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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城北出口改造提升工程(加油广场至龙山屯三岔路口段)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1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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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平县城北出口改造提升工程 (加油广场至龙山屯三岔路口段)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

DP-GC-******-**-**

2.2项目名称:******东平县城北出口改造提升工程 (加油广场至龙山屯三岔路口段)

2.3建设地点:******东平县加油广场至龙山屯三岔路口段

2.4建设规模:******东平县城北出口改造提升工程 (加油广场至龙山屯三岔路口段)主要建设内容:******总长度6.907km,主要包含新修沥青混凝土辅道,两侧绿化隔离带及人行道,东原桥的扩建,雨水管敷设,路灯管线敷设及路灯安装,弱电管线的敷设,绿化景观两侧沟渠土方回填、原有苗木清除及新设计苗木栽植等,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5工期要求:**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签发的日期为准

2.6质量目标: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招标范围:******

2.8标段划分:本工程施工招标不划分标段;

2.9招标控制价:4838.534271万元;

2.10评标办法:参照合理低价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备有效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否则投标无效;

3.3须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税收违法黑名单;

3.4《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领取、投标文件的递交

4.1公告时间:自20240302日起至20240308日;

4.2下载地点:******

******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请各投标企业(供应商)******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投标单位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乙方】并按要求办理。******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

******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网交易信息栏(答疑/澄清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03260830分(北京时间)。

5.******网上电子投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注:******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

5.3逾期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局

  址:******东平县城平湖路**号

联系人:******任书记

  话:******

招标代理机构:******

  址:********号

联系人:******李工

  话:

******

8.异议受理

1) 监督单位:************局工程建设科

监督电话:************

地址:******东平县城平湖路345

2)异议和投诉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地址:********号      邮编:271500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监督单位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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