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天工网 > 工程信息 > 招投标信息 > 四川省招投标信息 > 西区垃圾压缩站项目施工/标段答疑文件(一)、补遗文件(一)

西区垃圾压缩站项目施工/标段答疑文件(一)、补遗文件(一)

发布时间:2021-12-24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后查看完整内容。

西区垃圾压缩站项目施工/标段

答疑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西区垃圾压缩站项目施工标段”招标中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回复:

一、本项目未提供专用合同条款,故无法了解本项目付款方式等内容,请予以补充谢谢。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一)。

二、本项目无专用合同条款,请业主提供。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一)。

三、市政公用业绩(******处理相关内容),******处理相关内容请明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处理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处理包括垃圾填埋、焚烧、堆肥、压缩、******处理、转运等,******处理。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见关于付款的约定,请招标人予以明确本项目预付款和付款进度相关约定。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一)。

五、招标文件格式上传不匹配,是否正确。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一)。

六、请明确合同专用条款?

答:详见本项目补遗文件(一)。

七、本项目要求业绩为已完成业绩且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招标文件第三章2.2.3(4)中企业业绩时间认定以中标(中选)通知书发出时间或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可否将业绩认定时间修改为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   标  人:******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2021年**月**日

         

 

西区垃圾压缩站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1、随本补遗重新上传本项目合同(合同附后,详见附件1),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本次上传的合同为准。

 

 

 

 

招   标  人:******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2021年**月**日

 

 

 

 

 

 

 

 

 

 

 

 

 

 

 

 

 

 

 

 

 

 

 

 

附件1

项目名称:******

项目批复:

子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7、工程规模:******                           

8、合同来源: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国家现行验收合格标准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可调价格合同,最终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承担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公司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6  份。

 

发包人:******公司(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

第3种方式:******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处理

******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处理

******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天内,******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装订到合同中)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图纸

9、招标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另行通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无偿提供肆套图纸;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代办,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1.1发包人在发放施工中标通知书后开工前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的各类技术、经济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公司地址、施工项目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授权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公司地址、施工项目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出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边缘的主要出入口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不另行支付

1.12保密

1.12.1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内容提供给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超过 5万/次的违约金。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若存在偏差的,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详见专用合同条款7.3.1条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符合审计要求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

(2)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符合审计要求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成都市档案馆及发包人的要求,******公司公章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0.1工程的维护及监管:

1、项目整体竣工,未移交:

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监管工程,工程竣工后未移交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由此产生的人工工资、水电气费、材料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后未移交时间超过一年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后未移交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竣工后第13个月起产生的看护人员工资和水电气费由发包人承担,看护人员工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水电气费据实报销。看护人员每日工资执行**年《四川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定额》计日工人工单价及相应配套文件,看护人数、时限以发包人及监理核定的数量按实结算;管理人员工资费用不另行计取。看护期间产生的维护维修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2、项目部分未竣工,未移交:

项目部分工程未竣工,承包人应负责未竣工工程的现场(围栏)清洁、卫生、成品保护、电力损耗、水费、气费、绿化存活、设施设备保养等维护工作直至移交。产生的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工,一次性停工时限在六个月内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工,一次性停工时限超过六个月的,发包人只支付承包人停工超过六个月后产生的看护人员工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深基坑降排水措施费、临时设施租赁费、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费,除前述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其中,看护人员每日工资执行**年《四川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定额》计日工人工单价及相应配套文件;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深基坑降排水措施费、临时设施租赁费、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费,以发包人及监理人核定的数量为准。

④在工程未完成移交前,若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偷盗等引起现场设施设备等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明确考虑。

1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承包人进场后**日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天内给予批复。

(12)治安保卫

8.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8.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第一次工地例会后**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 天内给予批复。

(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准确提供。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为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无偿提供至少三间且单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现场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具体数量、标准由发包人确认),搭建地点和分隔由发包人指定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验收移交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上、地下管(杆)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临时保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永久保护方案,需报监理及甲方审批同意后实施,费用据实结算。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另行协商确定。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执行,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协议书的签约合同价中

(8)工程建设过程中现场的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扬尘治理、临时设施、智慧工地等应达到建设部建办【2005】**号、成城发【2012】**号、成建委【2016】**号、成建委【2017】**号、成建委【2017】**号、成高规建【2012】**号、成高规建【2015】**号、成住建〔2019〕**号等相关配套文件和高新区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规定。建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滞留在施工现场,应随产生随清运,并符合高新区环境卫生保护有关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负责将工程移交至发包人指定的管理单位或用户,发包人配合;

b.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c.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全权负责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天

3.3 承包人人员

3.3.1安全工程师姓名:

3.3.2安全员姓名:

3.3.3工长姓名:

3.3.6技术负责人姓名:

3.5 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施工单位另行确定。本工程分包工程是否实施由发包人最终确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详见3.1条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3.7.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元(中标价-暂列金额)的10%,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交到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或以符合发包人要求的保函形式(******公司出具,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收取提交。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个工作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收到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当日止1000元/天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 30 日仍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7.2履约保证金通过承包人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或退还(无息)。

3.7.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通过承包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1、以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累计产值达到合同金额的60%时,退还至履约保证金的60%;(无息)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审计后,退还至履约保证金的100%。(无息)

通过以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保函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效期届满保函自有效期届满或发包人提前终止保函之日起失效。若本工程在保函原有效期内未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须无条件续保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关续保费用;若未续保的,******处罚。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全部施工内容的监理以及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配合。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全面控制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3.1条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安全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如涉及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等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并及时报告发包人确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确定的事项: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5.1.1.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需具备完整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向监理单位提供该货物的质量证明文件。

5.1.1.2承包人应主动配合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安装。

5.1.1.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一致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2.2.******处理

5.1.1.4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1.1.4.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第一次工地例会后**日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日内。

  5.1.1.5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5.1.2检测质量要求:

5.1.2.1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号)、《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7]**号)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高规土建[2019]**号)等文件精神,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5.1.2.2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二、附件七、附件八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三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投标文件中所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致,且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须报监理及发包人进行审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开工前15个日历天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在开工前3个日历天内确认并报发包人备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至用地红线边缘的主要出入口临时道路。

(4)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另行通知。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行通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按要求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不得提出索赔,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日内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开工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后**日内提供书面资料。

7.4.2******网的要求: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核并保护,******网测设工作。

7.4.3******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测设工作完成后**日内。

7.4.4原始地貌测绘

7.4.4.1发包人提供现场原始地貌测绘资料期限:开工前**日内提供。

7.4.4.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现场原始地貌测绘资料**日内,由承包人对现场进行复核,复核后与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地貌测绘数据差异较大的,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复测,复测资料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且复核后的现场即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此后场地内地貌情况变化(如外来弃土、场内土石方盗采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导致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详见3.1条第10条(工程的维护及监管条例)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承包人必须在工期(下达开工令后**日历天)内完成本工程,若承包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完成本工程,总工期每推迟1个日历天按以下约定收取违约金(现金):

(1)合同金额小于1亿元的按5000元/天收取违约金;

(2)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1亿且小于10亿元的按10000元/天收取违约金;

(3)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10亿元的按20000元/天收取违约金;

节点工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等要求的节点工期组织施工,若承包人未能满足节点工期要求,每推迟1个日历天数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现金):

(1)合同金额小于1亿元的按2000元/天收取违约金;

(2)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1亿且小于10亿元的按5000元/天收取违约金;

(3)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10亿元的按10000元/天收取违约金;

******处罚。

如工期延误超过二十个日历天时,发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双方的施工合同,并同时发出要求承包人退场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发出**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全面退场,不得以要求对已完工程办理结算、民工工资及诉讼等为由拒绝或延迟退场,否则发包人将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强制承包人退场。

工期是否延误以发包人评定为准。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另行协商

7.8.6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通用合同条款中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另行协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发包人不承担提前竣工的相关增加费用。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材料在采购前应将样品送发包人,经发包人认可并封样后方可进行采购,承包人应将可能发生的费用综合考虑,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8.2.2对于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的材料,承包人在实施采购前,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为保证工程效果统一及后期维护管理需要,发包人可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选定品牌由承包人进行采购;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以外的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在实施采购前,必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以上两种情况中标所报单价均不调整。若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品牌,须更换为“同等档次”的材料品牌,在采购前2个月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8.2.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主动配合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安装、检测合格的成品或半成品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清退原材料、******处理,并承担不合格检测费用、复检费用和工程返工费用等全部损失;未经发包人进行确认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项目,否则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2.4若承包人对发包人做出的材料质量认定意见持有异议,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双方认可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双方另行协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发包人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发包人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符合发包人要求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由于发包人所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或项目特征不符导致新增项目的,其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已有的低综合单价计算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参照类似的最低综合单价加替换材料的价差调整计算;其中,“类似于此工程项”是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中除主要材料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费均相同的项。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的综合单价,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组成综合单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调整计算,其中采用中标材料价格及认质核价的材料价不参与下浮。

新增项目的材料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的,按承包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

(2)属于新增材料的,按施工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信息价执行;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

10.4.1.4“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中的“******处理与边坡支护”等的施工方案需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通过后施工方案相应的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中标总价;若超过其中标总价,则调整后的总价按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调整,并按高新区及发包人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方能实施。

10.4.1.5新增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新增项目材料的消耗量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以**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为准

10.4.1.6若取消某工程项目,则该项目的价款不予支付。

10.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的中标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10.4.3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通过汇总计算的合价出现计算错误,则竣工结算时以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单价或合价的修正。

(1)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同一材料价格不一致时,竣工结算时以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单价或合价的修正。如《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或《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有未填写材料单价的材料,******处理,但由此项材料组成的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仍应按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完成。

(2)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同一项目综合单价不一致时,竣工结算时以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单价或合价的修正。

(3)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与其明细合计不一致时,竣工结算时以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单价或合价的修正。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有未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处理,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仍应按发包人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完成。

(4)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费率与按此费率计算的合价不一致时,竣工结算时以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进行费率或合价的修正。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中第2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中第1 种方式确定。

10.7.4暂估价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本工程无暂估材料、工程设备。

10.7.5专业工程暂估价: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填报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为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暂列并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是否动用。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列金额填报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10.9计日工

承包人投标时对计日工不做报价,施工过程中发生零星工作项目用工时,计日工单价按照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公布的零星工作项目的单价标准作为竣工结算单价。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采用第3种方式:******本工程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为3%。风险系数内的可调价材料价格涨跌一律不调整。

1可调价材料调价方法:

(1)本工程可调价材料(除铜芯电缆、电线中的铜、成品钢结构及现场加工拼装钢结构中的钢材)调价方法采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本工程可调价材料(除铜芯电线、电缆中的铜)基准单价采用成都市2021年《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成都市9月份(10期)下半月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以及“成都市9月份(10期)下半月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格”;

铜芯电线、******网(www.shmet.com)公布的20219月平均价。上述材料基准单价均为不含税价格。

承包人已标价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可调价材料价格低于基准单价:

a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幅度值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增。施工当月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月可调价材料的信息单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b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幅度值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减。施工当月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施工当月可调价材料的信息单价。

承包人已标价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可调价材料价格高于基准单价:
   
a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幅度值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增。施工当月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月可调价材料的信息单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b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幅度值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减。施工当月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施工当月可调价材料的信息单价。

3承包人已标价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可调价材料价格等于基准单价:

a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幅度值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增。施工当月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月可调价材料的信息单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b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风险系数幅度值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减。施工当月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施工当月可调价材料的信息单价。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PC构件)中的钢筋与混凝土为可调价材料,材料价格调整方式按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即:

深化设计后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PC构件)的砼用量应根据构件图算量进行调整。PC构件的混凝土调整金额=深化设计后PC构件计算体积×混凝土单价调增(减)值;

深化设计后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PC构件)的钢筋用量不同时应根据构件图算量进行调整。但总体钢筋含量不得高于《工程造价信息》“PC构件基础价格”中的钢筋含量,超过部分不予计算。PC构件的钢筋调整金额=深化设计后PC构件钢筋计算重量×钢筋单价调增(减)值。

3铜芯电缆、电线中的铜按以下方法进行调价:

铜芯电缆、电线中的铜材料单价调增值=铜芯电缆、电线中的铜的重量×(施工当月铜的月市场价格-铜的基准单价×103%);

铜芯电缆、电线中的铜材料单价调减值=铜芯电缆、电线中的铜的重量×(铜的基准单价×97%-施工当月铜的月市场价格);

 其中,铜芯电缆、电线中的铜的计量单位换算方式为:铜芯电缆、电线中的铜的重量=电缆(线)铜导体截面积×单位长度×铜材密度。

4)成品钢结构及现场加工拼装钢结构中的钢材按以下方法进行调价:

成品钢结构及现场加工拼装钢结构中的钢材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月钢材(综合)的信息价-钢材(综合)的基准单价×103%

成品钢结构及现场加工拼装钢结构中的钢材材料单价调减值=钢材(综合)的基准单价×97%-施工当月钢材(综合)的信息价;

