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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河罗江口电站至罗江场镇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标段第2次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30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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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工程编号:******
DS******(GC)006
工程名称:******
州河罗江口电站至罗江场镇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标段编号:******
DS******(GC)******
标段名称:******
勘察设计标段
代理机构名称:******
******公司
建设单位:******
******中心
澄清内容:******
    州河罗江口电站至罗江场镇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
补遗书**号
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1(3)“业绩要求:近**年(一般限定3-**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已完成不少于1个(0至2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河道治理或防洪治理项目勘察设计业绩(联合体投标时,可由牵头单位提供)。”现修改为:“业绩要求:近**年(一般限定3-**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已完成不少于1个(0至2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河道治理或防洪治理项目勘察设计业绩(1.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中选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设计批复文件扫描件;2.若为联合体投标,勘察单位提供一个勘察业绩,设计单位提供一个设计业绩,视为一个勘察设计业绩)。”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2:“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投标由不超过两家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组成;(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只能是水利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投标人为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现修改为:“3.2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投标由不超过两家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组成;(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偏差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0.2分,每低1%扣0.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现修改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4、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均满足相关要求无需变更。
5、其余内容不变。

                    ******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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