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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法姬娜幼儿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发布时间:2022-07-07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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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首市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法姬娜幼儿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的澄清修改公告

一、项目名称:******界首市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法姬娜幼儿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二、项目编号:******JS2022FS0074

三、首次发布时间:**年**月**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关于“界首市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法姬娜幼儿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答疑回复

疑回复内容:******

质疑事项1: 本项目采购清单有部分塑胶玩具参数★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评审因素。3C证书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资格项,而资格项是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童车类、塑胶玩具等皆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为什么采购清单“幼儿脚踏车”、“百变齿轮建筑家”等诸多童车类、塑胶玩具类产品视而不见,不要求提供3C证书,只选取部分产品要求提供?出发点令人怀疑,是否沦为某些人的控标工具?里面又有何黑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加“★”技术参数每项不满足的扣 1 分,扣完为止;”2、项目采购清单“托育活动室2个班级2”序号53参数“10★符合GB6675.*-****、GB6675.*-****、GB6675.3-

2014、GB6675.*-****标准,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试验报告:CMA/CNAS,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加盖厂家公章。”3、项目采购清单“17区角玩具”中的“机器人罗比”、“交通工具进阶组”等产品皆要求提供3C证书。4、项目采购清单“户外设备”序号26“幼儿脚踏车”、序号30“隧道”等列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的产品却未要求提供3C证书。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

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质疑事项2: 采购清单对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要求不一致。有未对检测报告提出限定要求的,有要求检测报告有CMA/CNAS标识,有要求检测报告需同时具有CMA、CAL、CNAS标识,有的只要求要有CNAS标识,******网截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CMA标识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都是公正可靠的。公安部出具的检测报告更权威?那其他机构都不要设立了,任何产品都送到公安部检测算了。显然送到公安部检测无法证明产品质量更好,与合同的履行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为什么一个项目里面对检测报告的限定要求多达四种。是否有人照着自己的检测报告来随意设定对检测报告的要求,从而达到控标目的,把潜在供应商拒之门外,从而高价中标?为何监管部门对如此表象的门槛视而不见,审核通过呢?里面是否有利益输送?

事实依据: 1、采购清单“户外设备”序号1“一楼大型玩具组合一”参数:★提供制造商大型户外组合玩具塑料件(单滑、双滑、S 滑、装饰顶、围板、桶滑)不少于 5000hUV 老化测试报告。提供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及厂家授权书。

2、采购清单“12厨房”序号6“静电光解复合式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低空净化器)”参数:39★1.所投符合HJ/T **-****、DB 31/***-****标准额定风量、80%风量、120%风量下,油烟排放浓度小于1mg/m³、臭气排放浓度小于60。(投标文件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 或 CNAS 的检测报告);40★2.所投产品数显电源符合GB/T242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温度变化试验》进行温度冲击试验;符合GB/T242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振动》进行正弦振动试验。电源可耐受-40℃~100℃温度工作应正常,电源在三个相互垂直的振动方向,频率范围:******

CAL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 3、采购清单“16会议室”序号8“电源时序器”参数:48★4.有不少于9个AC220V输出接口、不少于1个

RJ45接口、不少于1个RS485接口、不少于2个USB接口、不少于1路数字信号输入、不少于1路数字信号输出、不少于1个空气开关、不少于1个旋钮和5个按键。(******网截图并加盖原厂公章)。

4、采购清单“16会议室”序号5“反馈抑制器”参数:45★5.每通道提供压缩.限幅.噪声门.功能设置(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CNAS标识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原厂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 本项目采购预算高达850多万。里面涵盖了幼儿玩具、幼儿家具、办公家具、厨房设备、多媒体设备、弱电设备多种类别产品。产品类别跨度那么大,为何不进行分包招标?上述几种类别专

业要求相差很远,资质要求不一样。而且评委老师通常都是精通于某个行业业务,幼教领域专家肯定是不了解厨房设备电器他们的性能和要求的。试问要一个倾其毕生精力研究幼儿园教育的专家去判断一个

油烟机吸力是否足够,油烟分离、气味分离是否达标,马达用的是什么,耐用性怎么样不是很可笑吗?

如果是这样此次项目抽调的评审专家他们应该要集教育、电气、弱电、信息化等领域专业知识才行!请问哪里找这样的人才?本项目为幼儿园设备采购,小朋友作为占一个幼儿园总人数90%以上的使用群体。

然而招标文件★******处,******处,占40.625%!为何把★集中放置在厨房、会议室?请问为何如此关注会议室的序号5“反馈抑制器”?市面上几百块钱的“反馈抑制器”仅仅采购一台却设置了4个★,长度27米能容纳上百人玩耍的“一楼大型玩具组合一”也不过设置4个★,其他大型玩具、家具更是★都没设置。经过市场调查,结合阜阳市其他项目类似幼儿园厨房、录播设备分包采购预算来看。把绝大多数门槛设置在货值不到百万的厨房录播设备上,请问这样合理吗?这可是高达850多万的项目,项目的门槛设置却不在占采购主体的儿童教玩具、儿童家具上面,如此明目张胆肆意妄为设置门槛,把很多从事幼教产品的专业厂家拒之门外,怎能确保幼教产品的高质量?违背了一切为了孩子的初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 详见采购清单★设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疑回复:评标办法中“★”的设置只做为加分项,并非实质性响应条件,请潜在供应商在市场中以合法的渠道提供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的设备。

为了保证使用设备的高可靠、高标准和易用性,同时为避免投标供应商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低端产品恶意低价竞标或对关键参数及功能进行虚假应标所设。同时经了解,市场上能够满足关键参数或功能的产品厂家不少于三家,招标文件中的参数和功能不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请潜在投标供应商仔细了解市场,同时欢迎潜在投标供应商采用满足或优于功能要求的产品参与项目投标。

本项目采购的设备品目繁多,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通过由权威机构提供的制造商产品检测报告专业性审核把关,验证所供产品质量从而保证产品使用的安全性。采购需求是为保证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的质量,并且市场上能满足以上要求的产品品牌很多,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具有唯一性,也不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

备注:为有助于投标供应商选择优质投标产品,招标文件参数中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及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或推荐品牌(型号),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供应商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以上参数的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招标文件不予调整,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局

******公司



招标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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