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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博罗)撤决〔2025〕1号惠州市盛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07打印

信息摘要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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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惠市环(博罗)撤决〔2025〕**号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35C5U6Q

  住所:博罗县龙华镇仕塘村

  法定代表人:翟斌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局对你(单位)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报批申请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年**月取得《******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博罗)建〔2019〕**号)。经核实,你(单位)提交的报批材料中“******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属于虚假材料,******公司建设项目实际位于博罗县龙华镇仕塘村塘新小组内,并不在东莞市成发胶鞋厂厂址内。

  ******局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表及现场照片、场地无偿使用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复函》(博自然资源函〔2024〕**号)、本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博罗)建〔2019〕**号)等证据为证。

  **年**月**日,******局下达了《******局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惠市环(博罗)撤告〔2024〕**号)。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撤销《******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博罗)建〔2019〕**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处罚决定的,******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516100

       ******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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