其中,钢材(综合)是指H型钢(Q235B ),信息价为区间价的按算数平均值计算。

2可调价材料消耗量:

材料的消耗量按投标人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高于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高于定额耗量,则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执行。

3可调价材料其他说明:

①可调价材料调整的时间按验收记录的时间进行调整。

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基准单价应与信息价一致,不一致的按信息价。

3可调价材料的基准单价优先选用《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不含税市场综合价”,如没有“不含税市场综合价”,选用“信息价(不含税)”。

基准单价为区间价的,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

4可调价材料范围:******

本工程可调价材料范围按下表执行: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备注

1

钢材

型材(不含桥架、脚手架钢材、摊销卡具和支撑钢材)

t

适用于成品钢结构及现场加工拼装钢结构中的钢材调差

钢筋综合

t

适用于现浇、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PC构件)中的钢筋、商品砼调差

2

商品砼

各种强度等级

m3

3

页岩实心砖

综合

千匹


4

烧结空心砖

综合

m3


5

页岩多孔砖

综合

千匹


6

烧结自保温砖

综合

m3


7

综合

m3


8

碎石、砾石、连砂石

综合

m3


9

水泥

综合

kg


10

汽油、柴油

各种标号

kg/L


11

预拌砂浆

各种强度等级

t


12

热镀锌钢管

各种规格

t


13

铜芯电线、电缆中的铜

各种规格

t

仅调整电线电缆中铜材价格,其它绝缘材料、保护层材料、电线、电缆加工制作费用不做调整。弱电工程、消防电工程中的电线电缆不在此次调价范围内。

本工程涉及的除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外的材料价格均为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其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风险。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政策性调整

本工程人工费调整基期为**年**月**日,调整幅度及单价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川建价发〔2021〕**号)。

11.2.1.1自本工程政策性调整基期至工程竣工时,若行政主管部门未再发布新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则对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费用不作任何调整。

11.2.1.2自本工程政策性调整基期至工程竣工时,若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新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则对相应费用进行调整;如在本工程政策性调整基期至工程竣工期间多次发布新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则相应费用应分段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相应费用=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费用+相应定额费×政策性调整幅度差值(其中,“相应定额费”界定为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所对应定额费,但不含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项目及余方弃置的定额费)。

11.2.1.3建筑安装工程的材料调价、政策性调整分别于主体封顶、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配套工程的材料价格调整、政策性调整均在竣工结算办理时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暂停**年以上的,可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材料调价、政策性调整。

11.3规费、措施费的调整因素及方法

11.3.1规费:本工程规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承包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规费金额填报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本工程规费竣工结算时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1)竣工结算时规费=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承包人企业资质对应的规费费率。

(2)规费费率按照**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为准。

(3)本工程全部土石方项目的规费在竣工结算时,其取费基础(即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施工方式按机械施工,回填砂砾石均按天然级配砂砾石重新调整,并且,土方外运、建渣外运项目的定额人工费不作为规费的取费基础。

(4)本工程PC构件项目的规费在竣工结算时,其计取基础(即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按成品构件重新计算。

11.3.2总价措施项目: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措施项目,填报各总价措施项目的费率或金额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11.3.2.1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工程总价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为竞争性费用,承包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进行填报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竣工结算时应根据《******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号)、《******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号)以及**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基础(即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以审计单位审定的金额为准。

本工程全部土石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竣工结算时,其取费基础(即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施工方式按机械施工,回填砂砾石均按天然级配砂砾石重新调整,并且,土方外运、建渣外运项目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均不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基础。

本工程PC构件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竣工结算时,其计取基础(即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按成品构件重新计算。

签订《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时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暂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计取

若现场施工围挡已实施的,此部分围挡费用需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结算价中予以扣除。后期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成都市及高新区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搭设施工围挡的,亦不增加费用。承包人已自行踏勘现场,综合考虑以上风险因素综合报价。

11.3.2.2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填报费率和金额,中标后费率不予调整。

11.3.2.3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填报费用,在中标后均包干使用。

11.3.2.4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施工中临时停电问题,若遇临时停电,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备用电源,不得因停电而延误工期,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措施费中考虑该部分费用,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11.4本工程无总承包服务费。

11.5以下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11.5.1由于承包人没理解设计意图,超出设计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11.5.2因季节性的大雨,大雾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

11.5.3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

11.5.4因承包人施工措施或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定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返工的项目。

11.5.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费率或合价的项,承包人都应填入综合单价、费率或合价,并进行汇总计算。对于没有填入综合单价、费率或合价的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的综合单价、费率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综合单价、费率或合价的项目的工作内容,但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11.5.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11.5.7发包人保留取消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某些项目的权利。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此风险因素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或价款调整

11.5.8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若因承包人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经济和工期索赔,发包人将予以拒绝。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款=合同暂定价(中标价)+调整价。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预付款:(中标价-暂列金)的10%,并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分3次等额扣回。农民工工资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号令)和《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依法缴纳民工保证金和民工综合保险费。

12.2.2 预付款担保

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向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签署的)上月月进度报表。合同价款中的工程量调整值按最终审计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之差进行调整。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1.1工程进度付款

12.4.1.1.1进度款申报:承包人应在申报进度款每月**日前向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的《形象进度确认单》、《形象进度计量支付申报表》及承包人编制的《月进度产值预算书(申报)》、工程量计算底稿等相关资料;

12.4.1.1.2进度款审核:造价咨询单位于当月**日前出具《月进度审核报告(咨询)》;

12.4.1.1.3进度款审批:发包人于每月**日前完成《进度款审批表》会签手续;

12.4.1.1.4进度款支付:①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经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甲方审批后的次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已完工程为上月**日至上月月末止完成的工程量)造价的 65%;②施工进度达到形象进度节点要求,出具节点审核报告,支付至节点审核报告金额的70%;节点要求:(节点1:主体封顶或已完产值达到合同金额30%;节点2:外立面装饰完成或已完产值达到合同金额70%;③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报送审计后支付至经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竣工结算审核金额的80%;④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3%作为质保金。;

xx年**月进度款支付示例:(依此类推)


流程名称

工程进度

进度款申报

进度款审核

进度款审批

进度款支付

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月

工程进度

承包人提交**月

进度款申报资料

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月进度审核报告(咨询)》

发包人完成《进度款审批表》会签手续

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65%的进度款。

工作时间

xx年**月**日

~**月**日

xx年**月**日前

xx年**月**日前

xx年**月**日前

xx年**月

(2)特别说明:

a、如涉及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签证,需完善备案或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及计量。

b、如涉及减少费用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签证,承包人应在发生前完善相关资料。如资料未按发包人要求完善,发包人有权在当月进度款支付时扣减支付比例5%,如资料在下月规定时间内仍未按发包人要求完善,扣减比例递增。

c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已完工程价款与二次清标金额的比例分摊计算计入工程进度款。

d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至承包人,承包人按照《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号令)和《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号)等相关规定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民工工资专用帐户。

e、承包人先行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本合同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承包人未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支付条件不成就。

f、合同签订后第一次支付款项时,承包人须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履约担保复印件或收据,若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向承包人支付款项,且由发包人合同执行部门向承包人按逾期/天开具违约金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详见12.4.1条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详见12.4.1条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详见12.4.1条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详见12.4.1条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详见12.4.1条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6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天内,竣工图一式捌套。

13.2.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签订合同时按发包人要求明确。

14. 竣工结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指派合同约定的具有执业资格证的造价工程师完成该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造价工程师,若违反,每次收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发包人有权每次收取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

2承包人按审计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以诚信的态度报送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书后,需主动与发包人共同核对竣工资料、所有结算项目的相关依据、核对工程量及对应结算单价,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送审工作;

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应授权合同约定的造价工程师完成,该造价工程师须全程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核对过程的结果签字确认,不得因更换造价工程师而否定核对结果,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1 结算价款支付时先扣除已支付的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2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7%。

3 剩余3%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4 承包人取得审计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按发包人的规定流程完成《工程(设备)价款结算单》审核办理工作。

本工程以综合单价按实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工程量以审计结果为准。

成品钢结构及现场加工拼装钢结构工程量应根据构件图算量进行调整。

14.5结算依据:

14.5.1施工合同、协议书;

14.5.2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14.5.3承包人经核定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未持有经核定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承包人,规费标准有幅度的,均按下限计取);

14.5.4零星工作项目用工人工单价按照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公布的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标准作为结算人工单价;

14.5.5 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加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证章);

14.5.6 施工图;

14.5.7 承发包双方、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

14.5.8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14.5.9 设计变更单(需有编号);

14.5.10 现场签证单(需有编号);

14.5.11 材料(设备)核价单(需有编号);

14.5.12 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14.5.1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4.6承包人应按成高审【2008】**号文要求,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完成后**天内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14.7审计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14.7.1 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审计人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真实可靠的结算资料。

14.7.2 审计过程中承包人需配合审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

14.7.3委托的审计单位出具核对的成果后,需承包人予以确认的,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导致审计结果出具时间拖延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4.7.4 由于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原因造成结算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正式催告函件14个日历天后,承包人仍未响应,发包人可按照审计单位单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确定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经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息退还质保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2.1承包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更换结算委托人,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2万元/人次;

16.2.2.2承包人若不按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规定选用材料或设备,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返工,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收取承包人工程合同价款的1000元~1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品牌、产地变化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应在使用一周前报告发包人且说明必须变化的原因,同时应确保变化后的材料或设备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更换,若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而擅自改变材料或设备品牌产地的,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缴纳1000元~10万元的违约金,且先交违约金后付进度款。

16.2.2.3承包人若对发包人认质核价的主要材料的价格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认质核价单后10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按此价格进入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若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核定价格购买到此材料,发包人将此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该种材料改为由发包人供货,同时发包人收取该项材料20%的手续费,货款及手续费将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回。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2.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环境保护、智慧工地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打围施工、减少噪声、夜间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集装、密封运输、污水排放、智慧工地建设等相关措施。******处的、或被新闻媒体报道的,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20000元~50000元的违约金。

16.2.2.5 打围施工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关于工地打围施工的相关要求,按照发包人审核确定的方案和发包人要求组织实施。若不满足发包人标准、不按发包人确定的方案施工,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打围施工,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2.6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单位)检查提出质量安全文明隐患或问题,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延期不回复的,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2000元~20000元违约金。

16.2.2.7承包人未履行地下(上)管线保护审批手续、或不按照报批方案野蛮施工、或损坏相关管线的、或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5000元~50000元违约金;

16.2.2.8承包人垂直运输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检查提出“五限位、三保险”等隐患、或有人为断接现象、或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时,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5000元~50000元违约金;

16.2.2.9承包人实施过程中,不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的、或应该制作样板间(段)而未制作的、或未按照确定的样板间(段)施工的,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5000元~50000元违约金。

16.2.2.10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单位)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有典型违约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典型问题,或进行质量和安全综合评比为质量较差工程、落后工地的,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10000元~50000元违约金。

16.2.2.11承包人忽视质量安全管理、或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文明隐患或问题、或相关责任单位弄虚作假、或出现较严重的渗漏、开裂、道路下沉等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20000元~50000元违约金。

16.2.2.12项目建设期间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屡次约谈无效的,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5000元~50000元违约金,并将上报主管部门建议予以扣减承包人信用得分。

16.2.2.13项目管理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社会投诉,则视为违约,每发生一起投诉,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2000元~20000元违约金。

16.2.2.14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并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毕。如发包人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后24小时内未到现场或未按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毕的,发包人将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是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维修费用以发包人认定为准。

16.2.2.15承包人应如实编制竣工图,如有弄虚作假或与现场不符的,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向承包人收取10000元~100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16.2.2.16承包人应如实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含进度款资料、工程阶段性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如经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或审计单位审计审减额超过5%(含5%),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审减额的6%的审计费用,并在支付结算价款中扣除。

16.2.2.17承包人应对本单位成品及周边出入口成品采取保护措施,如发现有破坏成品的情况,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16.2.2.18严禁出现废料乱堆乱洒现象,******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16.2.2.19承包人须保证做好民工工资、分包工程款及供应商支付工作,若支付不及时引发群体事件,扰乱发包人工作秩序,或影响项目正常使用的,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次—100000元/次,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此引发诉讼、仲裁等案件的,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10000元/次—100000元/次,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费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可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含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6.2.2.20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若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至合格为止,且视情节的轻重收取承包人违约金(详21.3条)。承包人应自费返修到经质检、监理、发包人认定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16.2.2.21上述违约金承包人应及时交纳,否则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6.2.2.2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

(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不得以执行项目经理等替代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20万元,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2)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投标时的项目主要管理成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若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成员,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10万元/人次,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3)若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主要管理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须在报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此种情况不收取违约金。

(4)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主要管理成员无故或请假理由不充分,未取得发包方同意而不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相关会议或检查、或不在项目现场,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违约金1000~10000元/人次。

(5)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主要管理成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更换。

