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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区五十一人行天桥改造(电梯安装)项目质疑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23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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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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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6


邮编:2141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质疑答复人:******中心


地址:******72


邮编:617061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21118******公司关于“仁和区五十一人行天桥改造(电梯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攀仁采购〔2021041)”的质疑函,******中心于202111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公司”虚假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书。


事实依据:成交供应商“******公司”注册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在20181113******局行政罚款3万元整。应按照云南省法律法规认定为“重大违法记录”和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法律依据:《******处罚程序规范》第二十五条。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不具真实性,响应为中型企业,******公司从业人员218人为小型企业因此为声明函文件错误。


法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工业(制造业)从业人员小于300人为小型企业。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处理。


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我方高度重视,对相关内容于20211115日组织本项目的原评审小组进行复议,经核查,评审小组答复如下:


1.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2页及第41页已明确了“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未明文规定的,******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根据《******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公司所称的成交供应商在20181113******局行政罚款3万元整,******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和“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公司在响应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制造商(******公司)是中型企业,不是大型企业,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政策,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在仁和区五十一人行天桥改造(电梯安装)项目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成交结果不受影响,维持原采购结果。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中心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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