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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泉州飞龙宏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泉安环评[2021]表11号)(2021年2月18日)

发布时间:2021-02-18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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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公告(2021218日)

项目名称

泉州飞龙宏业环保废旧五金拆解和再生资源收储项目

建设地点

安溪县龙门镇山头村鲤鱼山**号(过龙格工业区)

建设单位

******公司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1]表11

审批日期

2021218

公 告 期

2021218日—2021224日(**日)

审批意见全文

******局关于泉州飞龙宏业环保废旧五金拆解和再生资源收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公司编制的《泉州飞龙宏业环保废旧五金拆解和再生资源收储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龙门镇山头村鲤鱼山55号(过龙格工业区),项目年拆解废电机5万吨、废电线电缆5万吨、废电源5万吨、废设备5万吨、废五金(铜、铁、铝、不锈钢等)收储20万吨、废电子电器收储1万吨、企业报废品收储1万吨、一般工业固废(不可回收)收储5万吨、收储废塑料5万吨、废纸皮5万吨、废玻璃1万吨、废木材1万吨。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表1B等级标准)******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拆解废气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废电线电缆破碎生产线采用负压送料,破碎、分选全过程均密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废玻璃撕碎粉尘、废木材撕碎粉尘经“半密闭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切割、破碎、撕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废矿物油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表2标准。

3、******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3类标准(西侧执行4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房外100m范围,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内的环境要求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7、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编制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项目应在投产前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8、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共为0.25t/a,******公司应按照VOCs污染防治要求,投产前落实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局

  2021218

抄送: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公司,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

2、传真:****** ******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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