16.2.2.22绿化工程管养期,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养护时间制定详细养护工作实施计划上报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实施,养护工作实施计划应包括:1、固定的养护管理人员、工人、材料、养护机具数量等;2、除草、修剪、施肥、杀虫、浇水、松土等常规园林绿化日常工作开展计划;3、出现死亡树木、灌木、草坪应及时更换、处理,确保现场景观效果。如承包人未按照要求开展管养工作导致现场植物死亡,影响景观效果的,发包人有权按2000元~20000元/******处罚。

16.2.2.23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混合料、设施设备、已完成工程半成品和成品实施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退场或返工整改,并承担不合格材料试验检测费、重复试验检测费、工程返工费等全部损失。其中原材料检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10,000元/次违约金。其他检测不合格情况,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20,000元/次违约金;承包人对质量检测弄虚作假的、或干扰现场抽样取样的、或检测不合格且现场未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50,000元/次违约金。若因质量检测造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收取承包人100,000元/次违约金。

16.2.2.2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节点工期滞后,发包人有权按5000元/天收取违约金(现金)。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18.1.2承包人投保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8.3.1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是否投保,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支付。

18.3.2******厅转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办发[2012]**号文)规定为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另行结算,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天内必须交纳此项保险费用,由于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院起诉。

21、其他约定

21.1在施工过程中若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不继续履行合同中主要条款且中断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21.2本工程销项增值税率为9%;工程在市区时的综合附加税税率为0.313%

21.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21.3.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处罚10000元~100000元;

21.3.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100000元~200000元;

21.3.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处罚200000元以上。

21.3.4根据成高委办[2009]**号《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贯彻就业优先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本工程应提供不低于60%的岗位,用于解决成都市内人员的就业,并按规定购买保险,其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另行结算。

21.4本合同项下(含附件)******处罚或其他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含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1.5承包人的所有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报发包人备案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21.6承包人办理民工保证金:

①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成都高新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成高清发【2012】**号)相关规定

②承包人应按高新区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完善民工工资联合担保事宜。

③在蓉承建工程未满五年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和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1.7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号令)和《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号)的相关规定,如因承包人不履行文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8根据《******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成城发〔2012〕**号)的规定,**年**月**日起,必须使用符合新技术标准的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运渣车运输建筑垃圾,承包人必须按照该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部门颁布新规,则按新规定执行。承包人踏勘现场后,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堆场费,外弃运距。中标后不得因此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或另行签证,******处罚而影响工期,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处罚。

21.9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承包人应及时、完整、准确的办理竣工工程资料归档事宜,否则将不予办理结算。承包人应按城建档案馆和发包人的要求(具体参见发包人提供的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肆套完整的竣工工程资料(其中原件二套,复印件二套),其中一套由承包人送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另叁套由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工程资料送成都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事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竣工工程资料须符合城建档案馆和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规定。

21.10其他需说明问题

21.10.1一般说明

21.10.1.1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迎检迎接视察,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2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对接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3按发包人要求打样或做样板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4承包人需考虑完成本工程竣工备案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工作,备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向相关部门缴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5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应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含供电部门)并办理相应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6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区对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为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日历天内必须交纳此项保险费用,因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办理开工手续,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处罚。

21.10.1.7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区对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定,在新招用劳动力中提供相应比例的岗位,用于解决本地人员的就业并为其购买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8本工程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实施,否则承包人将无条件进行整改,直到满足发包人、设计单位的要求,承包人应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中标后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21.10.1.9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给出的“综合单价”与承包人自身计算出的“综合单价”不一致,请承包人综合考虑其差异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安全文明施工

21.10.2.1安全文明施工应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外,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及改、扩建项目)还应按《******局 ******局 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建设项目“绿色智慧工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成高生环城发〔2021〕**号)的规定执行,其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因素并综合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2.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采用新技术标准的自动软篷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运渣车运输建筑垃圾。承包人应该踏勘现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堆场费及外弃运距等因素,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处罚而影响工期,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处罚。

21.10.2.3施工期间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及发包人要求进行一次或多次施工打围的,打围施工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关于工地打围施工的相关要求和发包人的统一标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打围费用增加的风险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2.4若现场施工围挡已实施的,此部分围挡费用须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后期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搭设施工围挡的,也不增加费用。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2.5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板房等临时设施场地,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2.6施工期间的施工场地内的清扫的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因素并综合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2.7签订《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时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暂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计取。

21.10.3措施项目

21.10.3.1以下总价措施项在中标后均包干使用,包干费用只作为税金的计算基础,施工期间发生人工(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新的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机械、材料涨跌幅均不做调整:

(1)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入费:临时用水接入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含水源接入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如果现场打井解决,该项措施费应包含打井工程和供配水设施设置的费用及相关手续费用、责任),用水及维护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足额缴纳费用,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负担;临时用电接入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含接入、增容、补偿等所有费用,产生的施工用电配电材料、设备设施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用电及维护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足额缴纳费用,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滞纳金、罚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报价(******局等单位所有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的相关手续费用)。相关供电手续费由承包******局直接支付、退还,在施工期间保证金产生的利息综合考虑在报价中不另行支付,且不得因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变更等原因进行费用调整。******局的审批,满足施工现场用电要求。

(2)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在工程验收移交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3)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承包人须结合现场实际特殊情况自行考虑。

(4)非夜间施工增加费: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含旋挖机、摊铺机、压路机、塔吊基础、施工电梯基础、含多次进出场等,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包括不限于施工机具的进出场及垂直运输的机械的基础(含桩基)、基础挖填土方、垫层、基础砼、基础钢筋、模板综合、螺栓、附着、预埋件、基础拆除、建渣清理、外运、堆场、残值回收等所有费用

(6)措施钢筋费:预制构件的吊钩、现浇钢筋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衬铁、伸出预制构件的锚固钢筋、模板固定和支撑所采取相应措施(如采用对拉螺杆、拉片等)而发生的费用等已经包含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做调整。

(7)施工降水台班费: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此项目中标后包干使用

(8)安装工程派生费:由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此项目中标后包干使用。

(9)承包人认为应计取的其他措施:在竣工验收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1.10.3.2中标后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出调整性意见而得到另外的支付。

21.10.3.3若发包人给出但承包人未报价的总价措施项目,发包人视为该项总价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3.4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施工中临时停电问题,若遇临时停电,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备用电源,不得因停电而延误工期,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措施费中考虑该部分费用,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3.5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规范、施工范围及施工工期编制施工排水、降水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认可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拆除后的残值回收等均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1.10.3.6施工临时用电所产生的运输、调试、维修、维护、******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所报投标报价中。

21.10.3.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情况,可能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与红线外配套道路施工交叉重叠问题,因承包人施工车辆碾压导致道路及设施破坏,承包人应予以恢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所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3.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临时占道的情况,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所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3.9承包人应提前踏勘现场,综合考虑已建配套道路地上地下管(杆)线、树木及其他既有设备设施对工程实施带来的干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所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4材料设备

21.10.4.1本工程砼全部采用商品砼,商品砼的综合单价中包含泵送(包括地泵及汽车泵)费用及泵送电费,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商品砼(含防水砼)的骨料种类及规格,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无论承包人采用碎石或是砾石混凝土,材料调差时均以碎石砼计算出的基准单价并以施工当月碎石砼的信息单价进行调价。

21.10.4.2本工程水泥砂浆及混合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21.10.4.3本工程所采用的各种面层、基层材料质量等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的环保要求。工程所用的材料(包括面层、基层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1.10.4.4材料在采购前应将样品送发包人,经发包人认可并封样后方可进行采购,承包人应将可能发生的费用综合考虑,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4.5本工程所有涉及成品构件,承包人在实施采购前,必须报发包人选定后方能采购。

21.10.4.6对于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的材料,承包人在实施采购前,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为保证工程效果统一及后期维护管理需要,发包人可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选定品牌由承包人进行采购;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以外的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在实施采购前,必须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以上两种情况中标所报单价均不调整。若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品牌,须更换为“同等档次”的材料品牌,在采购前2个月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

21.10.5土石方

21.10.5.1挖土石方、沟槽、基坑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四川省相关文件(包括川建造价发〔2013〕**号)、**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竣工结算时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计算。

21.10.5.2土石方工程包含土石方的挖方、填方、场内土方平衡、调配运输(发包人有权指定取、弃土石地点,同时满足发包人对土方整体平衡的要求)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5.3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土石方项目的挖土石方式等已综合考虑,在施工中无论施工方案、挖土石方式、运输方式发生怎样的变化,均不调整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21.10.5.4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开挖范围内的砂、卵石层以及砂、卵石的再利用以及残值回收等,竣工结算时不论砂、卵石工程量增减,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5.5挖土石方项目包含了地下及地上障碍物的(含土、砂、石、砖石、淤泥、流砂、孤石、零星砼、钢筋砼及建渣等)拆除,杂草、废弃的苗木、树兜等杂物清除外运,场平等工作内容,实际施工中不论地下及地上障碍工程量发生多大的变化,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5.6基坑回填或开挖时须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回填或开挖至设计标高,严禁超填或超挖。回填或开挖前,原地面标高经现场相关方测量确定或由发包人委托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确定,承包人须无条件认可该测定的原地面标高;回填或开挖后,基坑底标高以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签字认可的验槽记录或由发包人委托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若承包人超填或超挖,对超填或超挖部分不予计量,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超填部分由承包人无偿清运出场地;超挖对地基构成隐患的,******处理产生的所有费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1.10.5.7挖一般土、石方由原始地貌直接挖至设计基底标高,且挖方量按天然密实度体积进行计算。回填工程量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压实回填工程量进行计算。

21.10.6******处理

21.10.6.1******局部需要换填的,由承包人实施。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执行,工程量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发生换填工程量计算。

21.10.6.2连砂石回填工程量,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回填工程量计算。

21.10.7房建

21.10.7.1满堂基础(含柱下墩)和垫层模板不计算施工中分格浇注的模板工程量,无论施工中采用砖胎模板(含抹灰)或其他形式的模板,其工程量计入建筑工程相应各砼构件模板清单工程量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原则上模板不得进行水平流水作业周转,地下室及所有楼栋全面施工,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7.2如采用清水模板的,砼面平整度必须达到验收标准验收规范要求的相关装饰做法需求的平整度。若施工中平整度达不到验收规范中的合格标准,承包人自行考虑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剔打、修补、局部砂浆找平或抹灰,并承担相关费用,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7.3地下室外剪力墙穿墙螺杆或拉片要求必须带止水环,除设计要求的预留预埋外,不得有因使用对拉螺栓或采取其他施工措施而产生的预留孔洞(对拉螺栓不允许取下)。若设计需要预留孔洞时承包人应采取相应防水措施防止因预留孔洞而产生漏水,承包人应在充分考虑其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无论实际施工中采用何种措施,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若未按本要求施工,设有预留孔洞,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10.7.4******处(如柱、梁、墙、板、后浇带、加强带等)、******网、******网或其它措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7.5梁(板)竣工结算时,对进入梁板内的同墙柱强度等级的砼,仍按梁板图纸说明中梁板砼强度等级计量,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21.10.7.6管道井在管道安装完毕后,用同楼层板相同强度等级(或高一等级)的细石混凝土后浇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有梁板(包括模板安拆)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此项产生的价差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不另单独计取此部分的差价费用。

21.10.7.7本工程地下室顶板(室外部分)、楼地面、屋面部分、满堂基础垫层、自行车坡道及汽车坡道垫层上直接在现浇砼上原浆收平(或拉毛),所需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如达不到该要求,承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7.8承包人各类专项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增加的各种工程量、措施以及完成该项工程的所有其他相关工作相应费用以及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费,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如楼梯踏步水平部分模板,集水坑底部水平模板,构造柱施工漏斗砼等)。

21.10.7.9凸出的线条模板增加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8钢筋

21.10.8.1所有钢筋的施工搭接量及施工搭接区的箍筋加密工程量不计算在清单工程量中,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8.2钢筋工程中钢筋的连接方式必须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不论采用绑扎搭接、焊接、机械连接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8.3构造柱及墙体拉接筋、现浇圈梁、现浇过梁、******处、装饰后浇柱等一切与主体结构相连的钢筋,承包人无论采用植筋、预留、预埋、焊接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9钢结构

21.10.9.1承包人投标时应充分考虑钢结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风险与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钢结构深化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0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PC构件)

21.10.10.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PC构件)清单项目包含了深化设计、构件到场、施工现场构件卸车及堆放、保管以及现场施工等所有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其中,构件到场费包括钢筋、预埋件(含吊装预埋件,套筒预埋除外)、混凝土、保温、保温连接件、成品制作费、模板费、预埋管线、运输费、上下车费、施工现场堆放费、包装费及构件生产厂家的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不含税)。

21.10.10.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PC构件)清单项目,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因二次深化设计导致的钢筋含量发生变化时,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0.3本工程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时,不论采用何种模板及相应支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钢支撑、满堂脚手架及相应构件所产生的模板等),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1防水

