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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2021年工伤认定情况公示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1-05-14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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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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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华衡兵等18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华衡兵,男,**年**月生,******公司昆楚高速公路隧道值班员。**年**月**日8:00左右,在一平浪镇大湾箐象头山隧道右洞被掌子面顶部落石砸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刘伟柱,男,**年**月生,禄丰县金山镇顺德装卸服务部装卸工。**年**月**日15:30分左右,******公司成品库房内装钢材时不慎踩空摔伤左踝部、左小腿下段软组织挫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赵安平,男,**年**月生,******公司操作工。**年**月**日16:30左右,******公司车间调运铸件过程中被铸件压伤左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仁仙,女,**年**月生,******公司后勤工。**年**月**日9:00左右,******公司职工食堂内捡菜时,不慎摔倒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张梅华,女,**年**月生,******公司焦化厂化验员。**年**月**日11:09分左右,开展化验室内外环境文明生产清扫,用三轮车清理垃圾时,车上的杂物掉落砸伤右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宋艳玲,女,**年**月生,******公司工人。**年**月**日16:20分左右,对**号搅拌罐取液体样时,不慎从3米高的罐口边沿跌落到地面,******处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苏亚宏,男,**年**月生,一平浪煤矿采掘工。**年**月**日6:30分左右,******公司井下装运U钢过程中,不慎被钢材夹伤左环指末节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汤世洪,男,**年**月生,禄丰土官山阴冲采石场操作工。**年**月**日16:00左右,在采石场碎石站开展检修工作时,皮带向后滑动,左手小拇指被卷入皮带和托辊之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张祖学,男,**年**月生,禄丰县勤丰镇山川机械租赁服务部装卸工。**年**月**日21时,在勤丰营火车站装卸货物时,被货车上滑落的磷酸氢钙包砸倒在地造成重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王春平,男,**年**月生,******公司生产工。**年**月**日23:57分左右,在硫酸二车间清理锅炉时,被高温灰渣烫伤颈部,双手及小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李国民,男,**年**月生,******公司操作工。**年**月**日23:00左右,******公司车间吊钢构件时被钢材砸伤双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茶正华,男,**年**月生,******公司铸板工。**年**月**日22:40分左右,******公司**号铸板机操作铸板机时,被板栅勾住手套,将手带到滚筒和切刀中间夹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张德涛,男,**年**月生,******公司车间操作工。**年**月**日18:55分左右,******公司车间用行车调取圆纸辊作业时,不慎被圆纸辊撞到,压伤左手食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4、邓会明,男,**年**月生,禄丰县金山镇闽丰砖厂电工。**年**月**日16:00左右,在砖料场搭接开关时被电弧烧伤双上肢及面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5、秦如停,男,**年**月生,******局森林消防员。**年**月**日16:30分左右,在中村乡龙泉村小龙潭巡山时,不慎滑倒摔伤左手左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6、张德国,男,**年**月生,******公司操作工。**年**月**日15:30分左右,******公司销售出的产品进行故障检修,检修时不慎从平台上跌落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7、尹美花,女,**年**月生,******公司操作工。**年**月**日10:00左右,******公司车间调运铸件时,不慎被铁链夹伤左手拇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8、夏护仁,男,**年**月生,******公司工地从事防水工作。**年**月**日16:48分左右,******中心建设项目工地上做防水扫尾工作时,从屋顶摔到天台上导致双腕、左髋部疼痛,******院治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日内,如对华衡兵申报工伤认定情况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禄丰市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

邮编:651299

联系电话:******

******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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