

\n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n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n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n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n

1.12 保密

\n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n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n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n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n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n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n

(2) 发包人

\n

2.1 许可或批准

\n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n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

2.2 发包人代表

\n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n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n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n

2.3 发包人人员

\n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n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n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n

2.4.1 提供施工现场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n

2.4.2 提供施工条件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n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n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n

3)******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n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n

2.4.3 提供基础资料

\n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n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n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n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n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2.6 支付合同价款

\n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n

2.7 组织竣工验收

\n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n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n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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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

\n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n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n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n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n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n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n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n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n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n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n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n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n

3.2 项目负责人

\n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n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

3.2.2 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n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

3.2.5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n

3.3 承包人人员

\n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n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n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n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n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n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n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

3.5 分包

\n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n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n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n

3.5.2 分包的确定

\n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n

3.5.3 分包管理

\n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n

3.5.4 分包合同价款

\n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n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n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n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n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n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n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

3.7 履约担保

\n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

3.8 联合体

\n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n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n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n

(4) 监理人

\n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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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

4.2监理人员

\n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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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监理人的指示

\n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n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n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n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n

4.4 商定或确定

\n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n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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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质量

\n

5.1质量要求

\n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n

5.2质量保证措施

\n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n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n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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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n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n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n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n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n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

5.3 隐蔽工程检查

\n

5.3.1承包人自检

\n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n

5.3.2检查程序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n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n

5.3.3 重新检查

\n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n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n

5.******处理

\n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n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

5.5 质量争议检测

\n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n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n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n

6.1安全文明施工

\n

6.1.1安全生产要求

\n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n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n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n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n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n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n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n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n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n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n

6.1.4 治安保卫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n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n

6.1.5 文明施工

\n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n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n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n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n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n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6.1.7 ******处理

\n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6.1.8 ******处理

\n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n

6.1.9 安全生产责任

\n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n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n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n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n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n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n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n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n

6.2 职业健康

\n

6.2.1 劳动保护

\n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n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n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n

6.2.2 生活条件

\n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n

6.3 环境保护

\n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n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7) 工期和进度

\n

7.1施工组织设计

\n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n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n

1)施工方案;

\n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n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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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n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n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n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n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n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n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n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n

7.2 施工进度计划

\n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n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n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n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n

7.3 开工

\n

7.3.1 开工准备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n

7.3.2 开工通知

\n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n

7.4测量放线

\n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n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n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n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n

7.5 工期延误

\n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n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n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n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n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n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n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n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n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n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n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n

7.6 不利物质条件

\n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n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n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n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

7.8 暂停施工

\n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n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n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n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n

7.8.3 指示暂停施工

\n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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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n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n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n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n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n

7.8.6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

\n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n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n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n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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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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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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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提前竣工

\n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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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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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材料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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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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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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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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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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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n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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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n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n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n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n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n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n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n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n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n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

8.6 样品

\n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n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n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n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n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n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n

8.6.2 样品的保管

\n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n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n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n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n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n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n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n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n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n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n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n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n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n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n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n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n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n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n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n

(9) 试验与检验

\n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n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n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n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n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n

9.2取样

\n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n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n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n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n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n

9.4现场工艺试验

\n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n

(10) 变更

\n

10.1变更的范围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n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n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n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n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n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n

10.2变更权

\n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n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n

10.3变更程序

\n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n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n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n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n

10.3.3 变更执行

\n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n

10.4变更估价

\n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处理:

\n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n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n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n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n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n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n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n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n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n

10.7暂估价

\n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n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2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n

1种方式:******

\n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n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n

3)承包人与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n

2种方式:******

\n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n

1种方式:******

\n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n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分包人;

\n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n

2种方式:******

\n

3种方式:******

\n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n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10.8暂列金额

\n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n

(11) 价格调整

\n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n

1种方式:******

\n

1)价格调整公式

\n

\n

 

\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n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n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n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n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n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n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n

3)权重的调整

\n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n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n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n

2种方式:******

\n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数、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n

1)人工费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n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n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n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价格编制

\n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n

3种方式:******

\n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n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n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处理。

\n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n

12.1 合同价格形式

\n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n

1、单价合同

\n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n

2、总价合同

\n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n

3、其它价格形式

\n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n

12.2预付款

\n

12.2.1预付款的支付

\n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n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n

12.3计量

\n

12.3.1 计量原则

\n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12.3.2 计量周期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n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n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n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n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n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n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n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n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n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n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n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n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n

12.4.1 付款周期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n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n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n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n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n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n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n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n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n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n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n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n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n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n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n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n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形式支付进度款。

\n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n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n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n

12.4.6 支付分解表

\n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n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n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n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n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n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n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n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n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n

12.5支付账户

\n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n

12.6 承包人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 号)的规定建立工资专户,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将人工费部分单独支付至工资专户。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承包人代发工资,在签订分包协议时,与承包人一并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n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n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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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n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n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n

13.2竣工验收

\n

13.2.1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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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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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n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n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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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竣工验收程序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n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n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n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n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n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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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竣工日期

\n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n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n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n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n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n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n

13.3工程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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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试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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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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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n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n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n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n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n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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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投料试车

\n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n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n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n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n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

13.5 施工期运行

\n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n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n

13.6 竣工退场

\n

13.6.1 竣工退场

\n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n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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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n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n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n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n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n

13.6.2 地表还原

\n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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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竣工结算

\n

14.1 竣工结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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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n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n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n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n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n

14.2 竣工结算审核

\n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n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n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n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n

14.3 甩项竣工协议

\n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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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最终结清

\n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n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n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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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n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n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n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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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n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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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n

15.2 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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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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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n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n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n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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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n

15.3 质量保证金

\n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n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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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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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n

1)质量保证金保函;

\n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n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n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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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n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n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n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n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n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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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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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n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n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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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保修

\n

15.4.1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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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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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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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 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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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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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n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n

15.4.3 修复通知

\n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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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未能修复

\n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n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n

(16) 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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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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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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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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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n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n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n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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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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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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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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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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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n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n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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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n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n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n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n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n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n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n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n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n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n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n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n

16.2 承包人违约

\n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n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n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n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n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n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n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n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n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n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n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n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n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n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n

