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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鹭江道沿线灯光亮化补充完善工程(EPC)

发布时间:2021-04-28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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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思明区鹭江道沿线灯光亮化补充完善工程(EPC)

招标阶段

EPC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相关修改:

(一)、本招标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自愿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应由具备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资质 的成员为牵头人。设计资质的成员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施工资质的成员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 /个,且联合体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项号**-*.2.4(4)-业绩评分标准(*-*分)-1.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类似工程业绩(≤3分)、2.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1分)及项号**-*.2.4(5)-资信评分标准(**-**分)-1.企业资质资格(≤2分)的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

2.2.4(4)

业绩评分标准(*-*分)

1.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类似工程

业绩(≤3分)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的类似工程业绩

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个合同工程造价金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以签订的单

项总承包(EPC)合同中体现的工程造价为准)含有建筑楼群夜景照明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无整体联动控制的,该项得 1.5 分;有整体联动控制的,该项再加 1.5 分。该项满分 3.0 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属于整体联动控制业绩的,还须提供联动控制框架图、原理图、所用设备技术参数文件。否则该业绩不计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3)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

第2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前已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仍在建的 / 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应当提供投标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分包)合同。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如有)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和分包的施工单位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图,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计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2.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1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单个合同工程造价金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以签订的单项总承包(EPC)合同中体现的工程造价为准)含有建筑楼群夜景照明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总承包(EPC)业绩,每项得1分,最多得1分。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b.“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c.“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

11

2.2.4(5)

资信评分标准

(**-**分)

1.企业资质资格(≤2分)

1.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及以上设计资质,得0.5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同时具备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得0.5分。

2.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生产供应商具有 / 的,得1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钢结构桥梁工程)。

(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 资格文件-十三、其他资料中增加“投标人提供照明灯具和线缆与推荐品牌供应商的供货意向书完整的原件扫描件。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意向书的供货时间、价格、数量,合理、可行、针对性强。若未按规定提供,则资格审核不合格。”

(四)、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4.3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内容修改为:“15.4.3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暂列金为暂列专业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未发生的不得使用,暂列金额且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暂列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且不作为中标降幅系数的计取基数。

(2)本工程计取合同金额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设备费用)*3%作为赶工措施费,(824969.97元计入暂列金),若承包人能在**年**月**日以前完成合同目标,则该笔费用计入承包人的结算总价;若不能在**年**月**日以前完成合同目标,则该暂列金取消。”

(五)、本工程原模拟清单、模拟清单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思明区鹭江道沿线灯光亮化补充完善工程(EPC)模拟清单》(编制时间:**年**月**日)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工程量清单文件”栏目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本工程原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作废,具体详见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思明区鹭江道沿线灯光亮化补充完善工程(EPC)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间:**年**月**日)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其他文件”栏目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本答疑与本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中若有不一致的,以本答疑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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