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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湖D区能源站设计与施工总承包(EPC)及金菊路停车场施工澄清与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9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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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湖投资(长沙)******公司对梅溪湖D区能源站设计与施工总承包(EPC)及金菊路停车场施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经20230519******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于2023052317时00分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现对该项目发布澄清及答疑文件。

一、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答复: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设计资质不合理,与项目不匹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设计单位应具备压力管道GC2的设计资质。 根据招标文件附件的初步设计文本:“本工程热水锅炉能源采用城市天然气,******网中压天然气干管引入,管道设计压力 0.4Mpa,天然气低热值约 8100Kcal/Nm3。能源站锅炉房根据锅炉实际工作压力进行调压,本设计采用中-中压调压器专项调压。锅炉房调压计量装置包括有:调压器、计量装置及其附属设施。性能要求如下:数量:1 台;能源站天然气流量 Q=2090.16Nm3/h(计算流量乘以 1.2 的系数);进口压力 P1=0.2~0.4MPa;出口压力 P2= 锅炉工作压力+调压柜至锅炉的压力损失。调压柜设于能源站地块绿化内,并对调压柜做混凝土基础、护栏等保护措施。” ******局**年**月**日发布的《******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年第**号)》所附特种设备目录8000项中该定义改为: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压力管道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并列为不安全因素较多的特种设备。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号)中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基于长沙429事件以来,对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对其设计单位的资质也应具有相关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确保设计的安全可靠。

答复如下:******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且本项目招标已经明确允许分包(包括专业设计分包),具体分包要求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设计资质设置不合理,同一项目在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资质存在明显偏差。参照《梅溪湖 D 区能源站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公告》设置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以下两项设计资质: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根据招标文件对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梅溪湖 D 区能源站位于梅溪湖国际新城L06-A12地块地下空间,建筑层数为地下两层(冷却塔等部分设备放置于停车场楼顶)。总建筑面积约5849.88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5793.240㎡,地上建筑面积56.64㎡),地上容积率为0.28,建筑密度为31.02%,绿地率为20.83%,最大单跨跨度8.5m。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地下设备用房、能源站工艺设备管路等。 根据《区域供冷供热系统技术规程》(T/CECS***-****)规定,“区域能源站即区域能源系统,像城市给水、电力一样是一项公用事业,是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是为了满足某一特定区域内建筑群落的集中供冷、供热需求,******中心集中制造冷水、热水等,******网进行供给的一个或多个大规模生活热水、中央空调冷热源系统”。根据本项目的前期招标文件《梅溪湖D区能源站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公告》关于项目的描述:D区能源站设计负荷中冷负荷预计为 83MW,热负荷预计为34.7MW,工程总投资估算约为3.43亿元,其中建筑工程费预计0.66亿元、设备购置费0.96亿元、设备安装费0.6亿元、******网工程费0.49亿元、其他费用0.67亿元、铺底流动资金0.05亿元。******公司的需求严重背离,不能体现其专业性的要求,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号)中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答复如下:******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且本项目允许分包(包括专业设计分包),具体分包要求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设计类似业绩设置不合理,同一项目在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入门类似业绩及加分类似业绩存在明显偏差。根据《施工评标办法和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50%的(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70%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相关指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项;(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处理能力、******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项。” 本项目的D区能源站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参照《施工评标办法和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中以供热(冷)能力作为类似工程的评判依据,而不是以招标文件要求的“近三年承担过单项合同建安工程费用不少于 229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492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的施工或者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492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规模或单项合同额)作为评判依据。招标文件中对设计的入门业绩仅为:“企业近三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如为设计项目,则指的是单项合同建安工程费)不少于32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本招标文件的从入门业绩到加分文件中也丝毫未提及区域能源站的设计类似业绩。与《施工评标办法和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相违背。区域能源站项目为市政公用类项目,工艺属性强,且为梅溪湖投资(长沙)******公司的投资型项目,从项目的成败以及投资收益的角度来说,对设计单位的要求都有着极高的要求与考量。招标文件对设计内容及任务基本未提及,对其类似业绩完全无要求,对设计能力未考虑,严重偏离项目本身对设计的需求。根据初步设计文本说明:本项目的设计冷负荷为86.658MW,热负荷为35.987MW。则最低设计入门业绩为:供冷量为25.997MW,供热量为10.796MW的区域能源站。设计加分业绩为:供冷量为43.329MW,供热量为17.994MW的区域能源站。 工程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招标工程’ ******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有效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为准,如同时提供了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或初步设计审查技术性文件或施工图审查文件)中多个资料的,则以最后的时间为准。

答复如下:******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本次招标范围主要为能源站和停车场土建工程,均位于梅溪湖国际新城 L06-A12 地块地下空间,业绩设定符合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规定。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本项目的能源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单位可参加本次投标。 招标文件中“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号)中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的信息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告知承诺信息表》(备案编号﹝2022﹞009)、梅溪湖D区能源站为社会投资。 本项目能源站部分为企业投资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且招标文件如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对参与单位可不受限制。

答复如下:符合湘建监督[2021]**号文件规定,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招标文件中对设计资质的要求,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压力管道部分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GC2)类。******局**年**月**日发布的《******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年第**号)》所附特种设备目录8000项中定义及初步设计文件(燃气进厂区管道设计压力 0.4Mpa,采用中-中压调压器专项调压),燃气进入场站内的燃气管道为压力管道(≥0.1MPa(表压),介质为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压力管道的级别为GC2。******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压力管道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并列为不安全因素较多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方可设计。从长沙市429事件发生以来,对于安全问题尤其重视,对于从业单位的资质准入也更应引起重视,防止造成安全隐患。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建设部第**号)》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根据招标文件:1.10分包中:“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0.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投标函目录中第7项 分包,“见分包项目情况表”。此部分内容为施工部分内容,没有牵涉到设计部分。综合整个招标文件,未对设计部分有提及可分包约定或其他约定,且压力管道为不安全因素较多的特种设备,属于关键性工作,不可分包。

答复如下:******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且本项目允许分包(包括专业设计分包),具体分包要求按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其他:本澄清与答疑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如有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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