16.2.******处理

\n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n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n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n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n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n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n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n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n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n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n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n

(17) 不可抗力

\n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n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n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n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n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n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n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n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n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n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n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n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n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n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n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n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n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n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n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n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n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n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n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n

(18) 保险

\n

18.1 工程保险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

18.2 工伤保险

\n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n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n

18.3其他保险

\n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n

18.4持续保险

\n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n

18.5 保险凭证

\n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n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n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n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n

18.7 通知义务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n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n

(19) 索赔

\n

19.1承包人的索赔

\n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n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n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n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

19.2 ******处理

\n

******处理如下:

\n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n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n

3)******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n

19.3发包人的索赔

\n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n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n

19.4 ******处理

\n

******处理如下:

\n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n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天内,******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n

3)******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n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n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n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n

(20) 争议解决

\n

20.1和解

\n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n

20.2调解

\n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n

20.3争议评审

\n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n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n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n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n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n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n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n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n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n

20.4仲裁或诉讼

\n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n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

2)******院起诉。

\n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n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n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n1. 一般约定\n

1.1 词语定义

\n

1.1.1合同

\n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其他文件或书面协议 。

\n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n

1.1.2.4监理人:

\n

   称:签订合同时填写

\n

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合同时填写

\n

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

\n

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  

\n

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  

\n

1.1.2.5 设计人:

\n

   称:签订合同时填写  

\n

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合同时填写

\n

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  

\n

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   

\n

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 

\n

1.1.3 工程和设备

\n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合同签订时填写)

\n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施工图纸

\n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详见施工图纸  

\n

1.3法律

\n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n

1.4 标准和规范

\n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n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n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n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n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提供拟采用相应标准(如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规范或经验做法、需要的理由和时间,由承包单位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n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n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n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n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n

1.6.1 图纸的提供

\n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供图纸

\n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包含竣工图使用图纸在内 8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所需要的全部施工图纸内容

\n

1.6.4 承包人文件

\n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网络图);当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

\n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7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前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

\n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不少于 5 份

\n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

\n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后,监理工程师应当在 5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 5 天内审核确认

\n

1.6.5 现场图纸准备

\n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现场准备 2  套完整施工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n

1.7 联络

\n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n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项目部   

\n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填写   

\n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签订合同时填写    

\n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填写    

\n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签订合同时填写    

\n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填写    

\n

1.10 交通运输

\n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n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按现状移交,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以满足其施工方案所需全部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及通行的需要,并承担全部的费用和开支,上述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除上述约定以外,未尽事宜的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10.3 场内交通

\n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附件平面图所划的边界为准  

\n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若未能满足施工交通要求,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发包人给予协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满足文明施工要求,但承包人仍应遵守厦门市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且承包人应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运距加长、坡度加大、路面质量降低等情况。

\n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n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n

1.11 知识产权

\n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n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n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签订合同后另行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由发包人承担  

\n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n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错误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调整合同价格 。

\n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时,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3%以内部分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并在**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如有调整,发包人须将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向第三方审核机构及招标人审核部门报备;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  

\n2. 发包人\n

2.2 发包人代表

\n

发包人代表:

\n

   名:签订合同时填写

\n

身份证号:签订合同时填写

\n

   务:签订合同时填写  

\n

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

\n

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

\n

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

\n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现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n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n

2.4.1 提供施工现场

\n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n

2.4.2 提供施工条件

\n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n

1)施工场地:按现状移交,已具备施工条件。遇有下列情况,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①个别征地拆迁地段拆迁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②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自然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可在 15 个工作日内排除该原因,且该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

\n

(2)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本工程已具备水电接口。电讯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与电讯部门联系,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承包人需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如出现延迟缴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工程进度,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需要自行考虑配备工程所需发电机组和届时场内施工用电的接引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n

(3)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承包人应为施工所需要的专用和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上述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n

(4)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设施的保护: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措施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应计算出相关费用,并自行计入在了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n

(5)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包括相关手续的申请和办理),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n

(6)其他:由双方协商订立 。

\n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n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n3. 承包人\n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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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包含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积极配合移交自己资料给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提供配合  

\n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向发包人移交3 套,向城建档案馆移交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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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n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经竣工验收评定合格后**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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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一起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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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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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协助办理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如有其他需要委托承包人的事项,将在今后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协助执行。

\n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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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的办公设施上述各项所需费用已综合考虑并已计入合同总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增补该费用。

\n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属政府及非政府规费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自行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n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并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竣工并通过验收并移交后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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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场地的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的深度要求, 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措施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已计算出相关费用,自行计入在了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②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n

7)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

\n

8)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 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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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因前述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n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n

11)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建筑废土砂石、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管理、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处置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n

12)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n

13)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n

14)承包人施工后的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

\n

15)******处置和运输按照《******局关于规范建筑废土砂石运输发包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4]15 号)******处置和运输, 运输建筑废土砂石的运输企业必须是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目录库中的运输企业。

\n

16)承包人的施工配合: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相互配合,遵守发包人现场规定,无条件与各专业施工单位密切配合 。

\n

17)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遵守下列各注意事项,配合土建工程施工并服从发包人的总体协调:①承包人应对建筑装修的施工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在构件制作前应对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 必须对已建的土建结构进行测量及定位,发现现场尺寸与图纸不符合时,应立即通知监理、设计单位、发包人,以便洽商解决问题;对总承包人已经做出的预埋件的位置、精度、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装修施工要求检查、复核、验收。②因本专业内容修改会产生其他专业的相应修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便统一协调;施工中发现图纸与现场不符或与其他专业矛盾,应及时提出,由承包人、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按确认的指令施工。如果承包人不及时反馈上述事项,造成的返工、工期延误等由承包人承担。

\n

18)装修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材料或设备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当承包人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试样、检测工作。材料正式批量采购前应先在发包人要求的位置施工样板、以检验装饰材料的建筑效果是否能满足发包人的需要,经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发包人许可确认后方可采购并用于主体装修施工。

\n

19)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与其他各专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承包人应结合自身及现场情况综合考虑。承包人在装修工程隐蔽施工(如委托主体施工单位的另行约定)前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及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核预埋预留等隐蔽事项,并共同签署隐蔽工程会签单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若因承包人的忽视、失误造成其他承包人或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损失。

