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小城市来龙片区城镇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期(光伏设备及其元器件制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
公告内容
宿迁小城市来龙片区城镇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期(光伏设备及其元器件制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标段编号:******E******
******公司的宿迁小城市来龙片区城镇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期(光伏设备及其元器件制造)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已经 宿豫行审备【2022】**号 批准建设,资金来自于 自筹,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及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南邻宿沭线,东侧、北侧为现状道路
1.2 工程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 163.98亩(A地块约85.93亩,B地块约78.06亩),建设6个多层钢结构厂房,2个单层钢结构厂房,总建筑面积约139171平方米,总投资约2.6亿元。
1.3质量要求:
1.3.1设计质量标准: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图纸能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满足建筑安全及质量要求,并确保通过图审部门审查。
1.3.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1.4工期要求:总工期180日历天(含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时间)。
1.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设计部分付款:施工图设计通过当地审图机构的图审后支付工程设计费合同价款的80%,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施工部分付款:合同签定后,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同时须向甲方提供同比例银行保函),施工至±0.00 后付至建安部分合同价款的 30%,一层完成后付至建安部分合同价款的 50%,二层完成后付至建安部分合同价款的 60%,主体完工后付至建安部分合同价款的 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施工部分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计结束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3%工程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于次月付清余下的全部工程价款(不计息)。
1.6本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招标内容包含本项目初步设计及其说明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内容,达到建筑物功能需求。具体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新建8栋厂房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含专项设计及二次深化设计):包含初步设计内的
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装饰、强弱电、消防、暖通等专业,门卫、******网、道路、围墙、亮化、绿化、停车位等附属配套工程设计,配合建设单位报审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及竣工验收等后续服务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并满足招标人的使用要求。
(2)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所含的全部材料、设备等。
(3)施工:按施工图纸、发包人要求等进行工程施工、检测、测绘、论证,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及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临设围墙、施工用临时水电、便道;土石方、建筑、结构、内外墙装饰、货梯、卫生间洁具、给排水(卫生间给排水和雨水排水)、电气(强电:普通照明、应急照明,楼层配电柜及配电柜之间电缆,防雷接地;弱电:B2厂房办公室用监控、网络和电话。)、暖通系统(自然通风,不含B2办公室空调系统)、强弱电管道预埋、各专项图纸范围内的洞口预留、桥架(含强弱电)、室内消防系统(不含室外)等。******网系统接至室外(厂区)******网系统。不含屋面光伏系统。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其中技术标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资质。
4.2拟选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2)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4.3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c.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4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5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4.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如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则以牵头人业绩为准):
(1)自 2017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小于12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2)自 2017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单项合同额不小于12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3)自 2017年1月1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单项合同额不小于12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注:a.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三者缺一不可。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投标人名称、竣工验收时间、量化指标(同一指标出现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b.业绩证明材料从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诚信库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材料无效。
4.7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和1.4.4项规定的情形。
4.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
b.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c.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d.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f.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等。
4.9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心列为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
4.10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处于不合格状态;
4.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获取方法及费用: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8月26日09时00分至2022年9月2日17时30分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xzspj.suqian.gov.cn/)的投标人业务系统,******网上银行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每套售价人民币元(******网上招投标平台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费人民币130元),售后不退。咨询电话:************,客服热线:***-***-****。
5.2 ******网上获取招标文件需申领 CA 锁,可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中心模块搜索“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自行选择服务商后按指南办理对应CA锁。因投标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9时30分。
6.2开标地点:******http://ggzy.xzspj.suqian.gov.cn/)******厅参与开标。
6.3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到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异议投诉:
7.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联系方式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7.2投诉事项联系方式:******
7.2.1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咨询电话:************。
7.2.2工程建设项目异议、******网上办理,投标人须登录“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界面,点击异议、投诉事项,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及附件。投诉要件、处理流程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A座十楼
联系人:******叶莉、刘雷 联系电话:************
邮箱:******sqzt001@163.com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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