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粮食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
公告内容
文件编号 | E******Z02 |
---|---|
投标资格 | 无要求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线上提交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933,9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记名投票法 |
开标时间 | ****-**-** **:**:** |
开标地点 | 无 |
开标方式 | 待定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暂无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关于“******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评标结果的异议”的回复函 ******公司: ******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提交的《******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的投诉函,******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公司的投诉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且不是招标投标的参与者。 根据《******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司的投诉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且未参与招标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要求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担任联合体各方牵头人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的投诉件不符合《******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次投诉不予受理。******公司已于3月29日答复过关于联合体等相关问题。
******公司 2024年4月16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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