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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2025-02-20

发布时间:2025-02-20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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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统规〔2024〕**号

  ******局、******局,******处(室、中心),各市、县(市、区)国家调查队,******处(室):

  根据《******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号)要求,******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局、******局广东调查总队制定了《******处罚裁量基准》,******局广东调查总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

  ******局广东调查总队

  **年**月**日

******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

  《******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减免责清单》作为本裁量基准附件,******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处罚裁量权,是指统计机构在法律、法规、******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处罚,******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处罚;

  (二)合理裁量原则。******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正客观;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处罚决定;

  (四)******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五条  ******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处罚,******处罚,******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四)******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罚。

  ******处罚的适用,应当按照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本裁量基准附件《******处罚减免责清单》确定。

  第七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但属于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除外: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

  (三)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

  (五)******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处罚的情形。

  ******处罚的适用,应当按照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违法情形,对照裁量基准附件《******处罚减免责清单》确定。

  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处罚标准的;

  (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法律、法规、******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处罚的;

  (二)******处罚标准,******处罚的;

  (三)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的比率达到5%以上,10%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中的“违法数额”是指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差额的绝对值,“应报数”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统计指标数值;“差错率”是指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的比率。

  第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处罚包括本数外,其余均不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处罚裁量权时,原则上应直接适用本裁量基准。如不能直接适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处罚裁量基准,但有关基准不能超出本裁量基准的阶次或者幅度。

  第十四条  ******局、******局广东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及附件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年版)(粤统规〔2019〕**号)及《******处罚减免责清单》(**年版)(粤统规〔2022〕**号)、《******处罚裁量基准(内部试行)》(粤调字〔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处罚裁量基准表

           2. ******处罚减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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