\n

20)深化设计: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 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负责完成本装修工程全部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应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施工,相应造价不做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n

21)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量大且集中,承包人已结合市场行情,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做好工程施工期间劳动力资源、机械设备、材料供应的充分保障,确保施工时按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建设。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与现场施工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到位情况;检查现场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及到位情况;检查现场材料的供应情况。

\n

22)中标人应认真审核整套施工图和设计总说明,弄清整套施工图纸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处而产生的施工错误,造成返工或其它损失(包括补救措施、客户索赔)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n

23)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双控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n

24)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并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已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并追究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按照厦门市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n

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合同解除通知后 15 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资料。

\n

26)承包人应负责协调解决施工期间周边地方或周边居民的关系,处理好之间的和谐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施工。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及其扰民费用,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相关费用,以及因上述扰民或民扰行为引发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等。

\n

27)建筑废土运输、处置等管理手续:******处置证,且要求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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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承包人在进行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煤气、自来水、供电、电信、市政等单位)确认,施工中若造成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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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应向发包人提供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拟用机械设备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搭设完毕所有办公及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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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竣工验收补充约定:①承包人将全权负责该工程的全部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汇总,发包人须配合承包人完成该工作。②当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处罚。③ 本工程竣工正式验收通过后十天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 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除留守看管人员外)。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则竣工日期以撤离完之日为准,同时, 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n

31)竣工结算补充条款:结算资料提交时间按发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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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因现场施工场地狭窄,承包人必须满足以下施工场地布置要求:①承包人生活设施不得设置在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自行在场外解决。生活设施建设前,承包人必须将建设方案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查同意,相关费用已计入项目措施费中;②工地办公室、值班室采用厂家定型生产的活动房;因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无法在红线内布置工地办公及生活用房,承包人应结合场地情况,在场地外以租用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解决本项目的临时办公及生活用房(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办公用房),相关费用已计入项目措施费中;③本工程的钢筋及其他材料制作,若施工现场不具备加工制作条件时,中标人应在场外自备加工场所,制作后运至施工现场绑扎,以确保工程进度,相关费用已计入项目措施费中。

\n

3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出现在上一道工序尚未按规定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将不合格材料当合格材料使用、在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后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等情形之一而被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通知单的,除必须按规定整改到位之外,承包人还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按每次5000-******处罚;承包人因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n

34)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文明施工要求,施工中严格遵守工程项目管理执行标准及建设部备案号DBJ**-**-****、J1****-**** 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和污水, 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从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违反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 清理现场达到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要求,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达标。

\n

35)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土石方与材料的运输和泥浆废弃满足厦门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以上这些产生的费用均认为已在其合同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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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间隔不多于一个月)向发包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或录像光盘)一式两份,并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拍摄录像并制成光盘,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录像光盘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n

37)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每周到施工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处理有关工程事宜。

\n

38)承包人须按照厦门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文明措施,争创省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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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本施工现场已有物业单位入驻,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及园区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有冲突,以发包人的协调意见为准。   

\n

40)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n

41)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成员不得擅自变更,一旦变更按《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处理。******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伤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或者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失效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网上变更登记。

\n

42)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递交竣工报告,**日内递交竣工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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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延误一日,应按合同价的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n

44承包人在申报工程进度款、变更预算、工程结算时弄虚作假多报工程量,与实际审核造价偏差20%以上的情形,按10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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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所有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如期开工。延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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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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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担任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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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承包人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和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同意,方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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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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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工程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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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工程进度款专用银行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并确保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收支均通过该账户进行,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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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对该专户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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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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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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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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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3、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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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特别是工人工资的按期履约支付情况,承包人都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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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n

45.4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所提供的有关现场、地质、地形等工程参考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提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必要的技术分析或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否则,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n

45.5承包人进行测量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方能进行,测量结果应经过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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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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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承包人人员出入现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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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在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时间内持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相应照片提交给现场物业管理部,由其统一制作入场证。进场人员需满足国家及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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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或任何部分要求出示入场证而未能出示时,将被拒绝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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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任何时候,因持证人停止雇用时,上述颁发的任何入场证应被迫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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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范围场内所有卫生(含办公室、食堂、厕所、浴间、在建楼层等)并承担发生费用,同时消杀标准和疫情防控物质需满足国家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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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和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存放或储备材料和成品的一切车间和场所,或者被承包人或任何分包商供应材料或成品的场所,并且当需要时,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和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取得工程材料或成品的其他车间或来源地,同时要求承包人不应在工程所在地存放不合格品或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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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进度控制应达到省的先进水平。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如果发生变更的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发包人批准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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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指令和协调。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首先应无条件服从,应在书面指令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设计变更或签证的事项。涉及经济签证的事项按合同约定办理,但不能以设计变更或签证的造价未签发,而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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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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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福建省、市、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详细完整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的调集待用资金投入),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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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2承包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发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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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3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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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4为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付。承包人应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且未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第三方施工单位实施。

\n

45.10.5根据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措施费按承包人购置安全用品、用具发票金额及安全设施安装进度随当期其他工程进度款单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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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6该项目为改造项目,现场安全文明管理需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确保物业能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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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工程看护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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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1承包人在进场后、施工、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前及修复缺陷过程中所必须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1)、公众的便利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干扰;(2)、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干扰。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一切费用。

\n

45.11.2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它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等设施造成破坏和损坏,以及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并应免除发包人由于这种破坏与损坏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

\n

45.11.3在合同期内,如果由于在本工程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发包人认为需对工程安全紧急修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或怠于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它人员从事该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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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合同变更和解除

\n

45.12.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经理部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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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延期开工达**日历日及以上的;

\n

(2)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或者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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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达**日历日及以上或因承包人原因实际施工进度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审核确认的进度计划延误达**日历日或者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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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经双方协商暂停施工或暂缓施工的,具备复工条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代表或承包人法定住所发出书面通知后,承包人未能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复工手续并复工的;

\n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无法达到合格要求,或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的,且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拒绝整改的

\n

(6)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n

7)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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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日历日内不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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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对工程款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在**日历日内仍无法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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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n

11)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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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方的人员围攻监理方、发包方人员办公场所或居所,殴打监理方与发包方人员的;