21.10.11.1所有卷材防水底油、嵌缝、******处理、接缝搭接、附加层等工程量不另行计算,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无论投标报价或实施过程中是否增加该部分的费用,施工质量均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1.2******处理、嵌缝、******处理、接缝搭接、阴阳角加厚及附加层和收边等工程量均不另行计算,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无论投标报价或实施过程中是否增加该部分的费用,施工质量均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装饰装修

21.10.12.1装饰工程施工必须满足消防验收标准,承包人充分考虑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2各种装饰材料的颜色最终以发包人、设计单位认可的颜色为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其各种颜色的价格,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3无论施工图纸及清单是否提出装饰工程的收边、收口,承包人均应按验收使用的需要及自身的施工经验进行必要的收边、收口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4涂料面层不包括抹灰项目内容,抹灰项目单独执行清单项目;油漆、涂料面层按内外墙分项,其他部位或构件的油漆、涂料面层应执行清单所列相应项目;涂料的综合单价中含色带,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5******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含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6块料装饰面层项目含块料结合层及块料铺贴的全部内容以及可能发生的预拼、对色、选色、磨边、倒角、开(拉)槽、勾缝、切割、钻孔、挖缺、弯弧、造型、拼花、打磨、防水、酸洗、******处理的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7玻璃材料施工应将可能发生的切割、磨边、钻孔、******处理的费用含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8石材面层还应含刷专用防污防渗剂的费用含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9承包人应综合考虑超厚石材(厚度5cm以上)施工难易程度及材料的损耗、切割、磨边、倒角等因素,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10不同颜色、不同石材的组合及拼装、不同比例的间拼等形式应满足设计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11弧形材料需经厂家特殊加工完成的,承包人应充分综合考虑弧形材料的施工难易程度及材料的损耗、切割、磨边、倒角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12木作工作(含木龙骨、木基层、木面层等)应按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做防潮、防腐、防蛀、******处理,且必须满足消防验证标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2.13******处理效果,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所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3门窗

21.10.13.1各种门、窗其综合单价均含制作、运输、安装以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要求的门锁、门碰等五金材料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3.2防火门综合单价均含防火拉手、防火合页、防火玻璃、防火锁等防火五金材料费用,且五金及配件满足验收规范要求,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3.3门窗框扇面板的颜色变化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其各种颜色的价格,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3.4防火门必须满足国家标准、招标技术要求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特别是消防部门)验收要求,并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应设置的门碰、门锁、防火闭门器、防火顺序器、及防火五金配件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4安装

21.10.14.1管道施工应配合主体施工及装配式工业化的留洞、打洞、开槽、打槽、留槽及其封堵、修补等,并含在相应管道安装项目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若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预留孔洞,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要求开设孔洞,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10.14.2各类杆件、设备、电力电缆等材料及设备的现场搬运、吊装,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5.电气

21.10.15.1电气线缆敷设(控制电缆、电力电缆等)项目不论何种敷设方式(穿管、桥架、地沟、井道敷设等),包含了揭(盖)盖板(包含沟盖板和桥架盖板)、电缆防护、电缆防火涂料、电缆实验、剥皮等工作内容,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2电气配管项目包含了支架制作、安装、接地(含跨接线)等工作内容,以及转线盒、外墙保温需增加的接线盒等的安装及材料,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3电缆保护管清单项目综合考虑其连接方式、埋设深度、埋设方式等内容,包含了防腐、封头、土方、基础等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及相关规范实施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4管线(包括电缆桥架等)穿楼板、墙体、管井等一切需要作防火封堵的部位,承包人必须按照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用合格的防火堵料封堵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5高低压配电柜包含了柜内共用接线母排制作安装,开孔、配管、盘柜防火、钢基础制安、端子板外部接线堵洞、接地装置制作、安装、测试等工作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6柴油发电机项目应满足消防、应急负荷正常运行以及环保验收要求,并包含了柴油发电机基础、安装、调试、降噪、排烟、******处理等工作内容,以及油箱(满油)及柴油、油箱油泵、输油管道、油箱通气管、蓄电池、蓄电池箱等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7防火卷帘门控制箱、控制按钮按设备自带考虑,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8所有灯具的报价中均应包含光源及其附件,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9按照规范要求必须进行防火涂层保护的设备、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标准和规范施工,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5.10设备及元器件的强制检验费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5.11所有设备中的电机等所有试运行,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5.12配电箱安装项目含箱内漏电探测及火灾监控等模块,承包人应将配电箱内模块与主机设备的兼容性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6给排水安装

21.10.16.1管道安装项目包含其所需的穿楼板、穿墙(梁)套管制作安装(刚性防水套管、柔性防水套管、人防密闭套管除外),其相应费用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套管的制作安装、防腐、刷漆、******处理、封堵措施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个为单位计算的套管长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2户内给水管道施工完毕后,每个带丝接头出水口均采用堵头封堵。堵头及带丝零件、桥型弯等所有管件含在相应的管道安装项目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3给排水管道安装项目包含了管道支架制作、安装、除锈、刷漆等工作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4给水管道按设计及规范等要求需设置的金属伸缩器的,金属伸缩器含在相应的管道安装项目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金属伸缩器的材质、设置位置及安装方式均应满足设计、施工等规范要求,金属伸缩器的工作压力应不低于安装于该管道上的管道的工作压力,其材料的选择应与投标文件所报送的阀门或管道同品牌、同工作压力。

21.10.16.5给排水管在户内外安装时的管道基础含在管道安装项目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6安装的水表均以组计算,其表前阀的安装、水表的检测包含在水表安装项目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7所有管道与阀门相连接,应满足规范、设计及使用要求,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8排水泵安装项目包含了控制箱、液位控制器、基座及支吊架制制作安装、连接软管、设备连接线缆(含防水电缆)安装调试等工作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9水箱制作安装项目包含了内外人梯制作安装、水箱与管道连接的单片法兰制作安装、排水漏斗制作安装、拉杆制作安装、避雷针制作安装,进水口、出水口、溢水口、检修口、清洗口制作、基座及支架制作安装等工作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10卫生间采用的排水方式及其排水检测的工作内容含在相应的管道安装项目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21.10.16.11卫生洁具安装所需用的存水弯等附件均应满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等的要求,并含在相应的管道安装项目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6.12******网碰头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不再另行计取。

21.10.17消防安装及维保

21.10.17.1承包人应完成整个项目的消防系统安全检测及电气系统安全检测,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7.2承包人应提供两年免费的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若承包人不具备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资格,应委托具备消防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消防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维保合同须报发包人备案。上述工作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18弱电

21.10.18.1机柜安装均含内外端子接线、接地连接、防火封堵、机柜开孔、油漆(防腐)等所有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8.2各类摄像机的安装需包含相应的支架、护罩和电源等相关配套设备,各种设备综合单价中需包含所需的金属软管,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8.3各种硬件的安装均包括本体安装及调试,自身运行所需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8.4******网络软件的安装均包括本体安装及运行所需的系统搜索、拓扑生成、流量监控及安全策略设置,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8.5弱电工程各系统中管理平台服务器项目包含服务器及配套硬件、管理平台软件及授权接口等(除清单中单独列项部分外),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8.6除清单所列系统调试、试运行外,其余所需系统调试、试运行,均包含在相应系统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8.7各系统若需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必须满足技术要求、招标图纸、相应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并通过发包人、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审查认可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9暖通

21.10.19.1风管、设备及风管阀件等安装项目包含了相应的支吊架(不含抗震支架)制作、安装、除锈、刷漆等内容,其安装、除锈、刷漆等均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9.2******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9.3通风及防排烟系统中风管与不同规格风口相连的柔性风管以及风口固定在吊顶上所需木方等,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9.4风管制作安装项目包含了弯头导流叶片的制作安装等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19.6通风空调系统管道穿楼板、梁、墙钢套管已含入管道安装项目中,其制作安装、防腐、刷漆、******处理、封堵措施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个为单位计算的套管长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0抗震支架

21.10.20.1抗震支架深化设计后必须满足设计、规范及验收要求,并通过发包人、设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查,认可后方可实施。抗震支架项目包含了所涉及的设备、材料、安装、深化设计等工作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0.2成套抗震支吊架的所有镀锌构件(含C型槽钢、连接构件、铰链、形夹等)应采用成品构件,附有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需符合抗震支架的行业标准、验收规程,并提供节点力学计算书。所有的抗震支架应确保满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确保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并通过相应的检测及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1正式用电

21.10.21.1正式送电前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线电缆、高低压变配电设备、施工用电方案的审批等均由承包人实施,除预存电费外的其他全部费用(开闭所、箱变(架空线)、进出线间隔(T接)的接入费、调试费、维护维保费、防火防爆费、在线监测费等)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1.2预存电费由承包人代缴,竣工结算时凭票实报实销。

21.10.21.3负控装置费:负控装置费由承包人代缴,竣工结算时凭票实报实销;负控装置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1.10.22总平景观绿化

21.10.22.1杆件项目包含了杆件及各类连接附件、基础与杆件的各类连接附件、柱脚包边等工作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2.2完成人(手)孔井、各类路灯基础、管道包封所使用的模板制作安装,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2.3标志板项目包含了角铝、滑动铝槽及标志板与标志杆连接附件,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2.4由其他相关单位实施预埋管、检查井等项目的查找、清理、疏通等工作内容;新旧电力浅沟的顺接,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22.5种植土回填及绿化用地的整理项目包含了可能发生的地表排水、土壤的耙细、过筛、拍实、找平、找坡、回填土的运输、废弃物的运输等工作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2.6植物栽植(移栽)项目包括了植物的采购、运输、种植时挖穴挖槽、栽植、换种植土、覆土、修剪、杀菌、施肥、筑土围、浇水、弃物外运、补种死株、竣工验收前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的成活养护及竣工后至移交管养单位前保证成活等全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2.7所有种植乔木必须是熟货且需为独生苗,所有乔木必须全冠移栽,不得截干;截支、叶量不得超过支、叶总量的1/*-*/2,且必须为实生苗。胸径(距地面1.3m)大于8㎝的乔木,承包人需经过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应用于本工程,其质量须符合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且乔木的验收必须满足工程验收规范、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2.8植物移交管养单位时间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为准,工程竣工后至移交管养单位之前的一年时间之内产生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工程竣工后至移交管养单位之前的一年时间之内,乔灌木死亡的,承包人须无条件进行补栽,达到成活,并再次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工程竣工后至移交管养单位的时间未满一年的,管养费用不扣减。工程竣工后至移交管养单位的时间超出一年的,超出部分的管养费用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协商。

21.10.22.9植物种植、植物的树型要求、树穴要求、种植基肥、种植土覆土厚度、栽植要求等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也不另行签证。

21.10.22.10绿化草皮工程量计算方式按实铺面积计算。

21.10.23质量检测

21.10.23.1.发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该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项目检测不合格的,承包人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复检合格为止,且整改和复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复检的费用按照发包人与其委托的检测机构签订的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协议执行。

21.10.23.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因内部的质量控制的需要所进行的质量检测,其检测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24看管及维护

21.10.24.1项目整体竣工,未移交:

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维护、监管工程,工程竣工后未移交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由此产生的人工工资、水电气费、材料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后未移交时间超过一年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后未移交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竣工后第13个月起产生的看护人员工资和水电气费由发包人承担,看护人员工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水电气费据实报销。看护人员每日工资执行当期《四川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定额》计日工人工单价及相应配套文件,看护人数、时限以发包人及监理核定的数量按实结算;管理人员工资费用不另行计取。看护期间产生的维护维修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21.10.24.2项目部分未竣工,未移交:

项目部分工程未竣工,承包人应负责未竣工工程的现场(围栏)清洁、卫生、成品保护、电力损耗、水费、气费、绿化存活、设施设备保养等维护工作直至移交。产生的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停工,一次性停工时限在六个月内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0.24.3在工程未完成移交前,且在承包人看护期内,若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偷盗等引起现场设施设备等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1.10.25特别注意事项

21.10.25.1试运行

包含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生产能力等进行整个项目的有负荷、无负荷等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含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动力消耗、机械使用费、运输车辆、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消耗、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参加联合试运行人员工资、专家指导费等,承包人应自行考虑,综合在报价中。

试运行时间: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天,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额外的调整或修正,试运行可以中断,试运行时间应从这些调整和修正结束后重新计算。当试运行成功地连续试运行**天时,才对设备及其部件至少进行每天24小时连续**天的运行性能检测工作。承包人应自行考虑,综合在报价中。

21.10.25.2连砂石开挖及回收利用

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和了解市场,发包人要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挖出的连砂石的价值扣回,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在基坑施工过程中须分层开挖,从原始地面往下开挖至卵石层或卵石层往下挖至非卵石层均即刻停止开挖,马上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网,******网计算连砂石工程量,连砂石价值扣回实际工程量=******网计算工程量*90%;若承包人未按要求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等现场确认,发包人以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从地勘报告显示的卵石层确定为连砂石起始标高计算连砂石工程量,连砂石价值扣回实际工程量=地勘报告计算工程量*90%;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现场确认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1.10.25.3工艺设备采购

