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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都安板蒙石材加工厂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12-11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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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国土资预审字〔201722

都安板蒙石材加工厂:

《关于申请办理都安板蒙石材加工厂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都安板蒙石材加工厂项目已列入《都安瑶族自治县“十三五”规划》,******局以****-****28-3*-*3-000808号同意登记备案。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车间、成品库、机修车间、宿舍楼等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690万元。项目用地位于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江村板蒙队,项目用地符合《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调整完善)》,在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0.1476公顷,其中农用地0.0667公顷(均为旱地)、建设用地0.0809公顷(均为采矿用地)。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规模基本合理。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此批复文件完善项目审批手续,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院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文件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局提出申请。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局

                               20171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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