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状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
2.2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若为一般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c.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d.******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截屏;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投标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承诺在结算付款时开具(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提供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代开)的扫描件。
2.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对联合体投标的具体要求为: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须由所有成员单位和牵头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2)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备设计资质的联合体成员。联合体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 后一并编入该联合体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但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应根据联合体成员分工承担工作内容判断其相应资质等级是否满足第2.6条资格条件要求。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项目采购负责人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派驻。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为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派驻。
(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注:①如以银行转账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②如以纸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出具银行必须与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一致,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2.4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
(2)财产被重组、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且影响本项目履约的;
(3)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在执行期内;
(4)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公司(******公司)公告在同类项目列入禁止合作期的。(同类项目包含:省本部及省会基建施工和省本部及省会基建设计项目)
存在以上情形的,判定资格审核不合格。
2.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出具《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2.6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1)和(2)两种资质:
(1)应具备以下第①和第②项两类设计资质之一:
①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网站地址或原件扫描件。
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甲级】资质。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工程)【甲级】******网站地址或原件扫描件。
(2)应具备以下第①和第②项两类施工总承包资质之一:
①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网站地址或原件扫描件。
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网站地址或原件扫描件。
注:目前住建部正在进行资质改革换证过渡阶段,如投标人资质为新标准资质的,新甲级资质与原一级资质同等认可,新乙级资质与原二、三级资质同等认可。
2.7参与投标的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供应商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地址或原件扫描件。
2.8投标人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至少承担过以下两项业绩之一:
(1)******中心等工业建筑机电工程的EPC工程总承包业绩;
(2)******中心等工业建筑机电工程的设计业绩。
注:(1)EPC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和设计业绩合同中应至少包含“通信电源、空调末端、动环监控、电源系统、暖通系统、电气系统、通信工艺、机房微模块、机房装修”中的至少3项内容。(2)①若项目为框架合同下开展的,需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有效发票+甲方订单(或甲方证明文件或结算文件);②若项目为非框架合同下开展的,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有效发票;③合同关键页包括封面页、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④业绩认定时间: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内可识别的执行时间其一满足时间即可;⑤投标人应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一张增值税发票,且发票上工程名称或合同编号应与合同上工程名称一致。⑥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若合同中未体现合同总金额的以对应项目发票累加金额为准;(3)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备查。招标人保留对业绩证明材料的现场或远程核验权利和追责权利,若发现虚假业绩,则按《******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和《******公司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处罚。
2.9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供以下人员证书:
(1)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建筑/结构/电气/公用设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且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2)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建筑/结构/电气/公用设备)证书,且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负责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电气/公用设备)证书,且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4)投标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注: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5)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负责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且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拟派工程总承包施工负责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6)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7)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局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1)以上人员角色不可兼任;(2)同时提供以上所有人员有效的身份证和相应证书扫描件,******网上查询截图。另外还需提供上述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扫描件(劳动合同需在有效期内)和**年**月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须明确识别该人员与投标人属于直属/隶属用工关系,否则视为未按要求提供材料。(3)上述人员资质证书涉及一级建造师的严格按《******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号)内容执行。
2.10投标人需提供2019~**年任意连续**年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审计报告。******公司注册时间无法提供上述要求的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公司注册时间后的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公司注册时间未达到审计要求,无法提供经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则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1上述资格条件中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10条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并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