对于本项目的工艺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须组织发包人实地考察,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采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考察周期等对项目实施的影响,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

22、全过程造价控制

本工程将实行工程造价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19】**号)、《******局、******局、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成(高规建【2012】**号)》、《******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细则(试行)(成高建【2018】**号)的要求执行。若相关部门颁布新规,则按新规定执行。

23、不平衡报价

为保证承包人承诺的投标优惠率,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80%的且工程量减少15%及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有权按该分部分项的不平衡报价的差额在结算时按以下公式扣除:

不平衡报价差额=该分部分项的控制价合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该分部分项投标价合价。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施工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曰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曰后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公司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日

 

附件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合同(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责任书)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根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           施工》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创建安全、高效、智慧化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本工程项目发包人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合同如下: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文明环境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指示精神。

4、组织相关人员(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单位)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文明环境隐患或问题。

5、对承包人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只是发包人在履行安全文明环境方面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不管发包人监控情况如何,不能代替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安全文明环保责任。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

2、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意识。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活动。各级岗位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责任制。编制、审核、审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到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4、承包人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5、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章、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消防等行为。

6、承包人的特种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接收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作业,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有关作业。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及物品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8、承包人的所有从业人员在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及安全专兼职检查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保证自身人员设备的安全,还应保证发包人员及第三方任何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的安全。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专职安全员的签字记录,******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督与管理并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质量安全部的监督与检查。三违现象必须限期整改

 

11、承包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应主动接收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

12、凡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管理与操作)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自身及对他人的伤害,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与损失)。

13、凡由于承包人在施工时造成发包人设施损坏的所有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出现的人身安全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14、发包人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如经提出后,承包人未能及时整改,发包人可责令停工直至整改完成,承包人承担由停工所造成损失及工期延误。

15、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将会对发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生活、工作、安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施工作业的时间和承包方法,应提前告知发包人,以便采取相应办法和措施进行协调解决。

16、施工区应设置安全围护措施,因特殊情况未能围护的部位,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注明施工区的位置、边界和交通导向图,以引起行人和车辆的注意,引导其及时绕行或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减少意外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17、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合同的要求,在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报告发包人,并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降低事故的影响范围,******院令第**号《******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四不放过”******处理,结案后应将事故批复抄送发包人备案。

18、承包人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和绿色环保工地及智慧化工地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体系,引入物业化工地管理模式,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19.承包人对符合创建标准化工地和绿色环保工地及智慧化工地建设要求,不按照高新区、成都市、四川省及国家申报程序要求和实施方案进行创建的,承包人不得收取测评费。

三、违约责任: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工程师),同时发包人将根据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具体标准为:每重伤1人,收取承包人工程总造价1%以内(最多不超过200000.00元)的违约金;每死亡1人,收取承包人工程总造价2%以内(最多不超过400000.00元)的违约金。

2、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不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勒令停工的,发包人收取承包人50000.00元/次违约金。

3、因承包人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出现安全文明隐患或问题,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单位)或政府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及监理单位提出,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发包人收取承包人50000.00元/次以下违约金。

******处罚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履约担保或任何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司(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

发包人:******公司

承包人:

              施工工程,为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本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一、承包人必须按政府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及要求组织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文明施工行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概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成高规建【2007】**号文要求进行文明施工,负责建筑工地出入口物业化管理,******公司负责工地出入口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

二、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其支付

1、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2、本工程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基本费暂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所报的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50%计取;即基本费¥         元计取。

3、本工程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基本费(即¥       元)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支付70%,其余基本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现场评定完成后**日内支付

4、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的现场评价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局审计完成后**日内一次性支付。

5、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6、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三、违约责任

1、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落实专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若承包人组织管理不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发包人或监理有权责令其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安全文明措施费,并收取相等金额的违约金,此费用在月进度支付时扣除。

2、******处罚,承包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对其另收取相等金额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司(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甲方一:

甲方二(发包方):******公司

乙方一:

乙方二(承包方):

(上述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方,乙方一、乙方二统称乙方)

建设工程项目:       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地点:******

为防控工程领域廉政风险,保证国有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大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质量,营造建设领域公平、公开、廉洁的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业准则。

1.2 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条款。

1.3 甲方一作为高新区履行纪检、监察、审计三项职能的监督机构,对高新区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项目资金使用、建设项目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发包方及其员工的履职尽责情况、建设领域利益输送及其他腐败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执纪问责。

1.4 乙方一作为承包方的纪检监察组织,发现承包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时要及时提醒、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监督问责。

1.5 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廉政协议条款的任何行为,均可向成都高新区纪工委举报。

1.6 禁止发包方、承包方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

第二条  发包方及其员工的禁止性规定

2.1 禁止发包方及其员工利用工程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包方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承包方的财物(双方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二)接受承包方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非经批准不得参加承包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三)接受承包方金钱(礼金、******处费、回扣等)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四)******处报销任何应由自己承担支付的费用;

(五)擅自向承包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其他利用工程项目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2 禁止发包方及其员工利用工程项目或职权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发包方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暗示承包方提拔或者聘用近亲属;

(二)要求或者暗示承包方支付近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要求承包方为近亲属出国定居、留学、探亲等提供资助;

(三)默许、纵容、授意近亲属收受承包方财物;

(四)要求或者暗示承包方为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要求或者暗示承包方向近亲属采购材料、进行分包(分包工程、分包劳务等);

(六)其他利用工程项目或职权为近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

2.3 禁止发包方及其员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承包方及其员工的禁止性规定

3.1 禁止承包方及其员工向发包方及其员工进行利益输送。

禁止承包方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

(一)同意或主动向发包方及其员工提供第2.1款约定的不当行为;

(二)同意或主动向发包方及其员工近亲属提供第2.2款约定的不当行为。

3.2 禁止承包方有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参见附件)。

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认定承包方挂靠:

(一)承包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常驻工地现场(缺勤率累计达到_16_天,或者缺勤率达到10%的),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出勤率低于80%的;

(二)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用途与本工程无关,且无关款项占合同价(合同暂定价)20%及以上的;

(三)承包方拒绝发包方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情况进行检查,或者经检查发现与承包方提供的“项目部人员、机械进退场时间一览表”不一致且承包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有挂靠嫌疑,承包方拒绝配合发包方进行调查的。

3.3 禁止承包方有商业贿赂行为。

承包方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代为支付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二)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

(三)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

3.4 禁止承包方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发包方违反本廉政协议,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承包方违反第3.1款关于利益输送规定的(无论承包方是否已谋取利益),经发包方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的,如情节轻微,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还应按次向发包方额外支付(合同价款5%或100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如情节严重,发包方有权:(1)单方解除合同;(2)要求承包方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3)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承包方。

4.3 承包方违反第3.2款关于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规定或约定的,发包方有权:(1)单方解除合同;(2)承包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以已支付进度款为结算款办理结算;(4)将承包方纳入工程建设“黑名单”,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承包方及时改正的,承包方除应承诺按合同工期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还要接受(合同价款5%或100万元,选低者)******处罚,以弥补承包方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4.4 承包方违反第3.3款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经发包方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如情节轻微,承包方按次向发包方额外支付(合同价款5%或100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如情节严重,发包方有权:(1)单方解除合同;(2)要求承包方额外支付(合同价款5%或100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3)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承包方。

4.5 承包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应按次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比照第4.******处理。

第五条  协议文本及生效

5.1 在签署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的同时签署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5.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名词定义

 

 

甲方一(公章):

纪工委书记(签字):

 

发包方(公章):******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乙方一(公章):

纪(工)委书记(签字):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附件

名词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做如下解释:

一、近亲属系指与发包方及其员工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人: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近亲属。

二、挂靠:系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三、转包:系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四、违法分包:系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附件五:成高审【2017】**号

 

 

附件六:成高审【2017】**号

 

附件七: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程管理办法

文明施工扬尘整治工程管理办法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工作,开展自查自检工作,把扬尘整治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并按《文明施工责任书》内容中的承诺履行自己的职责及工作:

1、总承包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管理之日止的现场文明扬尘整治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应按照**年川建发[2011]**号件规定计取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合同相关要求,足额投入现场文明施工。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并落实各分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4、施工作业必须按照“六必须”、“六不准”执行。

“六必须”即:(1)、必须打围作业;(2)、必须硬化道路;(3)、必须设置冲洗设施;(4)、必须湿法作业;(5)、必须配齐保洁人员;(6)、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六不准”即: (1)、不准车辆带泥出门;(2)、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3)、不准高空抛撒建渣;(4)、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5)、不准场地积水;(6)、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5、负责施工现场区域内的裸土覆盖、道路硬化、绿化带提档降土工程措施的实施工作。

6、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7、负责对现场围挡及公共道路指定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8、施工单位在开挖土方前,必须按照成都市建筑施工土方开挖的相关规定,申报办理《******处置证》、《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并落实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建筑渣土倒场。

9、渣土转运必须按成都高新区渣土转运审批程序进行工作,即:******局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转运;如需临时进行渣土转运的,需要通知甲方单位,******局并征得同意后,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规范作业。

10、施工单位在实施扬尘整治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隐患和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建设单位可收取施工单位20000元/项.次的违约金。

11、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按规定标准进行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12、施工单位被市、******处罚,******处罚并书面通报批评;若因工地扬尘严重污染,******处罚的,建设单位将对责任施工单位收取双倍金额违约金,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责任施工单位一年内参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资格。

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好扬尘整治工作,并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日常监督与指导工作:

1、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2、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负责对制尘隐患和现象,以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中予以扣分,结论不得评为优良。

三、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部负责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监督检查和评分工作:

1、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不定期开展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2、不定期开展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的评价工作。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处理,结论不得评为优良,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公司所有在建工地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比,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先进工地、落后工地,对先进工地的承包人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后工地的承包人进行20000-******处罚。

 

附件八: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号)、成都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号)、《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图例》、《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2016】**号)、《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成建委【2017】**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在线视频监控监测管理办法》(成建委【2017】**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总平面施工阶段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成高规建【20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5】**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年】**号 等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承包人须编制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方案,包括详细的施工打围、围墙、大门、五牌一图、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布置、施工监控等方案,******公司审核确定后实施。

附文:

1.《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成建委【2017】**号)

2.《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201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成高规建【20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号)

5.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年】**号


 

附文1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的通知

成建委〔2017〕**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年**月**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成办函〔2014〕**号)等要求,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和推广执行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建设工地**年**月**日前达到《标准》要求。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月**日


 

附件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要求,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与卫生)》和《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基础上,对相关文明施工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提升,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章围墙(围挡)

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墙(围挡)设置应安全可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装配式彩钢围挡,围档高度从地面到上横梁外沿不低于2m,彩钢厚度不低于0.4mm.立柱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镀锌方管,尺寸不小于80X80X2000mm,壁厚不低于1mm厚,间隔不大于4m.围挡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m的挡浆带,挡浆带材质可以为砖砌,也可以用路沿石,迎浆面应采用砂浆抹面封闭,防止场内泥浆污染城市道路。

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

工地围墙(围挡)以浅灰色为基调色,应和周边建筑、城市道路等风格相统一。工地围墙(围挡)外侧设置的公益广告或工程信息公示栏应制定整体设计方案,宜间隔设置,******局协调、整洁美观。

第三章出入口设置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防锈铁门或电动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大门应做到美观、整洁。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一般不低于20m,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第四条 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视频监测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冲洗区域。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公示标牌,包括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需外运的,还应设置"******处置公示牌".图牌规格为1400×900mm,悬挂高度为底边距地面1.1~1.6m.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3),门口应设高压立体冲洗设施(出水量应不低于50M3/小时),冲洗区外侧应铺设经串联成片且长度≥8m的麻袋。设置了洗车槽的,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施工道路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场内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3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和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先将其临时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

第五章施工作业区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各种材料应分类有序堆码,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无积水积泥。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施工作业区域应湿法作业,喷锚作业应采用湿喷。使用期超过3个月马道,应进行硬化。基坑周边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设置于临边防护架体上。******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

第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装饰施工时,******网污损时应及时更换,保持整洁无破损。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总平施工时,若因施工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围墙(围挡),应采用符合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围挡临时打围,并保持围挡美观、整洁。若因施工需要设置临时出入口的,应设置移动冲洗设备、铺设麻袋等有效降尘除泥设施。绿化施工时,要采用彩条布等软质材料与路面进行必要的铺垫隔离,防止耕植土散落污染路面。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顶部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m.施工单位应巡视检查喷头工作状况,并根据风向调整喷头作业方向,确保喷头有效工作。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一般应设置一个雾炮。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面积、地形及喷雾机功率、扬程调整喷雾机布置,确保作业现场喷雾范围全覆盖、无死角。

第十三条 公园绿地、湿地和湖泊等建设工程进行大面积土石方作业时,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做到规范打围、裸土全覆盖和湿法作业。

