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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07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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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事项时,窗口责任人员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依据,或发给服务对象《办事指南》等有关资料。

第三条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窗口责任人应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并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四条 ******中心各窗口要制作《办事指南》,将窗口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告知涉及的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统一对外公布。

第五条 ******中心窗口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借故刁难服务对象,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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