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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政法委员会集成一体式智能化防撞护桩采购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31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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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JZ-******-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政法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集成一体式智能化防撞护桩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潮玩·坡子街”集成一体式智能化防撞护桩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采购需求 1 163020
2 “印象·坡子街”集成一体式智能化防撞护桩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采购需求 1 182780
3 “大话·坡子街”集成一体式智能化防撞护桩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采购需求 1 177840
4 方言座椅与灯箱限行艺术装置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采购需求 1 19760
5 移动石盘车挡装置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采购需求 1 48400
 合计金额小写: 5918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玖万壹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1

“潮玩·坡子街”集成一体式智能化防撞护桩

/

1.底部安装双滑轨装置,材质为:钢板加铝合金; 2.框体为不锈钢制作,表面喷涂金属氟碳漆, 3.灯牌为迷你发光字, 4.尺寸规格:8000*1500*2400MM

******公司

微型

163020

1

163020

/

2

“印象·坡子街”集成一体式智能化防撞护桩

/

1.底部安装双滑轨装置,材质为:钢板加铝合金; 2.框体材质为:304#不锈钢,表面喷涂金属氟碳漆, 3.灯牌为迷你发光字, 4.尺寸规格:8900*1500*2400MM;

******公司

微型

182780

1

182780

/

3

“大话·坡子街”集成一体式智能化防撞护桩

/

1.底部安装双滑轨装置,材质为:钢板加铝合金; 2.框体材质为:304#不锈钢,表面喷涂金属氟碳漆, 3.灯牌为迷你发光字, 4.尺寸规格:8500*1500*2400MM;

******公司

微型

177840

1

177840

/

4

方言座椅与灯箱限行艺术装置

/

1.整体材质为镀锌方管+不锈钢制作; 2.表面喷涂金属氟碳漆; 3.图文信息丝印; 4.尺寸规格:5100*480*600MM;

******公司

微型

19760

1

19760

/

5

移动石盘车挡装置

/

1.内部结构材质为镀锌方管+不锈钢制作; 2.外部花岗岩石材雕刻; 3.底部安装双滑轨装置,材质为:钢板加铝合金; 4.尺寸规格:9650*1400*650MM;

******公司

微型

48400

1

48400

/

包合计

/

/

/

/

/

/

591800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

专车汽运,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相关事宜,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221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项目整体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5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余款5%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华瑞支行(******公司:******)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安装调试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安装及培训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等相关事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采购人明确验收人员,成交供应商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质量保证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投标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项目整体质保期为2,质保期从整体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16】**号文件要求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成交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保期。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参考《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4、除本合同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5、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处
地址:****** 湘府中路**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号鑫天鑫城6栋**号
法定代理人: 黄文先 法定代理人: 张长平
委托代理人: 金灵芝 委托代理人: 陈韬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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