\n

(13)承包方的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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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立即停工,将相关工程资料全部移交发包人,并于10日历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并将工地现场移交发包人管理,并同时与发包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以及配合发包人组织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日历日内承包人应与发包人进行已完工工程和应付工程款以及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核对确认手续。承包人不予配合或未在期限内配合办理前述核对确认手续,则视为承包人同意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已完工工程量为准并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最终结算审核结论为准。应付承包人的工程尾款(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保修金等)在工程项目整体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后支付。

\n

45.12.3解除合同后,承包人仍继续施工的,继续施工部分不计在承包人已完工程范围内,发包人对该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不予支付。

\n

45.12.4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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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n

45.13.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n

①、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n

②、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n

③、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壹式肆份;

\n

④、承包人提供了经工程师审核的按有关规定验收必须提交的全部竣工资料及符合合同要求的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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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n

45.13.2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历日内,承包人应负责按有关的档案规定要求整理及汇总各分包单位(若有)及监理单位的竣工档案资料,按国家、省、市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套装订完善的竣工资料(含一套原件和电子文档)及竣工图用于档案专项验收并配合发包人向城建档案馆归档前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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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不得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竣工验收未通过时已发现的问题除外。若经政府干预或其他特殊原因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发包人先行使用的,则不免除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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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5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日历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并将场地移交给发包人。

\n

45.13.6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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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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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1 承包人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移交工程并退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要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的交接手续后**日历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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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一式两份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①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发包人代表核对后盖章的竣工图; ②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③发包人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的修改变更等通知单;④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审确认的会审纪要文件;⑤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隐蔽签证单;⑥工程结算书及电子文档;⑦工程量计算书;⑧钢筋抽筋表;⑨施工组织设计;⑩工程报建时项目班子人员表格;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的,经发包人催促后**日历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其掌握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为结算依据,对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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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4.3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必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退场的有效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或者在有效证明文件齐全之后开始审核。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日历日内进行初审,再报送给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审核。承包人同意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在收齐全部所需资料后**日历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结论。承包人应在**日历日内按修改意见补充或确认,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延长(补充资料或争议期不计入**日历日内),否则视为承包人认可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双方以该审核结论为依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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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工程暂停施工或暂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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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1 因政府原因或政策因素导致本工程需暂停施工或暂缓施工的,不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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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2若因政府原因、政策因素或其他非承包人因素导致本工程需暂停施工或暂缓施工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发包人办理暂停施工、暂缓施工手续,向发包人就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报送中间结算申请报告和结算资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收到中间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天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审核,造价审核机构**天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应在中间结算完成后**天内支付至中间结算价款的85%,发包人已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垫款累计超过中间结算价款85%的,承包人应予退还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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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3因政府原因、政策因素或其他非承包人因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暂缓施工期间,工程的保管、看护、安全、维护、保洁等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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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4 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移交与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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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5 工程具备具备复工条件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复工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办理复工手续并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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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6若因政府原因、政策因素或其他非承包人因素工程暂停施工、暂缓施工期间持续(并非累计)超过**日历日的,自第**日历日起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留在现场的机械设备停滞费按停滞期间建设工程信息公布的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停滞费计取,后续复工需要重新进场的设备进场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取;退场材料承包人不计取补偿费用。若期间持续未达**日历日(含)的,相关停滞费、进场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除上述补偿外,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与损失,承包人均不予计取,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充分考虑本项可能存在的风险。

\n

45.1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施工班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班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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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本合同所指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当面签收、******局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挂号信自投邮之日起的第**日即视为送达;特快专递自投邮之日起的第**日即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均保证本合同所书之住所真实有效,并确认以该住所作为双方书面联系之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历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视本合同所书之住所作为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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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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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请求时,必须按照通用条款第37.2款约定的程序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索赔的权利。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未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天内答复,也未作进一步要求的,应当视为对该项索赔的否认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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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的,发包人未按通用条款37.2款的约定提出索赔请求的,并不视为放弃索赔的权利。考虑到工程施工的连续性和顺利,发包人可将索赔的权利延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阶段再行主张。

\n

45.19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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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1承包人投标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能按时进场到位进场后发现缺岗的,发包人有权对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按5000元/人·日历日计算承包人违约金对施工员、安全员、******院、试验员等其他人员按2000元/人·日历日计算承包人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n

45.19.2所有隐蔽报验的部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时,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施工员必须到场,如未到场的按2000元/人﹒次计算承包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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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缺岗或者未到场累计超过三次的,承包人应额外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余人员未到场累计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人员。

\n

45.19.4承包人投标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日历日按2000元/台计算违约金,直至设备进场为止。施工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与投标书承诺和施工组织设计所用的机械设备不相符的,视为未按时进场。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擅自撤离现场,按2000元/台·日历日计算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n

45.19.5承包人变更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按10000元/项.******处罚;因承包人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到位而拖延工期的按5000元/次.******处罚;钢筋主筋错漏,模板、砼施工等重大出错将按2000元/******处罚。

\n

45.19.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出现一道工序(须验收)尚未按规定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擅自隐蔽的;将不合格材料当合格材料使用的在工程报验后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的,承包人除必须按规定整改到位之外,发包人有权按照3000元人民币/次计算承包人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n

45.19.7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内容,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5000元/次进行罚款,承包人同时要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

\n

45.19.8经工程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评定或第三方评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未申报或者申报未评定的,视为未达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50000支付违约金。有关监部门或第三方评定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累计二次的或者安全文明施工******处理,除按次计算50000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全部的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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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9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承包人每次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处罚;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承包人每次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处罚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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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10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及设计变更、整改通知等),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的,承包人除了支付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外,还应按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的20%计算违约金和管理费支付发包人。 “实际发生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为准。

\n

45.19.1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直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30%承担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n

45.19.12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承包人材料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未使用投标承诺的材料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款的2%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超过投标报价的所有同一品牌使用材料报价总和的5倍),发包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承包人拒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工程尾款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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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13承包人违背用款计划、挪用工程款的,应在二日历日内追回,并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挪用工程款两次或累计超过30万元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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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14合同解除或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延迟移交工程、退场的,自延期之日起合同价款日万分之七承担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承包人逾期未撤出现场的财物视同遗弃物,不得主张所有权或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n

