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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7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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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发[201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发展集中供热,保障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乡规划区,所有单位和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条 ******局是集中供热的职能管理部门(下设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简称热力办),负责国家对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全县供热管理工作,各供热企业和用热单位、个人均要服从统一规划和热政管理。第四条 本县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工作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供热工程的开发改造项目,******局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必须按规划和供热企业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六条 供热工程所需的资金可争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供热企业自筹;二是争取项目资金投入;三是股份制;四是争取国家给予部分节能贷款。第七条 凡是新建的住宅、公用设施建筑的取暖用热必须采用集中供热,不允许再建分散式锅炉房,对现有的分散供热锅炉房,要全部关闭。第八条 ******处理。第九条 城市供热改扩建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实施,首先由供热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提出项目建议及实施方案,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集中供热企业负责热源、******网的建设,并按设计要求合理预留接口;******网的建设,******网分摊费,******网的划分,******局热力办来界定。第十一条 ******网的建设可以计入建房成本,用热单位及个人可按标准要求建设,也可委托供热企业代建,但必须由用热企业及个人承担建设费及维修费用。城市供热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设计、施工必须由有供热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供热企业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接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各住宅小区新建、******网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将管理权、使用权、维护改造更新权移交供热企业,******网的维护改造更新费用计入热价成本。第十三条 严禁破坏供热设施。******网阀门井盖上进行建筑、堆放杂物,******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等,阀门、仪表、除污器等供热设施一律不准动用。第十四条 ******网及附属设备周围1.5米以内不得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作业,供热设施如需要移动或改建,******局热力办批准,由供热企业负责施工。第十五条 集中供热工程为市政公益事业,土地使用属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地范畴,根据城市批准用地红线施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完毕应恢复原状。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造锅炉房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和高新材料。锅炉必须选用功率大、效率高、耗能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节能高效产品,除尘设备要符合国家环保部门有关标准。第十七条 根据建设部第**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分户计量设计供暖,并预留户用热表安装位置,******网系统应当一次施工安装到位。对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安装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新建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增设二次换热装置,保证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在规定温度及压力范围内能够正常使用。未按技术要求进行安装二次换热装置的工程,******网连接。第三章 供热及用热管理第十八条 用热户或单位的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应向供热企业进行投诉,接收投诉的供热企业应无条件受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回访。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热力办采用标准检测方法对用热户或单位室内温度进行测温,******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出据检测报告,******处理。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经营者(供热企业)******厅统一监制的《供用热范本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保证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二十一条 ******网运行稳定,用户室内采暖温度18±2℃,商业门面室内采暖温度14±2℃,非居民的室内温度应达到供热合同约定的温度,凡达不到供热标准的,应根据累计时间,退还用户热费。第二十二条 在本采暖期开始供热(**月**日)前,因特殊原因申请停止用暖的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的前提下,必须向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企业核实、热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暖。停暖申请人需按全额采暖费的30%******网损耗费。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经营者)必须保证热源稳定、连续供应,不得随意减少或停止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供热企业(经营者)应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天采用有效方式通知用热户,如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停止供暖,应及时向用热户告知原因,并采用有效的代替措施,同时对停暖24小时之后停暖时间进行扣减。第二十四条 用热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自用小锅炉,******局热力办批准。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在采暖期间供热企业不得随便停止供暖,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应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修复,******局热力办。除有不可抗拒因素外,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二)供热企业巡检人员在工作中应配带标志,经常对用热户走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用热户对巡检人员不得无理拒检。(三)供热企业对供热设备及设施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事故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供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行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处理。第二十六条 用热企业及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三)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四)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它设备的;(五)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六)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护及检修作业的;(七)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建建筑物、堆放物料等。(八)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或供热量的;第二十七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供热企业和人员,给予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供热收费第二十八条 供热价格属政府定价,应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收取其它费用,暖气费标准制定后每年采暖期到来前**日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 要提高暖气商品意识,暖气费用由供热企业自行向用户收取。供热企业要逐步建立用户主动缴费场所,尽快完善收费制度和设施,******厅等。第三十条 供热收费在仪表计量未实现以前,按建筑面积计算,但未供热的阳台不予核算。公共部分面积采暖费由用户分摊,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面积不得收取热费。第三十一条 房屋产权确认的用户,在未入住期间,产权人应缴纳采暖期间的热费。第三十二条 正常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正常采暖期为**天,基本采暖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为**天。提前**月**日--**月**日、延期**月**日--**月**日在此期间暖气费按供热标准的50%收取。第三十三条 收费时间:每年**月**日预收当年基本采暖热费的50%,**月底前再交基本采暖费的30%(提倡一次性交清),次年**月**日前按实际共热的天数缴清剩余热费,逾期十日不缴者,自上述时间起每日按逾期未交部分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第三十四条 商业门面地下室的暖气主管道必须采取保温;******处理的按实际面积收取热费。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第三十六条 用户和供热企业发生纠纷时,******局热力办负责调解;******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暖气费的收费标准要逐渐以商品的形式推向市场,与市场接轨。第三十八条 停止征收商业门面及住宅的供热超高收费(******院和大型公共设施除外)。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采用明暖或地板辐射方式采暖的,统一按正常取暖费标准缴纳热费。室外安装二次换热器的,二次换热器所发生水电费、维修费由供热企业承担。第四十条 对新建楼房并已竣工需通暖的,******网协议,协议签订后,第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由开发商对已入住的用热户收取当年取暖费。未售出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由开发商统一按全额取暖费的30%******网损耗费。开暖前一次性统一交供热企业。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沙湾县集中供热暂行管理办法》(沙政发[2004]**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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