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丽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娄底市娄星区檀香山**#栋***室
******局于**年**月**日对你非法占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商住楼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年在娄星区贤童街**号建设的商住楼非法占地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院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LD(2021)F0201及综合测量成果,该商住楼层数11层、总建筑面积1986.94㎡,具体违法问题如下:①该商住楼底层超用地红线占地面积32.36㎡,其中北侧电梯超用地红线面积6.36㎡、北侧阳台挑梁超用地红线11.35㎡、房屋东侧墙体超用地红线1.08㎡、南侧阳台挑梁超用地红线13.57㎡;②该商住楼超用地红线总建筑面积305.04㎡,其中1F超用地红线面积7.44㎡、2F-10F每层超用地红线面积32.36㎡、11F超用地红线面积6.36㎡;③该商住楼违法总建筑面积1681.9㎡(不含超用地红线部分面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有土地使用证》娄国用(2007)第SG**号,证明合法用地面积为180.99㎡。
2、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及摄像资料,证明许丽兰建设的商住楼的现状、外观。
3、《******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许丽兰建设的商住楼的现状情况,对照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内容可以确定违法事实。
4、《******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许丽兰认可其建设的商住楼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娄规拟罚告字〔2021〕第B**号),******处罚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处罚:
1、超建面积按100元/㎡执行,处罚16.8万元。2、责令退还房屋主体非法占用的7.44㎡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32.36㎡土地上新建的305.04㎡建筑物。******处罚款600元。******处罚款总计人民币16.86万元。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市兴城支行(账号: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院起诉。******处罚决定的,******院强制执行。
******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