45.19.15发包人依据45.12.1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n

45.19.16承包人延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按每日2000 元计算违约金。延迟时间超过**日历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做出结算,承包人对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作出的结算结果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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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17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延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每延迟**日应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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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18因承包人拖欠施工班组工程款、施工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导致发包人被诉(含信访投诉、诉讼、仲裁)、被协调或者被判决支付的,发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实际支付的代垫款、律师费和诉讼费、鉴定费等,并按照实际支付代垫款金额的50%计算承包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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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19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罚款、代垫款、实际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款项,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保证金或任二期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仍应在七日历日内支付,逾期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额外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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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项目负责人

\n

3.2.1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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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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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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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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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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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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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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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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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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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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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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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时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作好工作安排

\n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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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含技术负责人),并有权按照 50000元/******处罚。

\n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详见45.19)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n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详见45.19)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n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详见45.19)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n

3.3 承包人人员

\n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n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3.3.3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详见45.19)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n

3.4 分包

\n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n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界定。

\n

    3.4.2分包的确定

\n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由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界定。 

\n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3.4.4 分包合同价款

\n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n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至工程移交管养之日止,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竣工验收并进行移交后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其余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3.6 履约担保

\n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n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n

2)履约担保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或银行转账或现金具体按《******局、******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9〕25 号执行

\n

3履约担保期限: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至“邮轮母港片区文旅综合体项目”******中心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退还。如工程实际工期超过担保有效期,则有效期需延长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日,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与履约担保金金额相等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无息退还。

\n4. 监理人\n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n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

\n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但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场审核等需经发包人同意方为有效

\n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n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4.2 监理人员

\n

总监理工程师:

\n

   名:签订合同时填写

\n

   务:签订合同时填写

\n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签订合同时填写

\n

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

\n

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

\n

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  

\n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4.4 商定或确定

\n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独立发表其监理意见以供双方协商参考:

\n

1) 工程进度

\n

2) 现场工程量和费用签证

\n

3) 工程质量

\n5. 工程质量\n

5.1 质量要求

\n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n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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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隐蔽工程检查

\n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提前 48 小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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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n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n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n

6.1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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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外,承包人还需遵守发包人的《安全施工责任书》相关约定。另外,

\n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护设施,由于承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n

2)承包人在施工中需实施爆破作业,严格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由于承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他人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导致周边地区供水管道、输电线路、燃气管道、通讯线路、建筑物等设施受损,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

\n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关人员将不定期组织检查。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措施,致使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完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

\n

4)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 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应交的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别注意做好防高空坠落,防物体打击,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等措施。

\n

5)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

\n

6)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厦门市以及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若经有关监督部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 10000 元进行罚款,若安全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或因承包人管理不善, 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合同价款中计取的全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

\n

7)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措施不利等原因,发生安全文明事故被公共媒体曝光三次以内的,处以承包人 3 万元/次的罚款,超过三次的,处以承包人 10 万元/次的罚款。

\n

8)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处以 5 万元/次以上,10 万元/次以下的罚款。

\n

9)涉及安全、质量、外观等重要分项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人力、******处理措施和方案(包括企业调集待用资金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同时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n

10)合同期(含保修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故,******处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n

11)承包人必须根据投标计取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该费用使用的有关规定列出详细实施措施和支出清单,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监管使用,按实支付,承包人未按详细支出清单实施的项目不予支付,******处以等额罚款,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n

12)承包人需实行工地封闭式管理,除本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外,不得允许未获得发包人同意的任何参观人员或来访者进入工地。

\n

13)承包人须按合理标准向分包单位收取工地出入证、安全帽、着装等的费用;若由承包人直接提供工地临时办公室予分包单位,则该临时办公室的租赁费标准需获得发包人认可。因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工地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尤其是对项目竣工验收或小业主交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 5 万元/次的罚款

\n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由承包人标准并报送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n

6.1.5 文明施工

\n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要求外,(1)承包人应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及参建各方的检查工作。(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使用节能、环保材料,符合节能及环保要求,并承担节能、环保检测费用和因节能、环保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而产生的罚款及返工等一切费用。除此外承包人还需遵守发包人的相关约定。(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号)、《******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图集(2018版)》和本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做到 “施工工地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确保各项扬尘防治设备正常运行    

\n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6.3 环境保护

\n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号)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号)的规定执行。

\n7. 工期和进度\n

7.1 施工组织设计

\n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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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n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天内,最迟不迟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

\n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确认 提出修改意见

\n

7.2 施工进度计划

\n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n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监理人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n

7.3 开工

\n

7.3.1 开工准备

\n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天内,最迟不迟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  

\n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7.3.2开工通知

\n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n

7.4 测量放线

\n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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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工期延误

\n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n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情形

\n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n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

\n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

\n

7.6 不利物质条件

\n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n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n

(1)7 级以上的地震;(2)12 级以上台风(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3)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150 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 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n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n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n8. 材料与设备\n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n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优先使用地产工业品和名优地产工业品目录中的产品。

\n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n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优先使用地产工业品和名优地产工业目录中的产品。

\n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n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n

8.6 样品

\n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n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确认,不得更换产品品牌规格。②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④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规定报验,承包人未经报验合格投入使用的,发包人按每项次10000元对承包人计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一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负责整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且延误工期不予顺延除上述约定的以外,其余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n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n9. 试验与检验\n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n

9.1.2 试验设备

\n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n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n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n

9.4 现场工艺试验

\n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无  

\n10. 变更\n

10.1变更的范围

\n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符合以下规定:  

\n

严格建设标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规模的项目工程,一律不得追加投资,严禁以承包人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n

在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应先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指挥部)组织对其必要性、合理性、投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论证。

\n

③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的,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累计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内且总造价未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及招标人审核部门审定;累计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上或总造价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应报市(区)投资审批部门审批。

\n

④发包人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承包人有权不予实施。

\n

10.4 变更估价

\n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n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n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天

\n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后**天

\n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按照发包人降低合同价格金额或者提供工程经济效益金额的10%进行奖励  

\n

10.7 暂估价

\n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n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n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n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n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n

3种方式:******

\n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n

10.8 暂列金额

\n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暂列金额必须以暂列事项有实际发生为准,未发生的不得计入工程结算价款

