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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关于材料风险涨幅系数计取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0-06-12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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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微审计

  材料风险涨幅系数,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随市场价波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涨幅与该材料在工程招投标的基准价格的比值,一般为±3%-±5%,它衡量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承受材料涨跌风险的能力,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经常使用。笔者在对投资项目的审理中发现,个别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在计取材料风险涨幅系数时不够严谨,存在没有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通过进一步了解,个别从事工程造价审核的人员也对材料风险涨幅系数的计取较随意,不清楚计取该系数的法律依据。本文将对投资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如何计取材料风险涨幅系数进行简单探讨。

  工程材料风险涨幅系数的起源

  对于工程材料风险涨幅系数的说法,起源于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包含了不可抗力、政策性调整、设备材料种类、设备材料涨价风险等,并未明确提及材料风险涨幅系数的内容。

  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审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该规范第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该规范的“幅度”,可理解为材料风险系数的雏形,“幅度”这一概念提出后,各省造价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提出了材料风险涨幅系数的数值,如山东省造价管理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该意见第二条“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该意见明确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波动(材料风险涨幅系数)5%内不予调整。

  省级造价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各地级市对省级文件进一步细化,出台更加符合本地实际的造价文件,如2011,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该通知“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5%)取定。”制定了符合青岛实际的材料风险幅度系数。

  同样,广西、北京等省市造价主管部门也颁布了类似的文件。由此可见,******处是省、市造价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工程材料风险涨幅系数就像一个弹簧,让发、承包双方都拥有一定的风险抗压能力,在工程结算时比较实用,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局于201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把它作为一种价格调整的选择方式写进了相关条款,供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选用。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局对合同(示范文本)作了修订,该条款未变。

  工程材料风险涨幅系数的计取

  材料风险幅度系数计取的法律依据是省、市造价部门发布的文件及造价行业规范,适用的前提是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它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来解读合同条款,对于合同已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具体实施时,应先看合同。目前发、承包人一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签定施工合同,该合同第11条以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的方式对价格调整列出了详细的可供当事人双方选择约定的调整方式,其中第2种调整方式采用了材料风险幅度系数,如果双方选择这种方式进行价格调整,可在专用条款中对材料风险幅度系数进行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无约定,应执行通用条款。如果发、承包人采用其他合同文本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其他调整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材料风险涨幅系数如何计取

  材料风险涨幅系数如何计取?首先看施工合同是不是不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其次看约定的调整方式。如果双方采用了合同(示范文本)并在11条约定了使用第2种方式即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计取材料风险涨幅系数时,应从以下四点考虑:

  确定拟调整材料的数量和市场价格。根据通用条款的调整方式2“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拟调整材料价格应该是采购前的价格,是一个市场价格,这一市场价应由发包人来确认。

  确定拟调整材料的基准价格。根据通用条款的调整方式2“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由于发包人的招标控制价基本上采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因此,基准价格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其他约定时,一般采用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

  确定拟调整材料的范围。合同专用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可调整的材料范围,可按地方造价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如《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4).1“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中,规定的调整范围比较具体,可参照执行。合同专用条款已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

  

确定拟调整材料的风险涨幅系数。材料风险涨幅系数先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一般为±3%-±5%,如果专用条款没约定,则执行通用条款±5%的风险幅度。合同专用条款已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

  确定上述内容后,根据通用条款的调整方式2来比较基准价与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大小情况,根据两者的比较结果按该通用条款规定的办法进行调整。如果施工合同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材料风险涨幅系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地方发布的有关造价文件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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