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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1212工程及新昌县社会公共服务大楼建设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纪要(一)

发布时间:2017-04-05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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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招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1、问: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及标准里的第四条技术部分的评审标准表格中,第一项“根据绍质办发【201699号《******局关于2016年全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量化记分检查情况的通报》,投标人的维保单位按分类得分”中的99号应该是113号。

答:得分依据应为“绍质办发【2016113号《******局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通报》”。

2、问:招标文件中P29电梯设备技术规格和要求中,新昌社会公共服务大楼的6台客梯和新昌1212工程中的3台客梯的技术参数不完整,请招标人补充完整。补充内容:******

答:开门方式为:中开,其他补充内容详见附件一:电梯剖面图。

3、问:中标后电梯的履约保证金可否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4、问:关于招标文件P29电梯设备技术规格和要求中,9台客梯未注明控制方式,建议贵司明确;

答:详见附件二:电梯平面图

5、问:关于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中,设备经销商为销售方自身不具备安装资质,******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而在投标人资格中有注明可由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须在4000万美元或2.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电梯)制造C级(含)以上资质。(2)设备经销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投标授权书,且满足上述电梯设备制造商要求的均可提出申请,与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申请有矛盾,若不接受联合体设备经销商因不具备安装资质基本无法满足投标要求,建议贵司修改:投标人可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下列条件:a、联合体投标人只能由一个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或销售代理单位与一个具有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牵头人须为电梯设备制造单位或销售代理单位;联合体牵头人为销售代理单位的,必须具有品牌制造商对本项目的授权书;b、联合体投标人必须提供联合体双方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双方的权利义务;c、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投标;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6、问:根据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请贵司注明该项目的具体报名时间,******中心以往政府采购项目审查方式,建议贵司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的预先审查。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

 

人:新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司

代理机构:******

    期:201745


附件:答疑纪要(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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