\n11. 价格调整\n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n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合同价格    

\n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n

1种方式:******

\n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n

2种方式:******

\n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n

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n

3种方式:************按“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总价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n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n

12.1 合同价格形式

\n

1、单价合同。

\n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n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n

2、总价合同。

\n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n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

\n

    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

\n

③材料价格变动(不含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的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期价±5%的部分。材料基期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确定,下同);

\n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n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3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

\n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n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n

2、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

\n

3、******厅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指数、******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工费调整指数;

\n

4、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

\n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n

(1)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

\n

(2)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n

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按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n

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

\n

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

\n

④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并按照中标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n

(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n

①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根据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n

②虽然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n

③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审定,审定程序按照厦财建[2018]**号文规定。

\n

(4)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指数:******厅、******局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n

⑸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如下:

\n

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n

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税率)。

\n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n

3、其他价格方式:******/  

\n

12.2 预付款

\n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n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比例按厦财建【2013】**号执行,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 %作为工程预付款。

\n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后   14  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n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已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n

12.3 计量

\n

12.3.1 计量原则

\n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2.3.2 计量周期

\n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n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n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n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适用   

\n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n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n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n

12.4.1 付款周期

\n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或银行转账)和预付款保函后**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n

(2)承包人在每月**日前根据施工进度申请工程款,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天内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n

(3)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工程保留金10%后,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80%。

\n

(4)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n

(5)发包人报送第三方审核机构或招标人且完成工程结算后在**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保修款。

\n

(6)质量保修期满两年,经双方对本项目进行质量回访确认无缺陷后支付工程保修款的75%。

\n

(7)质量保修期满五年,经双方对本项目防水部分进行质量回访确认无缺陷后支付工程保修款的25%。

\n

(8)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合格后为止。每次款项支付前承包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

(9)承包人必须按照税法(如需承包人增加税种,应自行办理税种增加手续)的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工程项目涉及设备采购的,应单独核算设备价款,并单独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单独核算部分的税率及相关费用,中标后不再调整。

\n

(10)如因承包人提供的发票虚假、错误、迟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认证、抵扣的,承包人应负责立即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依法正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等同于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金金额的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滞纳金、罚金、罚款以及发包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前述违约金及损失金额,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n

(11)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就合同未开发票部分,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按调整后的含税金额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

\n

(12)不论因任何原因引起的税费变化,本项目调整后的税费总金额均不得超过原中标合同总价的税费总金额。如有超出,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n

(13)合同金额为含税价款,有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n

未收到承包人开具的以发包人为抬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n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n

承包人发票开具日期到送达发包人日期超过**天。

\n

承包人开具的发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信息未填完整或复核人与开票人相同的。

\n

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未按税法规定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n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n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n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n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n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n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个工作日内。

\n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审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  

\n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7个工作日内

\n

3)承包人工程进度款达不到100 万元不予支付;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发包人核准进度款的90%。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第三方审核机构或招标人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天内一次性结清。

\n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n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n13. 验收和工程试车\n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n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n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n

13.2 竣工验收

\n

13.2.2竣工验收程序

\n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n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n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外,还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10%   

\n

13.3 工程试车

\n

13.3.1 试车程序

\n

工程试车内容:******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合同总价内   

\n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n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n

13.3.3 投料试车

\n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3.6 竣工退场

\n

13.6.1 竣工退场

\n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后5 天内退场  

\n14. 竣工结算\n

14.1 竣工结算申请

\n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 天内  

\n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4.2 竣工结算审核

\n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第三方审核机构及招标人审核,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第三方审核机构及招标人审核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n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   

\n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第三方审核,有关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额。承包方结算审核核减金额达到送审金额8%以上(含8%)则审核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审核费用以发包方与审核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核减额超过10%时,视为承包方不诚信行为,发包方按此超过10%部分核减额金额的10%进行索赔。这两项费用在结算金额中予以扣除。

\n

14.4 最终结清

\n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n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  

\n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天内

\n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n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n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天内完成支付   

\n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n

15.2缺陷责任期

\n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

\n

15.3 质量保证金

\n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n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n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n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为结算价的3%   

\n

2)  /     %的工程款;

\n

3)其他方式:****** /       

\n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n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n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n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n

3)其他扣留方式:******  /     

\n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

\n

15.4保修

\n

15.4.1 保修责任

\n

工程保修期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项目整体保修两年,防水部分保修五年,其他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n

15.4.3 修复通知

\n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n16. 违约\n

16.1 发包人违约

\n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n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n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n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为延期开工发生的损失  

\n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以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n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照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款的10%赔偿承包人 

\n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n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n

7)其他:  无    

\n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n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n

16.2 承包人违约

\n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n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n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n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计算作为承包人违约金。

\n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处罚。

\n

(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按照修复费用的30%计算承包人违约金;

\n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n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费用,费用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n17. 不可抗力 \n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 级以上的地震;(2)12 级以上台风;(3)24 小时降雨量达到150 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各:各级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n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n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n18. 保险\n

18.1 工程保险

\n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18.3 其他保险

\n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n

18.7 通知义务

\n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20. 争议解决\n

20.3 争议评审

\n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n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n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其他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n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n

20.4仲裁或诉讼

\n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n

1)向  厦门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

2)向项目所在地        ******院起诉。

\n

 

\n

 

\n

 

\n附件1\n

工程质量保修书

\n

发包人(全称):              

\n

承包人(全称):            

\n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n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n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n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n

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  

\n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n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漏;  

\n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裂、松动;

\n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n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n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n

7、水箱、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渗漏水;

\n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n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

\n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n

11、其他质量缺陷。

\n

二、质量保修期 

\n

(一)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n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n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外墙面保温层及保温层结合的面层、基层为 5  年;

\n

3、装修工程(除装修工程中的防水部分)为 2 年;

\n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n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n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n

7、景观工程和园路工程为 2年;

\n

8、景观照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n

9、苗木的免费养护期为地被植物、灌木及乔木 2 年,所有苗木在养护期内死亡都应在 7 日内予以及时更换,应保证展示区的效果;

\n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 **年。 

\n

(二)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n

1、对于毛坯交房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对于精装修交房的工程,对于主体结构部分的保修期按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或使用单位后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同时,户内精装部分的保修期自本项目各栋交房之日起分别起算。

