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霞经开区2021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布展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内容
采购人(全称):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金霞经开区2021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布展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 —— ****-**-**
3.2 履行地点:************中心 3.3 履行方式:****** 乙方在会展中负责免费安装、调试,由此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 德宇支行(******公司:******)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9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展会工作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款(无息),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应对本项目承诺从设计、安装到拆除阶段的质量保证,质保期内免费提供项目备维护、营运管理等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到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协调场所内部及外部环境的组织保障工作,使乙方能够按时进行制作布展。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效果图或施工图按时、保质完成项目。 3、展会期间,乙方负责派人对甲方展位进行及时维护。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如乙方无故终止合作,或未按时完成制作及搭建造成甲方的损失,赔偿额以合总金额为限。 7.4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甲方责任(逾期付款等)、展会组织方责任(停电等),造成布展时间延长、展期推迟,乙方不承后果责任。因乙方过错,造成人员事故或现场场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乙方负责展台的免费设计、制作、安装、调试、拆卸、运输等,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搭建临时用电费、特装管理费、施工证件费、施工车证费、展台押金、加班费用、物业费、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后果。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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