第六章建筑垃圾清运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不得高空抛撒建渣,做到工完场清,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

******处置、就地利用,******处置条件的应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不带泥出门。施工现场不准焚烧废弃物。

第七章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施工现场应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细化实施细则,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员,负责围墙(围挡)清洗保洁、施工道路湿法清扫和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喷淋降尘、冲洗除尘等管理,并在文明施工日志上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露天切割石材,混凝土路面进行洗刨(破碎)作业时,应湿法作业并采取降尘防噪措施。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仅对原沥青路面进行洗刨加铺作业,******处置的,应于**日内完成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加铺;******处置的,******处置后**日内完成沥青下面层和中面层加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内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进行覆盖,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及时清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技术标准从**年**月**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年。


 

附文2

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

成建委〔2016〕**号

各区(市)县、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管线产权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和《******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月**日


 

附件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和《******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章 施工道路

第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出入通道口外侧应铺设经串联成片且长度≥8m的麻袋,路面没有积水。

第三条 与施工区域有交叉的社会通行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先将其临时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00mm,强度等级≥C20,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0mm。施工范围以外的硬化延伸长度≥40m。

第三章 现场打围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装配式彩钢围挡,围挡结构设计和布置应综合考虑道路交通车速、施工现场各种复杂环境、风荷载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封闭作业。围档高度从地面到上横梁外沿不低于2米,彩钢厚度不低于0.4mm。立柱应有足够的刚度,采用镀锌方管,尺寸不小于80*80*2000mm,不低于1mm厚。围挡下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0mm的挡浆带,挡浆带材质可以为砖砌,也可以用路沿石,迎浆面应采用砂浆抹面封闭,防止场内泥浆流入城市道路。

第五条 管线迁改施工及人行道铺装施工或作业面积狭小的(作业面宽度在2米范围内的)应采用水马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设置的施工围挡,距地面1.2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保持路口交通行车视线畅通。

第六条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确保行车、行人的安全,施工现场围挡上应增设警示红灯、反光标志(LED灯带)和项目施工公示牌,人行道打围端头设置交通疏导提示牌,社会车辆交叉通道口应增设交通疏导和限行标志。

第四章 出入口设置

第七条 主要出入口应采用折叠式或推拉式钢构不通透大门,门高1800mm,门宽视工程情况宜≥4000mm,折叠式组合大门单扇宽度模数为900mm。大门门柱采用钢构件组装,柱截面视门尺寸≥500×500mm,高度≥2300mm。主要施工出入口大门门柱内侧应设置移动式组合岗亭,其面积≥1.5㎡。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尺寸大于1400×900mm的“五牌一图”(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需外运的,还应设置“******处置公示牌”。

第九条 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减速带(或挡水带),门口应设高压冲洗设备,且在大门内侧设置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和两级沉淀池(池体容积>2m3)。******处及硬化道路两侧应分别设置宽100mm和200mm的黄色油漆警示条带。确无条件设置冲洗设施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固定设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洁组,对进出车辆及道面进行保洁。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实施物业化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通过成立专门的物业化管理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对所属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的物业化管理。施工现场物业化管理实施单位应制定物业化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设立巡查制度,配备专人并佩戴工作挂牌上岗。每日检查,加强围档维护和保养,定期清洗、保洁。定期对因碰撞变形而损坏的围挡进行调整、维护,确保围挡达到横平竖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总平面布置时,出入口、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应进行硬化,场内道路两侧、材料堆放区应用100mm宽的黄色油漆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护栏设定明显区域界限,施工现场材料应堆码有序,堆放点应采取隔离或警示措施,不随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各区明显位置应悬挂≥400mm(高)×600(宽)mm的黄底黑字黑(白)框区域公示牌,公示牌上应标明安全文明施工区域性质名称和责任单位、责任监护人。

第十二条 土方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土石方施工必须湿法作业,堆放超过8小时的堆土和沙石应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单位应对现场使用微细颗粒材料采取防尘措施。提倡采用能减少扬尘污染的先进施工工艺。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异常天气时,不应进行拆倒微细颗粒材料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区域临时作为社会道路通行机动车的,施工单位应将其纳入日常文明施工管理,每天应派专人进行清扫,同时采用洒水车洒水,洒水次数不少于2次;对不具备机动车通行能力的每天应采用人力洒水车随时洒水,保持工地不扬尘。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进行石材切割、混凝土路面洗刨和市政道路油面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防噪措施。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噪声,防止夜间施工扰民。

第十五条 绕城高速路以内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站。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临时设施应采用拼装式轻钢结构活动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技术规程从**年**月**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年。

第十八条 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整治)技术规程〉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号)同时废止。


 

附文3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成高规建【2015】**号)

区内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长效管理,全面提升高新区建筑工地的整体形象,按照成都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管、健全机制”的工作方针,以宣传教育、依法管理为依托,以文明施工管理为重点,提高我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营造环境优美、秩序井然、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

二、工作内容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与卫生)》(成建委发【2007】**号)等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围挡设置

1、高新区的所有建设项目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打围施工,采用轻质结构围挡。

2、******局安监站审定。施工围挡在保持整洁、美观的同时,须保证围墙牢固、安全。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围墙高度一致,颜色协调统一,整洁美观。

3、房建工程项目围墙高度≥3米,市政工程项目围墙高度≥2.5米。房建工程围墙基础应设置砖砌或砼形式条形基础并涂黄黑色警示色,市政工程围墙基础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围墙墙体材料应采用灰色平面镀锌夹心板等轻质材料,夹心板材料厚度≥5cm。围墙颜色统一为灰色,色号为RAL9006(劳尔色卡:冠洲白银灰)。

5、围墙须设置钢立柱进行加固。加固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查,且立柱上须设置警示照明,间距≤8米。

(二)施工围墙公益、廉政广告刊播

1、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须设置公益、廉政广告,按墙体高度满幅设置,做到平整、美观、牢固。

2、公益、廉政广告总幅数不少于20幅,广告面积大于围墙总面积的30%。

3、面向天府大道的施工围墙墙面不得设置任何广告或标语。

4、公益、廉政广告内容应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测评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进行刊播。

(三)出入口大门设置与管理

1、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入口必须设置灰色封闭式铁花大门,设置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和减速带,出入口和主要道路采用标号不低于C30、厚度不小于0.3m的砼或沥青硬化。

2、施工现场出入口建立门卫保洁管理制度,确保出入口的干净、整洁、有序。

(四)施工现场脚手架管理

1、******网,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破损、污染,且每三个月冲洗不得少于1次。

2、外脚手架颜色统一,立杆、横杆采用黄色,剪刀撑采用红白相间的颜色。

3、外脚手架外侧不得设置任何广告和标语。

(五)施工现场内部环境

1、施工场地内裸土和砂石材料必须采取覆盖措施或进行绿化,建筑垃圾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并及时转运。

2、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有序,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

3、施工场地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合理设置垃圾池,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4、必须保持各种降尘设施、设备完好,保证降尘措施的落实。

(六)总平施工

1、******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总平面施工阶段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成高规建【2012】**号)文件要求,到安监站进行备案或登记。

2、总平施工阶段施工围挡采用灰色平面镀锌夹心板等轻质材料,夹心板材料厚度≥5cm,高度一致,不低于2.5米,颜色协调统一,整洁美观。

3、施工现场大门为封闭式大门,出入口须设置冲洗设备,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施工现场大门外,围墙或围挡明显位置悬挂五牌一图。

(七)占道施工

1、按照《成都高新区三环路外(不含三环路)占道施工及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统筹管理协调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凡在高新区备案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需进行占道施工的,应按照《高新区占道施工办理占道施工及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统筹办理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按照《成都市重大城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交通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成重办发【2015】**号)文件精神,******中心城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放射性高速路、快速路、交通性主干等项目的占道由市重大办统一管理。

3、凡是办理占道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审批红线内、批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施工。因不可抗力不能完工的工程项目或经批准的重大工程变更导致施工组织方案变化等原因造成不能够按照统筹要求完工的工程项目,******局或市重大办办理延期手续。

4、实施占道施工的建设项目须按照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要求进行打围施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建设项目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认识,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工作与安全生产、施工质量,一并纳入日常管理。

(二)落实责任,提高成效。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职责,树立“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将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贯穿至每个施工环节,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确保各项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三)重拳出击,严格执法。

******局将不定期对各建设项目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施工或管理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将按有关法律、******处罚。

(四)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形象,确保我区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局

2015年**月**日


 

附文4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号

五城区(含高新区)******局、******局、******公司、******公司、监理、施工及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创建“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目标,树立良好的城市建设形象,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围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打围作业,封闭施工。施工现场打围标准应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环境卫生)》要求,围挡高度不小于2米,围挡顶部应设置警示照明灯,有条件的还应设置雾化喷淋降尘设备。

二、加强施工现场出入口管理,******局合理;按标准要求设置大门、排水沟、沉淀池、冲洗设备,实行黄线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乱开通道口,******处理。

三、按照成都市建委《******中心城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号)》文件要求,做好工地围挡的维护和保洁工作,实行物业化管理,加强扬尘防治工作;保持围挡美观、整洁、简洁,严禁张贴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内容,具体要求是:

(一)在大门外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二)沿围挡长度方向每隔30米左右设置2×1.2米(长×高)施工公告牌(或彩喷),公告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业主及法人代表;3、竣工时间;4、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严禁在围挡上乱写乱画和随意张贴宣传画、广告、宣传标语。

请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抓好落实,立即开展排查工作,对不规范的打围、已张贴的宣传画、标语及广告全部清理,应于**年**月**日前整改落实。

(四)《围挡样本》

项目信息公示牌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法人代表:×××

竣工时间:××××××××××××××××××××

举报电话:******××××××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文5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

评审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年修订)》、《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2018修订)

2.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月**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年修订)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提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工地形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年修订)》(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遵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倡导绿色施工,鼓励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倡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依据《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

第五条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的初评工作。

 

二、申报范围

第六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轨道工程)。

 

三、申报评审程序

第七条  安全文明工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一)预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后**日内向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文明工地预申报,提交下列资料:

1.《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预报表》(见附表1);

2.安全文明工地实施方案。

(二)初评申请

申报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成工程量50%时向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文明工地初评,提交下列材料:

1.《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表2);

2.工程概况及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3.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关于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及履职,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具化和信息化的实施情况等;

4.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影像资料。

第八条  初评合格后,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提交申报工程的评审资料,市建委组织对申请评审的工程进行抽查复审。评审资料包括下列材料:

1.签署同意推荐意见的《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2.按《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进行现场初评打分;

3.预申报和初评相关的申报材料。

 

四、工程评审

第九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按照预报审查、过程监管、初评和评审的程序开展。

(一)预报审查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预申报的申报工程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说明,并退还其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正式受理预申请,并将预申报情况按月告知市建委。

(二)过程监管

预申报申请受理后,申报工程应结合自身施工特点及管理需要,参照《成都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化手册》,******局,全面实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具化、信息化管理。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申报工程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管理, 鼓励其实施绿色施工、开展市级安全文明施工观摩活动,示范引领,带动片区工地提升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在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过程中,申报工程的评价得分每次应不低于80分。低于80分的,不得推荐参与评审或授予相应称号。

(三)初评

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初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评。初评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关于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情况介绍;

2.抽查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

3.按照《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初评综合评分在80分及以上的,定为初评合格。

对于初评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且开展了市级安全文明施工观摩活动的申报工程,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可推荐为“成都市建设工程优质示范工地”。

对于初评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且依据《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工地评审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实施了“四节一环保” 的申报工程,工程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可推荐为“成都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工地”。

(四)评审

市建委组织对初评合格的申报工程进行抽查复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未按要求进行预申报的;

(二)未按《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四)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施工过程中破坏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对安全隐患未不及时消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不力影响周边环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治安、恶性食物中毒、拖欠民工工资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经查实存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五、奖惩

第十一条  对评审合格的竣工工程,市建委每半年(**月份、**月份)统一进行一次通报表彰,分别授予“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成都市建设工程优质示范工程” 和“成都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工地”称号,并纳入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年内停止企业申报安全文明工地资格,对已获称号的工程予以撤消,并纳入市场信用评价管理。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年**月**日。原《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成建委发〔2008〕**号)同时废止。

 

七、附表(附表略)

 

1.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预报表

2.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附件九: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附表、附件略)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成高建【2015】**号)要求,特制订本监督检查办法(暂行)。

第二条 ******公司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公益性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通过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使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依法履职、按约管理,杜绝群死群伤重大以上恶性伤亡事故(事件),避免较大事故(事件),防止一般事故(事件),提升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形象,创建标准化工地,倡导绿色环保施工。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安全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二)国内建筑行业现行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及监理合同;

(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评审意见;

(六)******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相关办法、细则、通报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