\n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或在小业主交房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并经小业主确认通过次日起算。

\n

3、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维修,相应的保修期应从维修后验收合格之日重新计算。

\n

三、质量保修责任 

\n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或因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有误或联系电话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发包人致发包人的保修通知无法发出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从承包人保修金中列支。

\n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n

3、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n

4、对于景观工程,承包人须保证养护期满时,地被植物的成活率应在 98%以上,灌木及乔木的成活率应为 100%,且品相优良,养护期间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n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指定单位组织验收。

\n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n

1、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 3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从结算价中预留,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n

2、主体施工范围:******

\n

专业分包工程:按专业分包工程的相关约定执行,在约定的保修期满 60 天内,发包人按支付约定将相应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相关要求在 14 天内支付给专业分包单位。

\n

若承包人未及时拨付专业分包人的保修金,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主体施工范围的保修金中暂按相应专业分包保修金额的两倍给予扣除,直至承包人拨付专业分包人,暂扣款项在整改次月给予返还。

\n

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 2 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并取得本项目 发包人/使用人 的书面认可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无息返还。

\n

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n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 14 日内,******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n

五、保修程序 

\n

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为保修负责人。

\n

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4 ******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 3 款的约定执行。

\n

3、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 4 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 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 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但后续保修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处的保修金中列支。若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n

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使用单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 3 款的约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承包人已履行保修义务。

\n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 3 款的约定执行。

\n

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 3 ******处的量保修金中列支。

\n

六、承包人完成保修的时限(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工程保修通知之日起算)

\n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五天;

\n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面砖及块料面层空鼓、开裂、松动的为五天;

\n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五天;

\n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五天;

\n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五天;

\n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五天;

\n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

\n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三天。以上时限均以学校有效配合为前提。如学校不予配合,承包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到场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均视为学校已配合。

\n

    七、其他                                                  

\n

1、发包人指定单位 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n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n

3、安全施工:保修期的安全施工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

4、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

\n

  发包人(建设单位):(盖章)            承包人:(盖章)

\n

      

\n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n

 

\n

                  

\n

附件 2

\n

文明施工责任书

\n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依据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权规定(2012修正)》、《厦门市建筑条例(2005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号)、《******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

\n

一、建筑工地进出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规范的冲洗台,******处理),建立专职的市容卫生监督员,防止车轮夹带污染路面。

\n

二、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施工地坪须进行硬化(若场地太大可将道路及施工活动场所作为硬化区域,厚度 15cm 左右),堆土及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土方垃圾、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

\n

三、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机具、建筑垃圾须按文明施工平面布置图整洁堆放。四、自行搭建的办公室、宿舍要符合坚固、防潮、通风、卫生等要求。临时厕所、淋浴室须符合正常及卫生使用条件要求。

\n

四、建筑工程临时食堂设置须符合卫生、工人须持有效健康检查证上岗,食堂燃料要采用清洁能源。

\n

六、******处理后,泥浆用密闭罐车运载至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废水、生活污水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沟),******处理后,方可排入周围的下水道(沟),同时设专人负责疏通、清理、防止下水道(沟)堵塞。

\n

七、建设工地内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如须自行搅拌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n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住宿的临时设施,须采用活动房。水泥、仓库、食堂、钢筋加工车间可以不采用活动房,但外墙面必须刷白,不能超出围墙,屋顶采用金属波纹瓦。并建立工地及临时用房、办公室的防火安全制度。

\n

九、外脚手架必须采用钢管按省市最新规定搭设,钢管及扣件应为八成新,钢管必须全部刷同色油漆,跳板、档脚板安装到位,******网随脚手架的搭设及时挂到位并保持整洁。

\n

十、施工单位应该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交通要道的整洁。

\n

十一、本责任书签订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地现场文明施工必须达到 《厦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标准》合格以上。******局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工地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责任书内容,将依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等相应的法律、******处罚。同时,******处罚。

\n

十二、本责任书壹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n

 

\n

  发包人(建设单位):(盖章)            承包人:(盖章)

\n

      

\n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n

 

\n

                  

\n

 

\n
\n
\n

附件 3     

\n

安全施工责任书

\n

 

\n

工程项目名称:****** ******中心公区修缮工程 

\n

工程项目地址:******           

\n

发包人(全称):(建设单位)

\n

承包人(全称):  

\n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筑法”的有关条款,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施工责任书,并确定承包人所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n

一、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n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人员死亡事故。

\n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安全责任人要明确规定自身职责并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下达,落实到每一个组、每个工人。

\n

四、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各类型的检查井,必须用可靠的材料进行防护,并设置警示牌。

\n

五、重视工地消防工作,要在工地现场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要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及火灾报警、扑救、自救技能的教育。

\n

六、在施工期间遇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应设置防毒设施,由于承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n

七、在施工中需实施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 21.2 条约定,由于承包人防护措施不力,导致他人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导致周边地区供水管道、输电线路、燃气管道、通讯线路等设施受损,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

\n

八、加强重点部位(配电、财务、仓库)安全保卫,加强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以及夜间巡逻,消除各类社会治安隐患。

\n

九、强化对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止和杜绝、假冒、不合格的产品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工地食堂的管理,严防群发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n

十、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对招收的外来民工要求证件齐全,手续完备。要积极配合辖区民警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确保平安。

\n

十一、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达到 100%。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n

十二、积极参与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努力使施工现场“五小”设施(宿舍、食堂、办公室、厕所、浴室)整洁;场容场貌、生活卫生、安全防火达标;材料堆放整齐、标志明显,安全防护用品齐全。

\n

十三、承包人应配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做好孔洞、临空面的安全防护,所有配电箱均须安全接地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应有足够数量的安全帽、手套等安全用具,并随时补充施工消耗。

\n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措施,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施工合同价款中所计取的全部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措施费, 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n

十五、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终止。

\n

、本责任书壹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n

 

\n

 

\n

 

\n

   发包人(建设单位):(盖章)            承包人:(盖章)

\n

      

\n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n

 

\n

                  

\n

 

\n
\n

 

