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四岸”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女儿节会址滨江路下穿道[变更公告]
公告内容
“两江四岸”综合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女儿节会址滨江路下穿道标段
补遗文件**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4中12.4.1与12.4.2条为: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完成经监理人、发包人已审批后的当月进度计划所列工程内容及工程数量、项目质量控制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1)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按经审查合格后的承包人完成工作量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优先用于民工工资支付,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等情况,按本合同约******处理);(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成结算,经审计审核批准后**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剩余审核价的3%作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质量保证金。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4)本期间已完成的签证及计日工价款;(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8)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0)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变更为: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完成经监理人、发包人已审批后的当月进度计划所列工程内容及工程数量、项目质量控制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1)发包人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票据后按经审查合格后的承包人完成工作量的8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优先用于民工工资支付,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等情况,按本合同约******处理);(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完成结算,经审计审核批准后**天内且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后(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5.3.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发包人支付至工程价款的100%。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4)本期间已完成的签证及计日工价款;(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8)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9)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2、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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