第五条 ******公司安委会领导下,******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评、总结等工作,监督管理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抽查、综合监督检查三种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公司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项目信息,编制安全生产每月、每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建设项目每日轮流实施的常规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上级行政部门指示、或重要项目、或特殊情况、或安全差异化管理重点,需要临时安排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检查,针对季节性气候特点、或国家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事项、或专项安全隐患排查,需要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机制,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安委会其他成员每月检查分管领域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纪律要求,详见附件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第九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现场各主体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实体防护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生产行为:检查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处理、安全标志、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准用证管理、设施设备检验记录、文明施工等方面管理内容。

(二)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结合建设工地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一定(或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地下暗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检查建设工地“三宝、四口、五临边”、临时用电设施安全防护;

2、检查文明施工封闭式管理的围墙围挡、五图一牌、重大危险点源公示牌、出入口及场内道路、办公区、宿舍和食堂、厕所和浴室、民工夜校、消防降尘水源;

3、检查绿色环保工地管理的先进生产手段、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以及建筑施工现场工业化、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监督检查的项目及内容详见附表7。

第十一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监督检查的项目及内容详见附表8。

第十二条 对市政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标准要求及考评内容详见附表9。

第十三条 对房建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标准要求及考评内容详见附表10。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价

第十四条 按照四川省、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分标准,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评分结果作为项目施工各阶段安全评定依据,评分标准详见附表7、附表8、附表9、附表10。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对具备申报成都市或四川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检申报同时,报送成都市或四川省安全文明工地预报表。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以下几个阶段进行自检评分:

(一)房屋建筑:1、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检;2、基础施工;3、主体施工;4、装饰装修施工;5、竣工验收。

(二)市政工程:1、开工1个月或完成工程量15%;2、工程每进行2个月或完成工程量70%;3、工程即将投入使用时。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分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总分80分以上为优良,总分**-**分为合格,总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各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自检自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写安全评价书和费率核定表,******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质量安全部审核评分,******局安监站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现场工地监督检查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公司申报项目安全文明得分评定依据、以及同意推荐该项目评选成都市或四川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经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仅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应进行评定而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要求备案监督、但需要加强安全文明管理的,******公司比照相关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公司同意推荐为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综合评价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公司同意推荐为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公司所有在建工地进行一次集中综合评比,原则上得分前3位的工地为先进工地,得分后3位的工地为落后工地,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资料,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分类建档、及时整理、完善台帐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部组织监督检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填写当日巡检记录表、或隐患整改通知,汇总形成检查巡检记录周报表,具体详见附表1、附表3、附表5、附表11。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现场相关责任单位须按“五落实”和“三定一限”及时进行整改,按要求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回复质量安全部备案,具体详见附表2、附表4、附表6。

第二十四条 质量安全部跟踪检查回复情况,总结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经验和不足,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巡检动态月度简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评价等相关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附表1);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或隐患整改回复单(附表2);3、建设工程项目垂直运输机械设备使用检查情况表(附表3);4、建设工程项目垂直运输机械设备问题或隐患整改回复单(附表4);5、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附表5);6、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回复单(附表6);7、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监督检查评分标准【施工单位】(附表7);8、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监督检查评分标准【监理单位】(附表8);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分标准【市政工程】(附表9);10、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评分标准【房屋建筑】(附表10);1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巡检工作周报表(附表11);12、其他安全管理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现场出现安全管理人员不在位履职的、月度综合评比为落后工地的、未及时缴纳违约金的、未按时整改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未履行地上(下)管线保护审批手续的、忽视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有“五限位”“三保险”隐患的、发生安全事件(事故)不按规定程序上报的、******处安全文明问题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及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出现第二十六条安全文明问题,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警示警告: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告诫、质量安全部约谈法人、公司分管领导约谈法人代表,******公司安全管理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建设工地进行的阶段性或综合性评价打分(考评)结果,******公司安全管理信用档案,是考核项目监理单位、公司现场代表安全管理职责履行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公司管理规定,有人检举不良行为、或检查监督工作失职、或发生安全文明施工事故、******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处理。安全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辞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和举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严重侵扰市民生活的、违反安全管理纪律的,******处理到底,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印发的《******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成高建【2008】**号)、《******公司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管理办法(修订稿)》(成高建【2009】**号)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表、附件略)


 

附件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暂行)(附件、附表略)

 

******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暂行)》(成高建【2015】**号)要求,特制订本监督检查办法(暂行)。

第二条 ******公司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即公益性项目)及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促使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单位依法履职、按约管理,落实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定,杜绝较大以上质量隐患,防治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避免工程一般质量隐患,确保工程验收一次性合格率100%,鼓励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奖项,促进工程质量建设健康发展,提升高新区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质量。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依据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一;

(二)工程质量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及监理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图审资料;

(五)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论证方案和评审意见;

(六)******公司制订的工程质量有关的管理办法、细则、流程等。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方式

第五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质量安全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抽查、综合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四种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项目信息,质量安全部编制每月、每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建设项目实施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或重要项目、或质量差异化管理重点,需要临时进行抽查或复查,对建设项目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检查。******公司领导安排,需要组织相关单位、相关部门、相关专家参加,对建设项目集中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

(四)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工程检测,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测鉴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纪律要求,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对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现场各主体责任单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行为方面。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单位法人授权书和责任承诺书;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制度;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与审批;施工图设计规范合法性;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日常质量管理行为;施工记录资料;检验试验资料;质量问题与隐患查找及整改情况等。

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详见附表6;

2、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详见附表7;

3、现场业务部门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详见附表8。

(二)工程实体质量方面。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原材料设备进场确认情况;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样板制作与确认情况;施工各工序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情况;主要构件成型质量控制情况等。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9;

2、房屋建筑工程实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0。

(三)建设项目综合评价标准。

1、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综合得分为:施工单位行为管理评价得分X30%+施工现场评价得分X70%;

2、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监理得分为:监理单位行为管理评价得分X40%+施工现场评价得分X60%。

第五章 质量监督资料管理

第九条 质量安全部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资料,将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整理、分类建档、完善台帐记录。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发现一般质量隐患或问题后,质量安全部现场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记录表》(附表1),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或隐患整改回复单》(附表2),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发现较大质量隐患或问题后,质量安全部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隐患整改通知单》(红单)(附表3),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隐患整改回复单》(红单)(附表4),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现场业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质量安全部备案并复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安全部及时填写当日巡检情况记录表、隐患整改通知,汇总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周报表(详见附表5),******处置,同时上报分管领导进行参阅。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或问题,现场相关责任单位须按“三定一限”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填写整改回复单并附整改前、整改中、整改后对应照片,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后回复质量安全部,整改回复不得超过14个日历天。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隐患或问题,质量安全部跟踪回复、复查签字、掌握整改情况,建立典型质量问题查找和整改闭合台账,总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经验和不足,同现场业务部门研究项目质量管理措施,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月度简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记录表(附表1);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或隐患整改回复单(附表2);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隐患整改通知单(红单)(附表3);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隐患整改回复单(红单)(附表4);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周报表(附表5);

(六)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评价表【施工单位】(附表6);

(七)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评价表【监理单位】(附表7);

(八)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现场业务部门】(附表8);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9);

(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附表10);

(十一)其他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四川省、成都市和高新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出现工程质量管理缺失、或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损害公众集体利益,将按照施工及监理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质量安全部每月进行一次集中综合评比,建设项目存在典型违约行为情况、或综合得分后3位(且得分不超过75分)的工程推荐为质量较差工程,******公司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对相应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收取违约金。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出现第十六条质量隐患或管理问题,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警示劝诫:质量安全部约谈项目经理或法人、公司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约谈法人代表。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把追究质量管理责任方的违约行为、通报情况、约谈劝诫等,******公司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将相关情况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履职、或项目出现较严重质量隐患或问题、******公司评价为质量较差工程、******公司正式约谈法人代表的,公司不予推荐申报或上报主管部门取消其优质工程奖项评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场业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因质量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发现质量管理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现场出现较大质量隐患未及时消除,******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将依照《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规定,经检举不良行为、或监督检查工作失职、或引发质量管理责任事故、******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处理。质量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辞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另行行文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印发的《******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联检管理办法(暂行)》(成高建【20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附件、附表略)


 

附件十一:******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差异化分色管理办法(暂行)

 

******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差异化分色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公司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差异化分色管理,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现场实体管理状况,划分类别实施有重点、有区别的监管方式。

******公司对重要程度高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对一般建设项目采用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公司组织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章 质量安全差异化分色及标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别进行分色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分色有:蓝色(A类)、黄色(B类)、红色(C类)。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分色标准为:

(一)蓝色(A类)

建设工程实施期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一般及以上事故;

2.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3.未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群体投诉事件;

4.******公司、******处罚的;

5.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评价为优良的。

(二)红色(C类)

建设工程实施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发生过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2.因质量安全隐患、扬尘污染等原因,******处罚的;

3.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被实施全面停工整改的、或被评为落后工地通报的;

4.因拖欠民工工资,聚众讨薪影响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发生过挖断煤气、******网等事故事件的;

6.******处置不力,被新闻媒体曝光;

7.质量安全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

(三)综合评价为合格,无上述(一)、(二)情况的为黄色(B类)。

第三章 质量安全差异化分色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评分标准》,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评价:1.综合评分在80分及以上为优良;2.综合评分在7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3.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质量安全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即**月、**月、**月、**月)月末前**天,******公司业务部门管理意见、搜集项目建设相关信息、结合现场监督检查评价情况,进行汇总、排序,分别确定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分色。

第八条 质量安全部根据建设项目确定的差异化分色,建立分色监督检查评分管理登记台帐,进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质量安全差异化分色管理措施

第九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对建设工程进行分色监督管理:对评定为蓝色(A类)工地的进行低频次巡检(即每两个月安排1次);对评定为红色(C类)工地的进行重点管控、高频次巡检(即每个月安排3次);对评定为黄色(B类)工地的进行常规性巡检(即每个月安排1次)。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分色差异化情况,由质量安全部进行公布,对评为蓝色(A类)的建设工程,给予表扬;对评为红色(C类)的建设工程,须加大管理力度,实施重点管控。

第十一条 对被评为红色(C类)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部组织对该工程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公司业务部门现场代表进行约谈警示。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红色(C类)的建设工程,******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对该工程施工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同时,公司不予推荐申报或上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标化工地评选、优质工程评定等资格。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化分色管理,质量安全部每季度根据监督检查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防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再次确定分色,实施不间断的差异化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十二:******公司建设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附表、附件略)

 

******公司建设项目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设,规范检测管理工作秩序,以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质量为目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成都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7】**号)文件要求,******公司结合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检测是指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对建设项目的原材料(含混合料)、成品(含半成品)、工程实体进行抽检、取样、试验和监控等质量控制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维护质量管理体系良好运转,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基础上,******公司在质量安全部集中管理下,委托检测单位独立开展现场抽样、试验检测等工作,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质量验收资料合法有效。

第四条 ******公司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景观、水利工程)第三方检测工作行为,均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检测工作职责。

(一)******公司检测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牵头管理督导工作,承办项目质量检测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召开项目检测启动协调会,审核项目《质量检测技术服务细则》;研究检测报告反应的问题,******处理措施;办理项目检测合同及结算。

(二)规划设计部:******处理工作。

(三)内控与合约部:负责确定检测单位、收费标准,签订检测合同。

(四)审计部:负责提供项目检测技术服务费相应工程造价,审核检测收费标准及检测费用。

(五)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支付检测费用。

(六)现场业务部门(即工程管理一部、工程管理二部、地产开发一部、地产开发二部):负责建设项目各类检测工作现场配合工作;参与项目检测启动协调会;监督现场见证、取样、检测;督促检测不合格工程返工整改。

第六条 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行业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具有满足检测和技术服务要求的人员及设备,通过成都市建委检测能力核查认证,能够完成检测目标任务,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照成都市建委【2017】**号文件通知精神,满足成都市建委、高新区质安站业务要求,实施检测管理;

(二)编制质量检测技术服务细则,同现场各方衔接提供技术咨询检测服务,开展各项检测工作;

(三)按照随机性抽检和二维码要求,进行材料取样、试验检测、破坏性试验,完善相关责任人见证签字;

(四)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完善的送样、检测、试验等管理制度,编制完备的试验程序、报告审核等控制流程;

(五)******公司,按成都市建委要求上传至系统,并跟踪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整改、复检工作;

(六)建立试验检测工作档案,总结检测情况,提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议措施;

(七)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抽检,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客观,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章  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在确定检测单位之前,质量安全部牵头、现场业务部门配合,对检测工作进行梳理分类,提出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技术、管理等要求,并纳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第八条 ******公司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保障年度检测工作正常开展,检测单位须编制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用车、试验检测等年度检测工作方案,报质量安全部组织审核。