\n
\n

附件 4 

\n

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责任合同 

\n

工程项目名称:****** ******中心公区修缮工程 

\n

工程项目地址:******           

\n

发包人(全称):(建设单位)

\n

承包人(全称):  

\n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签订本廉洁责任合同。

\n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n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n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协议文件,自觉按协议办事。

\n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n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n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n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n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处费、感谢费等。

\n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n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不当利益。

\n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n

(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协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协议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n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n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n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处费、感谢费等。

\n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n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不当利益。

\n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n

第四条 违约责任

\n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n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n

规定给予党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n

(三)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责任行为的,应扣罚承包人的廉洁保证金:

\n

1、工程竣工结算前,每发现一次,扣罚承包人 10 万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n

2、工程竣工结算后,预留结算总价款的 1 %作为廉洁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 2 年内,未发现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责任行为的,则廉洁保证金于工程保修期满时全额返还不计算利息;发现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有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责任行为的,则廉洁保证金不予返回。

\n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n

第六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2 年。

\n

十二、本责任书壹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n

 

\n

  发包人(建设单位):(盖章)            承包人:(盖章)

\n

      

\n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n

 

\n

                  

\n

 

\n
\n

 

\n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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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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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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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中心公区修缮工程项目签订的《******中心公区修缮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简称施工合同)和附属文件,******公司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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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和当地劳动法规,******公司在******中心公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劳动者(含农民工、下同)签定了劳动合同,将严格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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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公司将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

\n

三、若在******中心公区修缮工程项目上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报酬行为的,******公司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不利影响时,******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相关的劳动者,并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公司赔偿因此而给贵司造成的损失。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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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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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OTHER_PROVEFILE_REFERENCE":"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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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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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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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扫描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n

 )投标人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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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非自然人的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扫描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n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扫描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n

 

\n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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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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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扫描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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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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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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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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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PricBookFormat":"

详细报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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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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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为完成本项目相应合同包工作所必需包含的详细工作内容(如:详细具体货物或服务或工程量清单内容),并以此做出详细的报价书。详细报价书应做出详细完整的报价单价和合价,并汇总计算出报价总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对详细报价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可以进行规定或附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则格式由投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制。

\n

2.为完成相应合同包项下的全部工作所涉及的费用都应包含在详细报价书的各个单项中,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评估。投标人未做详细分析或理解偏差错漏或不认真严谨等原因造成其未将本合同项下相关项目和费用列入详细报价书的,均视同相关项目和费用为已包含在详细报价书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招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多还少补。

\n

3.对于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招标采购项目或者如优惠率招标、单价招标等特殊类型的招标采购项目,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和项目特点提交详细报价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对详细报价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可以进行规定或附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的,则格式由投标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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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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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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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日 

","TechnicalForm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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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号条款逐条响应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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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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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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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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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响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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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投标文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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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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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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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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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以上★号条款为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号条款,无论是技术指标或文字描述要求,投标人必须逐条如实地书面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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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n

         期:                  

\n

带“★”号条款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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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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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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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项目,我司承诺完全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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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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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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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格和商务响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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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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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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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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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响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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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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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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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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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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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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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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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n

(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进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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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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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n

 

\n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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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n

 

\n

(由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特点进行编写)

\n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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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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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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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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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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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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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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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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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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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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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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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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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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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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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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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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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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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本项目中年拟任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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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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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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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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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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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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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职位工作经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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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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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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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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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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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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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类似职位工作经历年限是指从事类似职位的工作经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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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有相关证书材料,应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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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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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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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姓名)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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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工程项目名称)中标后,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其他相应管理人员。若不能按招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处理:

\n

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采招标人交纳1万元违约金。

\n

 

\n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n

投标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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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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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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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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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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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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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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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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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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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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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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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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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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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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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公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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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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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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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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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有”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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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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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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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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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注:1、投标人需根据评标标准要求提供相应完整的业绩证明资料,不满足要求的业绩不予计分

\n

2、“业绩佐证材料”栏填写“有”的,则须附上对应的证明材料。

\n

 

\n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n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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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n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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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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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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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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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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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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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品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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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及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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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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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或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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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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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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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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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招标代理机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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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活动中投标(招标编号:******         ),如获中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公司认可的其他付款方式,******公司缴交招标代理服务费。

\n

我方如违反上述承诺,******处以应缴交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200%的违约金,同时所提交的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我方,我方对此无异议。

\n

 

\n

特此承诺!

\n

 

\n

 

\n

 

\n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n

编: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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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                 期:         

\n

廉洁承诺书

\n

为促进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落实,打击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各项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员工职业操守,提高合作效率,******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开展投标业务活动中承诺:

\n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有关要求进行各项业务活动。

\n

二、不向贵司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馈赠礼金、礼品(含有价证券);不向贵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报酬的劳务(如:建、修住宅等)和其它服务;不为贵司的工作人员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何活动(如:旅游、高消费宴请、娱乐等);不为贵司的工作人员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赞助费、宣传费、咨询费、劳务费等;不为贵司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名义的个人消费凭证;不为贵司的工作人员安排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为贵司的工作人员提供经商、办企业、消费提供特殊便利或优惠等。

\n

三、不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报价和投标,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在工程建设的预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n

四、发现贵司的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或索贿要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时,将予以举报并提供证据。举报电话:**********-**79850;举报信件:******公司,董事长收。

\n

五、自觉接受监督,本单位及员工若有违反本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书所列举禁止项目),致使贵司工作人员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党纪、******处分,******处分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公司  2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致使贵司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司  5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n

特此承诺。

\n

 

\n

投标人名称(盖章):               

\n

联系电话:******                         

\n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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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退保证金申请书

\n

(中标人签完合同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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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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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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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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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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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缴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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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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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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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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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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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将原路退回,缴款银行、账号即为保证金退还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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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签完合同后,将①本申请书、②银行缴款底单、③合同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n

(1)邮件形式:将材料扫描发送至邮箱:******xmgwtzzy@163.com。收到时间以邮箱显示的收到时间为准。

\n

(2)快递形式:将材料快递至厦门市湖滨南路**号光大银行大厦**楼前台,收件人:*小姐,电话:******收到时间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

\n

(3)现场送达:将材料现场送至厦门市湖滨南路**号光大银行大厦**楼前台。收到时间以前台签收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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