第九条 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之后,现场业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情况主动与质量安全部沟通,明确项目检测单位、确定项目检测内容,质量安全部委托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根据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施工图,控制市政道路工程各阶段施工质量,编制《质量检测技术服务细则》,******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工作需求和项目施工进程,检测单位跟踪进行现场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填写《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工作记录表》【附件1】,及时完善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质量管理目标和检测规范要求,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施工图,检测单位合理确定抽检项目、检测内容和频次,编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检测计划一览表》【附件2】或《房建项目检测计划一览表》【附件3】,******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审核后确定。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须建立检测工作档案,按时提交建设项目检测工作周报、月报(一式六份),及时提出加强质量管理措施和建议,定时报送质量安全部。

第四章  检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之后、开工之前,质量安全部组织现场业务部门、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项目检测启动协调会,明确检测要求,填写《质量检测技术服务细则审核表》【附件4】。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以后,检测单位主动跟踪、随时进场取样进行检测,现场代表督促监理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政道路工程原材料质量及供应,在项目开工之后,施工单位须提出各种混合料两个以上供货厂家,质量安全部组织现场代表、规划设计部、内控与合约部、审计部、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考察、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须按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检测计划一览表》【附件2】或《房建项目检测计划一览表》【附件3】确定的抽检项目、检测内容和频次,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取样、成品检测、试验等工作,检测结果要及时通知现场代表、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检测质量控制实际情况,对确实需要增加抽检项目、检测内容和频次的,检测单位须先完善《建设项目检测内容变更审核表》【附件5】后再实施检测。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测工作,应完善现场各方见证取样检验签字确认手续,按成都市建委二维码管理要求进行取样上传。市政道路工程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抽样单》【附件6】、《建设项目现场检测单》【附件7】。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检测工作流程,检测合格后的原材料才能投入使用,检测合格后的半成品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市政道路工程检测详见《市政道路工程现场检测工作流程》【附件8】,房建项目检测详见《房建项目检测工作流程》【附件9】,其他类型检测参照本流程。

第二十一条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单位须及时告知质量安全部,并协同质量安全部、现场业务部门、规划设计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一起研究确定整改方案。现场代表按照确定的整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返工整改,监理单位负责衔接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完善闭合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检测成果报告至少一式六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及时送达施工单位1份、监理单位1份(多个标段需增发至各施工单位1份、各监理单位1份),不合格报告及时报质量安全部1份。检测工作结束后,******公司、档案馆存档要求,******公司存档1份、档案馆存档1份。检测单位存档1份,******公司送审时借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且项目所有检测工作完成,检测单位须整理项目全部检测报告、附件检测资料并装订成册,据实统计计算项目检测各项费用,及时办理项目结算,积极配合项目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检测工作完成后,质量安全部牵头组织现场业务部门、审计部等,对检测单位一年来技术服务、现场检测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详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综合评价一览表》【附表10】。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质量安全部搜集掌握建设项目检测工作信息,******处检测中的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追究质量检测管理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批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检测项目内容及频次,擅自增加的检测费用应由检测单位承担,办理检测合同结算时不得计入。

第二十七条 非建设单位原因而导致增加的检测项目内容或频次、不合格检测,其相应的检测费用应由责任方(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承担,现场业务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办理检测合同结算时不得计入。

第二十八条 对因检测管理工作不到位、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出现典型质量检测问题和未有效督促现场按照整改方案整改的相关部门、项目责任人,参照《******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暂行)》(成高建【2015】**号)******处罚条款,追究相应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混合料、设施设备、已完成工程半成品和成品实施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负责退场或返工整改,并承担不合格材料试验检测费、重复试验检测费、工程返工费等全部损失。其中原材料检测不合格的,******公司收取施工单位10,000元违约金。其他检测不合格情况,******公司收取施工单位20,000元违约金;施工单位对质量检测弄虚作假的、或干扰现场抽样取样的、或检测不合格且现场未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的,******公司收取施工单位50,000元违约金。若因质量检测造成上级行政机关批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公司收取施工单位100,000元违约金。

******处罚,监理单位不能提供对检测工作履职有效证据,******公司分别收取监理单位1,000、2,000、5,000、10,000元违约金。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进行抽检、检测、试验等工作,出现同受检方有关联而未实施回避的、或不能主动进行抽样取样的、或人为因素出现失职失误的,******公司收取检测单位10,000元违约金;出现抽检检测不及时且严重影响工程工期的、或年度检测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公司收取检测单位20,000元违约金。

检测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收取检测单位30,000元违约金;检测中未发现质量隐患或问题而竣工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测成果有明显缺陷给业主管理带来不利影响的,检测单位不能提供有效履职证据的,******公司收取检测单位50,000元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于质量检测控制管理不力,屡次出现检测典型问题的、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或质量问题社会影响较坏的,******公司将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并予以扣减企业信誉得分、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列入不合格供方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类检测,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土壤氡浓度检测、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等检测,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年**月**日印发的《******公司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检试验管理办法》(成高建【20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表、附件略)


 

附件十三《******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号)、住建部《关于印发2016~**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升行业监管与服务效能,提高我市建设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经前期调研、分类试点和总结完善,******局决定立即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网智能技术及相应设备,创新推进“市场+现场”两场联动新方式,构建覆盖“主管部门、企业、项目”三级智慧监管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和企业生产力、核心竞争力,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二、建设内容

(一)智慧工地建设规定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 及以上的。

2.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 及以上,且剩余工期6个月及以上的。

3.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5千万元及以上的。

4.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5千万元及以上,且剩余工期6个月及以上的。

(二)智慧工地平台建设基本情况

1.******局现有的“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成都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成都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系统”和新增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成都市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多个应用子系统进行统筹开发建设,结合行业监管功能需求,逐步实现质量、安全、扬尘防治、工程进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运渣车智慧监管,人员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政府监管及协同执法等八大功能。

2.智慧工地平台主要采集项目备案信息、主体信用信息、进度控制信息、质量检测信息、扬尘监测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运渣车监管信息、起重机械监测信息、实名制考勤信息、视频监控信息、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等,并基于同一平台实现实时预警、******处置,后期通过大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3.******局统一建设和管理,******处室(站)、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项目部开放应用,实现全市建设工程智慧管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控水平。

(三)智慧工地平台功能内容。******局负责研究制定成都市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对智慧工地体系框架、设备功能规范、数据标准、信息应用接口等进行统一规定,规范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基本要求,指导各方主体推进实施工程项目智慧应用。

1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记录智慧应用。施工现场应安装人脸(虹膜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采集设备作为实名制考勤终端,对项目经理、总监等备案项目管理人员和农民工身份信息进行现场采集和核验,实时记录和统计相关人员的日常在岗情况及上下班考勤情况,结合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置及变更情况、农民工工资拨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缴纳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强化对各类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农民工身份信息实时上传至“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比对和匹配,并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2.扬尘在线视频监测智慧应用。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并接入“成都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实时采集现场 PM10等扬尘数据,相关实时信息和预警信息实现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3.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智慧应用。施工现场应安装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智能设备,并接入“成都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系统”,实时采集设备运行状态、预警、超限等信息,相关实时信息和预警信息实现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4.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智慧应用。施工现场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成都市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在车辆进出通道口、施工作业面、基坑等区域场所实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5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运渣车监管智慧应用。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车辆号牌识别设备,并接入“成都市工程车辆监督管理系统”,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运渣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工程车辆进出场信息、车身覆盖及清洁状况信息,通过与城市管理部门车辆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对非法营运和违规运营车辆进行预警提示,并实现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6规范开展“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项目建设、施工、******局出台的有关信用评价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提升数据质量,为智慧工地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7.规范开展“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应用工作。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系统后续功能升级,认真做好“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提升数据质量,为智慧工地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8.规范开展“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和“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应全面应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开展监督工作,实时上传监督整改记录和整改结果,对未按时整改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管,并实现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三、工作安排

(一)智慧工地平台上线运行。2019年**月**日前,完成“成都市智慧工地平台”(含新建子系统及移动端应用程序)的开发工作,正式上线运行。发布成都市智慧工地设备功能规范及数据接口协议,智慧工地平台上线后,相关协议标准和流程要求请在“******局”(******网站)—“网上办事”—“******中心”查阅和下载。

(二)开展智慧工地试点验收工作。2019年**月**日前,******网络验收。

(三)部署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即日起,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立即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接入系统等工作。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并应用智慧工地平台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全市各工程建设项目应于**年**月**日前完成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设备等安装接入工作。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全市各工程建设项目应于平台上线后,规范应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管理工作效能。**年**月**日始,******局将组织对全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各级监督机构应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主要内容和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内容。

(二)**年**月**日起,智慧工地建设情况将作为建设项目评优评先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智慧工地建设后,方具备市级结构优质工程、市级绿色工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三)对完成智慧工地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将给予建设单位使用信用担保作为项目农民工工资担保等方面鼓励优惠政策。对未按要求如期完成智慧工地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智慧工地建设目标任务推进不力、未如期完成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局将进行约谈或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障措施

1.******处牵头,******中心、******处、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统筹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工作。

2.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应按照工作安排和要求,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完善项目清单,明确工作责任人,细化工作职责,按照智慧工地平台相关协议标准和流程要求,督促各项目如期完成智慧工地建设。各区(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应于**年**月**日前,在《成都市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中填写完善全部监管项目信息,******局。每月**日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报******局(邮箱:******

3.******局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制定项目开发建设、商品房预售等环节激励政策,并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智慧工地宣传推广,为智慧工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压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保障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计划,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计划的监管,确保智慧工地建设有序推进。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负总责,应完善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计划,费用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列支。按要求自主选定满足功能规范和接入标准的各型设备,规范签订设备采购、运维合同,强化各类设备运行维护保障工作。做好智慧工地各系统的日常应用,提升数据质量。

3.施工总承包单位基于企业、项目管理需求,可建立企业智慧工地平台,细化企业管理标准,完善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流程,在按标准要求向成都市智慧工地平台提供数据外,将智慧管理应用于企业、项目日常管理,提升企业智能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4.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智慧工地建设,并将智慧工地平台有效应用于施工现场实际管理。

(三)加强对设备及供应商的管理。为了确保智慧工地各类型设备功能符合标准、运维保障有力、数据精准可靠,为智慧工地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在企业自主选择的前提下,坚持“标准统一市场开放”的原则,强化对设备及生产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建立智慧工地设备及生产供应商管理体系,实行智慧工地平台数据采集设备产品及生产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同时,各设备生产供应商应按成都市智慧工地建设相关要求,主动开展设备接入测试和安装调试工作,按约定开展设备日常巡检、运维等工作。各设备供应商应自觉营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不虚假宣传,不扰乱市场。

(四)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成都市智慧工地建设推进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在智慧工地建设推进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人为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和相关单位推荐、指定产品和供应商。

特此通知。

 

******局

                             2019年**月**日

 

附件十四《高投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计量支付管理流程(试行)》

工程形象进度计量支付管理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形象进度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形象进度计量支付工作的申报、审核、审批流程优化、责权明晰、管控合理,******公司研究讨论特制定本管理流程。

一、申报

1、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于每月5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现场计量会,对申报的工程月形象进度计量范围、内容进行现场确认,共同填报《形象进度确认单》(附表*-*),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2、施工单位依据已共同确认的《形象进度确认单》(附表*-*)填报《月形象进度计量支付申报表》(附表*-*),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每月6日前对申报范围、内容、工程量及金额复核,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3、施工单位于每月7日前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料至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

1)、经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形象进度确认单》(附表*-*)、《形象进度计量支付申报表》(附表*-*);

2)、施工单位按《形象进度确认单》及《形象进度计量支付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编制的《月进度产值预算书(申报)》;

3)、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计算底稿

二、审核

1、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申报范围、内容、工程量,形成《形象进度计量审核表》(附表*-*)、《形象进度计量审核汇总表》(附表*-*),于每月12日前出具《月进度审核报告(咨询)》,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

2、造价咨询单位于每月13日前将《月进度审核报告(咨询)》连同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复核等资料一并提交建设单位审计部。

三、审批

1、根据情况对需召开造价协调会的,由审计部牵头,工程管理部门配合,召开专题会,将议定情况作为审批附件资料。

2、建设单位审计部过控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于每月16日前完成《进度款审批表》(附表3)会签,提交工程管理部门;

3、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于每月20日前完成《进度款审批表》(附表3)会签;

4、工程管理部门按审批完成的《进度款审批表》(附表3)申报资金计划,将全流程的申报、审核、审批资料存档。

本流程自201511日起执行,原2012年《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流程》中制定的月进度申报、审核流程同时废止。

******公司。

 

附件1:《月进度支付管控总流程图》(略)

附件2:《月进度计量范围、内容、工程量申报流程图》(略)

《月形象进度确认单》(附表*-*)、《月形象进度计量支付申报表》(附表*-*)(略)

附件3:《月进度支付审核流程图》,《月形象进度计量审核表》(附表*-*)《月进度计量审核汇总表》(附表*-*)(略)

附件4:《月进度审批流程图》,《进度款审批表》(附表3)(略)

 

 

 

 

******公司

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您当前为:【游客】,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后查看完整内容。
提示

复制成功,快去分享给朋友吧!

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